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近年来,随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的深入宣传,社会公众参与举报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大量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得以及时查处整改。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举报行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应急管理厅会同财政厅在学习借鉴其他省份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四川省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印发了《四川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27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阐明《办法》的制定目的、依据及适用范围,对“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明确定义,确立了奖励的基本原则。
(二)举报受理。明确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接收并受理举报,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移送处理。同时,明确了举报渠道和不予受理的具体情形。
(三)举报核查处理。规范举报事项的核查处理权限与要求,明确属于下级部门职责的,可交由下一级部门受理核查,并明确举报办结时限。
(四)奖励发放及标准。明确举报奖励由受理部门负责发放,并制定具体奖励标准。一是按罚款比例奖励。对给予罚款行政处罚的,按罚款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二是定额奖励。对未给予罚款但给予除警告、通报批评以外行政处罚的,奖励3000元;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或不予、免予行政处罚的,奖励100元。三是瞒报谎报事故专项奖励。根据最终认定的事故等级和查实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最低奖励3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不再按罚款比例奖励。此外,还对匿名举报、多人联名举报的奖励情形作出了规定。
(五)监督管理。强调对举报人的保护,同时,要求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六)附则。明确发放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资金来源。规定《办法》由应急管理厅和财政厅负责解释。
三、实施日期
本办法印发日期是2025年12月25日,施行日期是2026年2月1日,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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