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应急管理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四川省省级调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费用补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便于各地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更好地理解有关内容和精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四川地理环境复杂,灾多灾频,在应对洪涝干旱、森林草原火灾、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以及矿山、工贸、危化等生产安全事故时,常需调用社会力量进行救援。但此前缺乏健全的费用补偿工作机制,调用程序不规范,补偿标准不明确,申报流程不细化,导致个别应急救援补偿资金难以落实,影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的积极性,不利于应急救援工作的持续高效开展。《暂行办法》的出台,填补了这一制度空白,既为社会力量参与救援提供了资金保障,也让省级调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有章可循,有助于提升全省应急救援整体效能。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条款,以及《四川省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补偿对象、补偿责任与原则、支出责任、补偿费用构成与标准、补偿申请与审核流程、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等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适用范围界定。省内发生洪涝干旱、森林草原火灾、地震地质、低温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矿山、工贸、危化等生产安全重大、特别重大灾害事故,以及虽未达到重大、特别重大灾害事故启动条件但局部地区受灾严重的情况,且需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四川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四川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四川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四川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调用社会力量参与救援的情形。
(二)补偿对象。在特定领域具有开展应急救援专业人才、技术、装备的企业、社会团体,四川省内履行应急救援职责的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应急救援,原则上不纳入补偿范围。
(三)补偿责任与原则。遵循“谁调用、谁负担、谁补偿”原则,省级财政仅负责省本级调用社会力量应急救援的相关费用补偿,且补偿范围限定在调令要求开展的工作范围内。同时,原则上优先调用国家级、省级社会专业救援力量。
(四)支出责任划分。一是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原则上由省级财政据实全额负担补偿费用。但如果灾害发生是因生产经营单位过错导致,需按调查评估责任认定承担补偿费用;若其他政府、企事业单位已给予社会力量一定补偿,计算省级补偿费用时需扣除相应金额。二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费用补偿由原则上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若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则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执行。明确资金来源,国家、省级启动应急响应的重大、特别重大灾害事故,省级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救援产生的费用,原则上由省级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相关资金给予补偿。
(五)补偿费用构成及标准。补偿费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补助费、食宿费、装备费、材料费、交通运输费、保险费、不可预见费等,《暂行办法》对以上费用明确了具体计算标准,报销费用需按标准进行。
(六)申请补偿与审核流程。一是前期准备。社会力量参加应急救援,需持省级相关指挥部或其办公室下达的 “省级指令”;救援期间,每日需填写《四川省应急救援队伍完成任务日清单》,并由事发地有关指挥部或应急管理部门确认。二是申请提交。省本级调用的社会力量,须在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应急管理厅提交书面补偿申请及其他支撑资料。三是审核与拨付。应急管理厅在接到补偿申请后10日内,会同财政厅审核;根据审核结果,两部门按程序报省政府审定;财政厅依据审定结果拨付资金。
(七)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社会力量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若在补偿费用办理过程中,发现相关人员存在违法违纪问题,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政策其他关键条款。按照省级指令,调用省内社会力量参与国外、省外应急救援工作产生的费用,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市(州)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调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费用补偿的相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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