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安办〔201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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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安委会,省级有关部门,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

  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17〕11号)要求,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等有关规定,强化依法治安,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现就深入推进全省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和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激励约束,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保安全”转变,建立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工作体制机制,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安全生产分级监管、属地为主的原则,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相关工作。

  二、工作目标

  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和要求,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并推动落实安全生产“双公示”制度、安全生产承诺制度、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诚信报告制度、个人诚信管理等制度,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依托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信息采集、传递和信用档案管理的自动化、信息化、数字化,便于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状况的动态查询与应用。

  三、重点内容

  (一)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诚信制度

  1.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双公示”制度

  省、市(州)、县(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6〕81号)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双公示”制度,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分级共建、多方公示,以点带面、以用促建”原则,实现应公示尽公示,力争做到“全覆盖、零遗漏”。在此基础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一并通过门户网站和信用平台向社会公示。

  2.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省、市(州)、县(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规定督促企业向社会和全体员工公开作出安全承诺,接受各方监督。企业要结合自身特点,制定明确各个层级直至区队班组岗位的双向安全承诺事项,并签订和公开承诺书。安全承诺重点包括以下内容: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消防、特种设备等各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绝不非法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建设活动;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职工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不违章指挥,不冒险作业,防范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建立落实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提高职工安全能力;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自觉接受安全监管监察和相关部门依法检查,严格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等。

  3.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

  省、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本行业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纳入联合惩戒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即365天以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即365天以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4.安全生产诚信报告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每年年底前要向本单位工会及其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诚信情况,内容包括: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现状、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职业病防治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兑现安全生产各项承诺事项的情况等。

  5.个人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

  凡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其承担主要责任的责任人应同步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在“信用中国(四川)”等网站上公示。

  (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1.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守信激励机制

  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保险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企业、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和受省级以上表彰的企业在项目立项和新改扩建、土地使用、矿产资源配置、贷款、融资、保险和评优表彰等方面政策支持时作重要参考依据,正面激励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诚实守信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省、市(州)、县(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对象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8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001号)要求,实施联合惩戒。在企业新增项目的批准、用地审批、矿产资源配置、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事项作出限制或行业禁入;对受到联合惩戒的企业及个人一律取消评优评先资格,通过组织约谈等方式予以诫勉,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及时公开曝光。

  3.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督促安全生产各行业协(学)会在本行业领域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公约、自查或互查等自身建设活动,对违规的失信者实行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鼓励和动员新闻媒体、企业员工举报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行为,符合《四川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要给予奖励。

  (三)加快推进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化建设

  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本部门门户网站的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公示公告系统建设,及时在本门户网站公示守信和失信企业、个人信息。同时,按照《四川省行政机关征集与披露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令第195号)规定,全面、真实、及时向“信用中国(四川)”、四川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四川省行政权力依法公开运行平台和四川省政府部门共享及监管协作平台等信用信息平台推送信息,通过数字化的信用数据,客观、直接地显现安全生产信用状况。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明确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牵头部门和具体负责人,牵头部门负责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牵头组织、指导协调、综合管理等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同时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诚信建设责任,做到责任明确,促进企业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二)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宣传活动,普及安全生产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有关规定,弘扬中华民族积极向善、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一路畅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良好安全生产信用氛围。

  (三)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督促相关企业率先行动,按照本意见要求,建立并落实相关制度,以点带面,推进全省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四)加大考核力度。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生产经营单位的诚信报告情况作为安全生产重要检查内容,各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将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纳入对各地、各行业年度重点工作内容进行考核。

  各市(州)安委会、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和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请于2017年7月20日前将实施方案和《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联系人员名单》一并报送至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联 系 人:贺敏 

  联系电话:028-63858296028-86632303

  电子邮箱:52952387@qq.com

  附件: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联系人员名单


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2017年7月13日



附件:

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联系人员名单.docx

【编辑: 石宇】
安全诚信体系建设
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安办〔2017〕46号)
发布时间:2019-07-16 调查评估与统计处

各市(州)安委会,省级有关部门,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

  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17〕11号)要求,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等有关规定,强化依法治安,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现就深入推进全省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和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激励约束,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保安全”转变,建立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工作体制机制,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安全生产分级监管、属地为主的原则,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相关工作。

  二、工作目标

  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和要求,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并推动落实安全生产“双公示”制度、安全生产承诺制度、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诚信报告制度、个人诚信管理等制度,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依托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信息采集、传递和信用档案管理的自动化、信息化、数字化,便于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状况的动态查询与应用。

  三、重点内容

  (一)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诚信制度

  1.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双公示”制度

  省、市(州)、县(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6〕81号)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双公示”制度,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分级共建、多方公示,以点带面、以用促建”原则,实现应公示尽公示,力争做到“全覆盖、零遗漏”。在此基础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一并通过门户网站和信用平台向社会公示。

  2.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省、市(州)、县(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规定督促企业向社会和全体员工公开作出安全承诺,接受各方监督。企业要结合自身特点,制定明确各个层级直至区队班组岗位的双向安全承诺事项,并签订和公开承诺书。安全承诺重点包括以下内容: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消防、特种设备等各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绝不非法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建设活动;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职工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不违章指挥,不冒险作业,防范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建立落实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提高职工安全能力;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自觉接受安全监管监察和相关部门依法检查,严格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等。

  3.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

  省、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本行业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纳入联合惩戒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即365天以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即365天以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4.安全生产诚信报告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每年年底前要向本单位工会及其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诚信情况,内容包括: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现状、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职业病防治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兑现安全生产各项承诺事项的情况等。

  5.个人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

  凡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其承担主要责任的责任人应同步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在“信用中国(四川)”等网站上公示。

  (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1.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守信激励机制

  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保险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企业、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和受省级以上表彰的企业在项目立项和新改扩建、土地使用、矿产资源配置、贷款、融资、保险和评优表彰等方面政策支持时作重要参考依据,正面激励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诚实守信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省、市(州)、县(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对象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8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001号)要求,实施联合惩戒。在企业新增项目的批准、用地审批、矿产资源配置、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事项作出限制或行业禁入;对受到联合惩戒的企业及个人一律取消评优评先资格,通过组织约谈等方式予以诫勉,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及时公开曝光。

  3.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督促安全生产各行业协(学)会在本行业领域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公约、自查或互查等自身建设活动,对违规的失信者实行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鼓励和动员新闻媒体、企业员工举报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行为,符合《四川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要给予奖励。

  (三)加快推进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化建设

  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本部门门户网站的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公示公告系统建设,及时在本门户网站公示守信和失信企业、个人信息。同时,按照《四川省行政机关征集与披露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令第195号)规定,全面、真实、及时向“信用中国(四川)”、四川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四川省行政权力依法公开运行平台和四川省政府部门共享及监管协作平台等信用信息平台推送信息,通过数字化的信用数据,客观、直接地显现安全生产信用状况。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明确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牵头部门和具体负责人,牵头部门负责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牵头组织、指导协调、综合管理等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同时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诚信建设责任,做到责任明确,促进企业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二)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宣传活动,普及安全生产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有关规定,弘扬中华民族积极向善、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一路畅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良好安全生产信用氛围。

  (三)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督促相关企业率先行动,按照本意见要求,建立并落实相关制度,以点带面,推进全省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四)加大考核力度。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生产经营单位的诚信报告情况作为安全生产重要检查内容,各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将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纳入对各地、各行业年度重点工作内容进行考核。

  各市(州)安委会、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和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请于2017年7月20日前将实施方案和《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联系人员名单》一并报送至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联 系 人:贺敏 

  联系电话:028-63858296028-86632303

  电子邮箱:52952387@qq.com

  附件: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联系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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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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