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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
森林防火期内,野外生产、生活等用火应遵守什么要求?

发布时间: 2025-06-13 来源:
四川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森林防火期内,应当严格遵守野外火源管理有关规定,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违规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和冻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作业、计划烧除等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地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设立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所有人员和车辆进行防火宣传和检查,严禁携带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违反有关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策依据: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防火命令》(川府规〔20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