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的意见》解读

  • 发布时间: 2023-05-19
  • 来源: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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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应急管理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理解掌握《意见》内容,扎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2022年6月10日,应急管理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从决策咨询服务、安全审查、安全设施建设、试生产、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环节进一步明确了危化品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为确保有关措施在四川得到更好的执行和落实,应急管理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在专题调研、多方征求意见、反复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意见》,进一步细化明确有关内容,使其更具操作性。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意见》共有4个部分,18条。

第一部分为“严格项目准入条件”。该部分4条,重点明确新建独立供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最低额度、承接转移项目安全条件、项目准入政策、进区入园要求。

第二部分为“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防控机制”。该部分6条,重点明确各地建立完善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协调沟通机制、项目决策咨询服务机制、分级分类安全审查机制、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论证制度、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和工业化试验装置安全风险防控要求。

第三部分为“全过程安全风险防控”。该部分5条,重点明确安全评价与设施设计审查、企业风险管控主体责任落实、项目建设阶段安全监管、试生产阶段安全监管、项目竣工验收等建设项目全过程安全风险防控要求。

第四部分为“其他”。该部分相当于附则,有3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各地贯彻落实要求、生效日和解释权。

三、《意见》在项目准入条件方面主要提出了哪些要求?

《意见》明确新建独立供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最低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不包含土地费用),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况。该额度的设立是参考其他一些省份的做法,根据我省在建和拟建的危化品生产项目现状确定的,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和省委“讲政治、抓发展、惠民生、保安全”工作总思路,有利于防止东部淘汰落后产能在我省落地,有利于推动高风险危化品生产企业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有利于我省化工产业实现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意见》提出,对于省外转移或省内跨地区转移的项目,要对其安全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并形成报告。要严格执行规划、产业政策和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禁止建设涉及光气和光气化化工工艺(包括制备光气、双光气或三光气,以及以光气、双光气或三光气为原料制备光气化产品)的项目。对涉及硝化工艺等高度危险的项目从严审批。项目禁止使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工艺、设备。

根据《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等,《意见》重申了化工项目“进区入园”要求。

四、《意见》主要明确了哪些安全风险防控机制?

《意见》明确,化工产业发展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本地区相关条件,并建立部门间协调沟通机制。拟引进项目时,化工园区应当组织开展决策咨询服务,其中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项目还应当由设区的市级投资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项目拟采用的化工工艺技术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应当由应急管理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安全论证。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应当满足相应条件,安全评价报告中须包含相关内容。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工业化试验装置应参照安全设施“三同时”相关规定编制有关报告,且运行一般不超过3年,利用现有装置的还应当进行安全设施设计诊断。

《意见》还明确了省、市级两级应急管理部门项目安全审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的权限划分。

五、《意见》在项目全过程安全风险防控方面主要提出了哪些要求?

《意见》规定,新建项目应当满足适用的工程建设规范标准,明确了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的评价结论应当包含的内容。企业要落实风险管控主体责任,涉及环保设施的项目应充分考虑安全风险并设置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相关制度。项目建设阶段应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变更审查程序。试生产前应当编制并报送试生产方案和论证意见,并按要求接入监管信息平台。项目竣工验收时应有涉及的所有专业内容人员参与,逐一对竣工验收条件进行签字确认。

《意见》还要求设区的市级危险化学品安全专业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明确本地区企业工业化试验、试生产期间购买、销售危险化学品的条件、程序等相关政策。

六、《意见》对化工项目进入化工园区提出了哪些要求?

根据《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根据《关于“十四五”推动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原〔2022〕34号),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必须进入一般或较低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与其他行业生产装置配套建设的项目除外),引导其他石化化工项目在化工园区发展。根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安委〔2020〕3号),2022年底前仍未达到C级(一般安全风险)或D级(较低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要予以关闭退出。《意见》重申了上述要求。

《意见》未对必须进入化工园区的化工项目具体范围进行界定,必须进入化工园区的化工项目具体范围由省级主管部门确定。国家和省对化工项目进入化工园区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编辑: 吴若霞】
政策解读
《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的意见》解读
发布时间:2023-05-19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

近日,应急管理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理解掌握《意见》内容,扎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2022年6月10日,应急管理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从决策咨询服务、安全审查、安全设施建设、试生产、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环节进一步明确了危化品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为确保有关措施在四川得到更好的执行和落实,应急管理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在专题调研、多方征求意见、反复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意见》,进一步细化明确有关内容,使其更具操作性。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意见》共有4个部分,18条。

第一部分为“严格项目准入条件”。该部分4条,重点明确新建独立供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最低额度、承接转移项目安全条件、项目准入政策、进区入园要求。

第二部分为“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防控机制”。该部分6条,重点明确各地建立完善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协调沟通机制、项目决策咨询服务机制、分级分类安全审查机制、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论证制度、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和工业化试验装置安全风险防控要求。

第三部分为“全过程安全风险防控”。该部分5条,重点明确安全评价与设施设计审查、企业风险管控主体责任落实、项目建设阶段安全监管、试生产阶段安全监管、项目竣工验收等建设项目全过程安全风险防控要求。

第四部分为“其他”。该部分相当于附则,有3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各地贯彻落实要求、生效日和解释权。

三、《意见》在项目准入条件方面主要提出了哪些要求?

《意见》明确新建独立供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最低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不包含土地费用),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况。该额度的设立是参考其他一些省份的做法,根据我省在建和拟建的危化品生产项目现状确定的,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和省委“讲政治、抓发展、惠民生、保安全”工作总思路,有利于防止东部淘汰落后产能在我省落地,有利于推动高风险危化品生产企业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有利于我省化工产业实现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意见》提出,对于省外转移或省内跨地区转移的项目,要对其安全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并形成报告。要严格执行规划、产业政策和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禁止建设涉及光气和光气化化工工艺(包括制备光气、双光气或三光气,以及以光气、双光气或三光气为原料制备光气化产品)的项目。对涉及硝化工艺等高度危险的项目从严审批。项目禁止使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工艺、设备。

根据《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等,《意见》重申了化工项目“进区入园”要求。

四、《意见》主要明确了哪些安全风险防控机制?

《意见》明确,化工产业发展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本地区相关条件,并建立部门间协调沟通机制。拟引进项目时,化工园区应当组织开展决策咨询服务,其中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项目还应当由设区的市级投资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项目拟采用的化工工艺技术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应当由应急管理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安全论证。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应当满足相应条件,安全评价报告中须包含相关内容。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工业化试验装置应参照安全设施“三同时”相关规定编制有关报告,且运行一般不超过3年,利用现有装置的还应当进行安全设施设计诊断。

《意见》还明确了省、市级两级应急管理部门项目安全审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的权限划分。

五、《意见》在项目全过程安全风险防控方面主要提出了哪些要求?

《意见》规定,新建项目应当满足适用的工程建设规范标准,明确了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的评价结论应当包含的内容。企业要落实风险管控主体责任,涉及环保设施的项目应充分考虑安全风险并设置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相关制度。项目建设阶段应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变更审查程序。试生产前应当编制并报送试生产方案和论证意见,并按要求接入监管信息平台。项目竣工验收时应有涉及的所有专业内容人员参与,逐一对竣工验收条件进行签字确认。

《意见》还要求设区的市级危险化学品安全专业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明确本地区企业工业化试验、试生产期间购买、销售危险化学品的条件、程序等相关政策。

六、《意见》对化工项目进入化工园区提出了哪些要求?

根据《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根据《关于“十四五”推动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原〔2022〕34号),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必须进入一般或较低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与其他行业生产装置配套建设的项目除外),引导其他石化化工项目在化工园区发展。根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安委〔2020〕3号),2022年底前仍未达到C级(一般安全风险)或D级(较低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要予以关闭退出。《意见》重申了上述要求。

《意见》未对必须进入化工园区的化工项目具体范围进行界定,必须进入化工园区的化工项目具体范围由省级主管部门确定。国家和省对化工项目进入化工园区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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