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编外人员管理,保障单位与编外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编外人员管理意见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编外人员,是指与四川省应急管理保障中心(以下简称保障中心)签订劳动合同,不列入编制管理,以合同形式明确聘用关系,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编外人员管理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择优、规范管理、能进能退”的原则,严格编外人员“进、管、出”各环节综合管理。根据工作需要,编外人员工作期间应当严格遵守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日常管理及平时考核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二章 编外人员基本要求
第四条 编外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应急管理事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文化程度、知识技能、工作能力、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 不得聘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正在接受立案审查或监察调查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编外人员不得在人事、财务、涉密等关键岗位工作,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章 招聘与合同管理
第七条 人员聘用实行职责、能力与效能相一致和精简的原则。
第八条 招聘编外人员应当制定招聘方案,并报四川省应急管理厅人事处(以下简称厅人事处)备案后组织实施。招聘方案包括用人事由、规模、条件、程序、经费来源等内容。
(一)启动招聘程序。用人(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用人申请(包括用人事由、数量、条件等内容),保障中心汇总梳理形成招聘方案,报经保障中心主任、厅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厅人事处备案。
(二)规范招聘程序。经同意(备案)使用的编外人员招聘,应当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择优招聘,招聘信息、招聘结果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招聘信息由保障中心发布,资格审查由用人(工)单位组织实施,资格审查贯穿公开招聘全过程。专业性较强的岗位使用编外人员的,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和相应专业知识。由保障中心牵头组织对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进行考试或考核,通过体检和综合考察确定拟聘用编外人员,经保障中心支委会审定后公示招聘结果并向厅人事处备案。
第九条 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单位和编外人员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在1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合同期限(含试用期)、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解除及有关经济补偿等,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
试用期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相应规定确定。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转为正式编外人员。考核不合格的,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编外人员与保障中心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按照协商优先原则进行调解,不能达成和解的,双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诉讼。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编外人员应严格遵守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严守工作纪律,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及考核标准等相关要求履职。所在单位应对编外人员进行思想、纪律、安全教育培训,重视保障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严守考勤管理规定。编外人员应严格履行请销假审批程序。请假1天及以上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原则上请假手续应在休假前履行完毕,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视为旷工。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属严重违反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依法予以解聘。
第十一条 严守上班纪律。禁止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服从合理工作安排,主动担当、积极作为,不得消极怠工、推诿扯皮。
第十二条 严守保密工作纪律。遵守保密工作、信息安全相关制度规定,妥善保管各类文件,未经批准严禁提供、传播涉密或不适宜公开的文件、资料、情况等。
第十三条 严守廉洁纪律。坚定理想信念,筑牢思想防线,严于律己,规范个人行为,自觉做到廉洁从业。严禁侵占公款公物,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四条 筑牢意识形态安全防线。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规范网络言行,在网络环境中也要行有所为、行有所止。违反相关规定,对单位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舆情的,单位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考核与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为进一步发挥管理考核激励导向作用,激发编外人员争先创优精气神,实行平时管理考核与年度管理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察工作责任、履职情况、工作纪律等。
(一)考核程序
平时管理考核: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考核,其中,驾驶员管理考核由保障中心车队负责。平时管理考核以季度为周期,以被考核人所在岗位职责和所承担工作任务为依据,及时了解被考核人德、能、勤、绩、廉日常表现。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和较差4个等次,其中“好”等次的人数占编外人员总人数的比例不得高于40%,考核等次标准参照厅机关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在年度考核周期内,被考核人员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天数一半的,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
年度管理考核:由所在单位根据平时管理考核情况,形成《平时考核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当年考核情况于次年1月15日前反馈至保障中心。由保障中心商被考核对象所在单位综合评定年度考核等次,经保障中心支委会审定后执行。年度考核等次建议为“好”等次人选不超过编外人员总数的30%。
(二)结果运用
加强对编外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岗位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培训或调岗、发放绩效工资的依据。编外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好”等次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上浮绩效工资;年度考核被确定为“较好”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绩效工资;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一般”等次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扣减绩效工资;年度考核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扣减绩效工资,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或连续2年年度考核为“较差”等次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所在单位对编外人员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人员,及时谈话提醒;对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人员,及时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发现有违纪违法问题的,按照有关纪律和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薪酬与福利保障
第十六条 保障中心依法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编外人员工资报酬,支付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七条 保障中心依法为编外人员办理社会保险,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八条 编外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年假、产假等福利。
第七章 解聘与辞职
第十九条 单位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编外人员辞职,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完成工作交接及财务手续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应急管理保障中心制定并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平时考核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