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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急管理部门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向何部门提起行政复议?
发布时间: 2025-06-13 来源: 政策法规处

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除前款规定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管辖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参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权限,管辖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