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 2025-08-22
  • 来源: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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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现行《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川应急规〔20241号)(以下简称《基准2024版》)于20241月印发施行,共62条裁量基准,其中涉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44项,涉及《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18项。其后,应急管理部首次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行了裁量,同时四川省印发《四川省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规定》,要求“上级行政机关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已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下级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再制定该事项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为确保我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与应急管理部的标准一致性,精准聚焦我省法规规章,提高行政执法质效,应急管理厅组织对《基准2024版》进行了修订,制定出台了《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二、出台过程

应急管理厅先后征求厅机关各涉安处(局)、各市(州)应急管理部门、企业和行业协会代表意见,并于2025515日至615日、616622日分两次在厅官网公开征求意见。

2025623日组织开展专家论证。专家组一致同意通过论证。

2025630日,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定社会稳定风险等级为低风险,评估结论为可实施

2025723日,省发改委出具了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报告,认为原则上符合宏观政策取向,潜在风险较低,建议按程序推进。

202586日,厅办公室出具了《制发文件与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意见》,通过评估。

202587日,厅法规处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书》,认为“未发现《裁量基准》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等有关规定情形”。

2025815日,应急管理厅2025年第21次厅党委会议审议通过

2025821日正式印发,自2025922日正式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川应急规〔20241号)作废

三、主要内容

《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明确22项裁量内容、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及具体标准。相较于《基准2024版》,主要变化有3个方面:

一是删除44项。将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裁量基准的44项全部删除。应急管理部已统一制定相关裁量基准,我省可直接使用。

二是修订17项。保留《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裁量基准部分(共18项),按照应急管理部裁量权基准中的裁量标准(如原有的处1万元以下的修订为处2万元以下,并随之修订相应较高裁量阶次)对其中的17项进行了修订。

三是增加4项。目前我省安全生产领域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共5部,包括《四川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经梳理,部分处罚条款已经不适应新安法及省条例,个别处罚条款直接规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5部省政府规章明确独立设置的处罚事项并与现行上位法不冲突的共有4项,《基准2024版》因考虑5部政府规章使用较少且存在修订的可能性而未对该4项进行裁量,本次修订增加了这4项省政府规章裁量内容。

【编辑: 胡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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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8-22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现行《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川应急规〔20241号)(以下简称《基准2024版》)于20241月印发施行,共62条裁量基准,其中涉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44项,涉及《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18项。其后,应急管理部首次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行了裁量,同时四川省印发《四川省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规定》,要求“上级行政机关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已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下级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再制定该事项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为确保我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与应急管理部的标准一致性,精准聚焦我省法规规章,提高行政执法质效,应急管理厅组织对《基准2024版》进行了修订,制定出台了《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二、出台过程

应急管理厅先后征求厅机关各涉安处(局)、各市(州)应急管理部门、企业和行业协会代表意见,并于2025515日至615日、616622日分两次在厅官网公开征求意见。

2025623日组织开展专家论证。专家组一致同意通过论证。

2025630日,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定社会稳定风险等级为低风险,评估结论为可实施

2025723日,省发改委出具了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报告,认为原则上符合宏观政策取向,潜在风险较低,建议按程序推进。

202586日,厅办公室出具了《制发文件与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意见》,通过评估。

202587日,厅法规处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书》,认为“未发现《裁量基准》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等有关规定情形”。

2025815日,应急管理厅2025年第21次厅党委会议审议通过

2025821日正式印发,自2025922日正式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川应急规〔20241号)作废

三、主要内容

《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明确22项裁量内容、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及具体标准。相较于《基准2024版》,主要变化有3个方面:

一是删除44项。将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裁量基准的44项全部删除。应急管理部已统一制定相关裁量基准,我省可直接使用。

二是修订17项。保留《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裁量基准部分(共18项),按照应急管理部裁量权基准中的裁量标准(如原有的处1万元以下的修订为处2万元以下,并随之修订相应较高裁量阶次)对其中的17项进行了修订。

三是增加4项。目前我省安全生产领域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共5部,包括《四川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经梳理,部分处罚条款已经不适应新安法及省条例,个别处罚条款直接规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5部省政府规章明确独立设置的处罚事项并与现行上位法不冲突的共有4项,《基准2024版》因考虑5部政府规章使用较少且存在修订的可能性而未对该4项进行裁量,本次修订增加了这4项省政府规章裁量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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