关于贯彻落实《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 开展联合激励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安监函〔2018〕100号)

  • 发布时间: 2019-03-28
  • 来源: 调查评估与统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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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各煤监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并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33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发改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2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219号,以下简称《备忘录》)的各项规定,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工作

  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23号)等文件要求,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有效激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守信行为,推动形成褒奖诚信的社会氛围的具体措施。各地安全监管局、各煤监分局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有关业务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守信联合激励工作,切实发挥褒扬诚信的作用。

  二、认真落实《办法》规定和要求

  (一)准确把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根据《办法》规定,严格纳入条件,规范工作程序,认真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将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联合激励范围。

  (二)规范流程

  1.企业申报。各地区、各单位要认真梳理符合《办法》第二条全部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填报《纳入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申请表》(见附件1),并同时附上相关佐证材料,一并上报属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

  2.逐级审核。县、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煤矿企业,由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时会同当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对企业提出的申请材料进行逐级调查核实,并填报《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审核表》(见附件2),由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报送至省安全监管局(以下简称“省局”)调度统计处。省局调度统计处汇总各市(州)报送的信息,分送各相关业务处(室)审核把关。审核通过的,经省局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定、公示和公告。经审核确认不符合条件的,由审核部门提供不予通过的证据材料,及时告知生产经营单位,并听取申辩意见,意见成立的,应予以采纳。

  3.信息报送。各市(州)安全监管部门每月5日前,汇总本级和所属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上月拟纳入联合激励对象信息,填报《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对象信息汇总表》(附件3),连同开展守信联合激励情况和典型案例,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省局调度统计处。

  4.信息移出。对管理期间内不再符合守信激励条件或管理期限届满未再次提出申请的企业,由属地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告知企业并上报移出,企业法人代表应在《移出联合激励对象告知书》(附件4)签字确认。属地安全监管部门认真核查后填报《守信联合激励移出审核情况汇总表》(附件5),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逐级报送至省局调度统计处汇总,分送相关业务处(室)审核把关,由省局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定移出。发现生产经营单位通过报送虚假信息等不当手段取得联合激励资格的,或有符合联合惩戒“黑名单”情形的,在移出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管理的同时,按规定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5.管理时限。生产经营单位守信联合激励时间自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正式公告之日起计算,期限为3年。管理期限届满前,其条件仍满足《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可按照规定程序,由企业提前3个月向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再次提出申请。

  6.异议处理。企业对移出或不予纳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提出异议的,由企业提交书面材料,按照属地管理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由提供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对象信息的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严格落实《备忘录》各项激励措施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及时将纳入或移出守信联合激励对象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并通过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备忘录》规定的各项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形成“褒扬诚信”的合力,有效激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守信行为。

  请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及时将此通知转发到辖区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并自2018年5月起每月按时报送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对象信息。

  联 系 人:贺敏

  联系电话:028-63858296

  电子邮箱:52952387@qq.com


  附件:

  1.纳入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申请表

  2.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审核表

  3.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对象信息汇总表

  4.移出联合激励对象告知书

  5.守信联合激励移出审核情况汇总表

  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33号)

  7.《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26部门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2219号)


四川省安全监管 局四川煤监局

2018年4月9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26部门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2219号).pdf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33号.docx

守信联合激励移出审核情况汇总表.docx

移出联合激励对象告知书.docx

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对象信息汇总表.docx

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审核表.docx

纳入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申请表.docx

【编辑: 石宇】
安全诚信体系建设
关于贯彻落实《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 开展联合激励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安监函〔2018〕100号)
发布时间:2019-03-28 调查评估与统计处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各煤监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并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33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发改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2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219号,以下简称《备忘录》)的各项规定,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工作

  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23号)等文件要求,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有效激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守信行为,推动形成褒奖诚信的社会氛围的具体措施。各地安全监管局、各煤监分局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有关业务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守信联合激励工作,切实发挥褒扬诚信的作用。

  二、认真落实《办法》规定和要求

  (一)准确把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根据《办法》规定,严格纳入条件,规范工作程序,认真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将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联合激励范围。

  (二)规范流程

  1.企业申报。各地区、各单位要认真梳理符合《办法》第二条全部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填报《纳入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申请表》(见附件1),并同时附上相关佐证材料,一并上报属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

  2.逐级审核。县、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煤矿企业,由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时会同当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对企业提出的申请材料进行逐级调查核实,并填报《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审核表》(见附件2),由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报送至省安全监管局(以下简称“省局”)调度统计处。省局调度统计处汇总各市(州)报送的信息,分送各相关业务处(室)审核把关。审核通过的,经省局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定、公示和公告。经审核确认不符合条件的,由审核部门提供不予通过的证据材料,及时告知生产经营单位,并听取申辩意见,意见成立的,应予以采纳。

  3.信息报送。各市(州)安全监管部门每月5日前,汇总本级和所属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上月拟纳入联合激励对象信息,填报《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对象信息汇总表》(附件3),连同开展守信联合激励情况和典型案例,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省局调度统计处。

  4.信息移出。对管理期间内不再符合守信激励条件或管理期限届满未再次提出申请的企业,由属地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告知企业并上报移出,企业法人代表应在《移出联合激励对象告知书》(附件4)签字确认。属地安全监管部门认真核查后填报《守信联合激励移出审核情况汇总表》(附件5),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逐级报送至省局调度统计处汇总,分送相关业务处(室)审核把关,由省局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定移出。发现生产经营单位通过报送虚假信息等不当手段取得联合激励资格的,或有符合联合惩戒“黑名单”情形的,在移出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管理的同时,按规定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5.管理时限。生产经营单位守信联合激励时间自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正式公告之日起计算,期限为3年。管理期限届满前,其条件仍满足《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可按照规定程序,由企业提前3个月向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再次提出申请。

  6.异议处理。企业对移出或不予纳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提出异议的,由企业提交书面材料,按照属地管理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由提供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对象信息的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严格落实《备忘录》各项激励措施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及时将纳入或移出守信联合激励对象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并通过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备忘录》规定的各项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形成“褒扬诚信”的合力,有效激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守信行为。

  请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及时将此通知转发到辖区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并自2018年5月起每月按时报送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对象信息。

  联 系 人:贺敏

  联系电话:028-63858296

  电子邮箱:52952387@qq.com


  附件:

  1.纳入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申请表

  2.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审核表

  3.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对象信息汇总表

  4.移出联合激励对象告知书

  5.守信联合激励移出审核情况汇总表

  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33号)

  7.《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26部门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2219号)


四川省安全监管 局四川煤监局

2018年4月9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26部门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2219号).pdf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33号.docx

守信联合激励移出审核情况汇总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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