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解读

  • 发布时间: 2020-09-23
  • 来源: 煤矿安全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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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紧跟新时代背景下煤炭行业发展的现状与趋势,结合煤炭行业的新规定、新要求、新理念以及四川省煤炭行业的特点、重点、难点和近年我省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急管理厅四川煤监局以问题为导向共同制定并印发了《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基本要求》)。

一、《基本要求》的起草背景

2011年,为扭转我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高发、多发、频发和煤矿事故死亡人数多的被动局面(2010年,发生煤矿事故245起,死亡297人),结合当时我省煤矿的主要特点,原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布实施了《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川安监〔2011〕291号),在近十年的实施与应用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我省煤炭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煤矿安全生产起到了显著的效果,大大提高了生产效率、降低了安全生产事故。

与全国其他产煤省相比,我省煤矿仍然存在安全生产事故多发,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排在全国前列,煤矿安全隐患问题多,一些隐患问题重复反复出现,煤矿安全风险高,风险防控能力低,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差,煤矿安全安全管理水平低等突出问题,迫切需要针对目前煤矿现状出台相关要求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扭转我省煤矿安全生产被动局面。而且,随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不断修订完善和我省煤矿分类处置方案的推进实施,我省煤矿安全生产整体格局已发生显著变化,原《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已不能满足现阶段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2020年初,应急管理厅四川煤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煤矿安全规定》《煤矿防治水细则》《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制定了《基本要求》,《基本要求》文件草案广泛征求了各级监管监察部门、社会技术服务机构和煤矿企业的意见,经过了专家论证,历时6个月,最终定稿印发。《基本要求》的出台,既着眼于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又着眼于煤矿安全风险管控,更加突出强调团队建设和精细化管理,为煤矿企业既提出了工作标准,又明确了实现安全生产的主要路径,对今后较长时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起到方向引领作用。

二、《基本要求》的主要内容

《基本要求》由11部分66条组成,分别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掘部署、“一通三防”管理、水害防治、爆炸物品与井下爆破作业管理、机电运输管理、安全系统建设管理、其他相关工作要求等方面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第一部分 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和建设

本部分主要解决的是煤矿生产、建设、复工复产、生产作业、隐患整改作业等的合法合规性问题,要求煤矿企业依法依规办矿。

主要归纳了生产、建设矿井合法生产、建设的前提和程序。明确强调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行业规范,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工艺。明确了煤矿企业复工复产的条件和程序,严格坚持现行的政策要求。对煤矿托管承包经营过程进行了规定,着重强调了采掘工作面或维修作业点不得作为独立工程对外承包。

根据近年的实践经验,对煤矿采掘作业范围、作业人数等进行了规定,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八定”监管要求,重点防范生产建设过程中的非法违法违规行为,明确将防止“五假五超”“三瞒三不”等非法违法行为作为一条红线和底线。

对煤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安全培训等作出了原则性的要求。对煤矿企业依法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签订劳动合同、加强人员信息管理进行了规定,各煤矿要提高认识,保险不仅是矿工生命财产的一种保障,更是企业财产安全的保障。最后,重申了煤矿企业必须依法依规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的重要路径。

第二部分 配齐配强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

本部分主要对煤矿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五长”“五科”“五队”等管理人员配备类型、数量、质量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煤矿企业配齐安全管理机构,配强安全管理人员。

在安全机构设置方面,主要规定了矿级、科级、队级机构设置要求和人员数量;在团队建设方面,主要规定了各级管理人员的文化程度要求、专业技能要求和任职考核备案办法。其中,根据我省煤矿一线操作人员安全意识和素质普遍不高的实际问题,对班组建设和人员年龄、文化进行了规定。

第三部分 严格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本部分主要规定煤矿企业在煤矿安全培训中的主体责任,对煤矿从业人员培训时长、新入职、岗位调整、职工经常性培训教育等进行了细化。

第四部分 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本部分主要对煤矿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主体责任落实、现场劳动组织管理、标准化体系建设、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解决煤矿制度与执行、责任与落实的“两张皮”问题,提升煤矿标准化水平,提高煤矿风险防控能力。

重申了煤矿企业必须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煤矿主要负责人要担任主任,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这是煤矿企业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核心保证。

将煤矿企业清单管理、安全文化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上升到制度和长效机制层面,加快推进,提高质量,夯实煤矿安全生产的根本基础。

明确要求煤矿企业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切实以目标为导向,经常性的自查自改,自我评估制度、职责的落实情况,这是企业保障安全的根本路径。

为了有效防控风险,将风险研判、评估、管控上升到制度层面。煤矿每3年要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划分、水患现状调查等,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技术分析会,认真开展年度和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针对煤矿图件资料不齐不全、内容不真实、指导性不强等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核心是解决图实不符和监管部门定期审查不到位的问题。

针对煤矿现场施工作业不规范的问题,明确要求煤矿企业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井下施工作业必须做到“一工程一措施”。在现场劳动组织方面,鼓励有条件的煤矿取消夜班作业,严格控制交叉平行作业,减少井下交接班人数,严格控制入井入数。

明确了矿级领导带班和调度值班值守的重要性,井下每班必须确保至少有1名矿级领导在现场带班,地面调度室必须有矿级领导和调度人员24小时值班。

根据《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国有重点煤矿和30万吨/年(含)以上生产矿井必须达到二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相关煤矿要认真进行标准化体系建设,今年年底前达标,未达标一律停产整改。

第五部分 合理采掘部署

本部分主要是为了解决部分煤矿企业长期存在的井巷布置不合理、采掘接续紧张、施工组织顺序混乱等问题,督促煤矿企业合理采掘部署,规范采掘活动。

对煤矿井巷布置特别是安全出口进行了明确,斜井开拓(含暗斜井开拓延伸)至少设置3个井筒,升级改造矿井在做设计时要对标检查,不能降低安全保障水平。重复利用的回采巷道必须要有保证巷道断面、防止漏风和保证支护质量的特殊措施。

用较长的篇幅对井下生产布局进行了规定,需要强调以下几点:一是大、中型矿井(45万吨/年及以上)同时生产水平不超过两个(含两个),小型矿井(30万吨/年及以下)同时生产水平不超过一个;二是矿井“三量”要符合《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相关规定,采掘接续紧张的,必须主动限产、减产,形成正式文件或纪要,报上级公司或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三是严禁1个采(盘)区内布置2个对拉工作面或1个对拉面和1个单采面同时组织生产,并逐步取消对拉采煤工作面。四是对井下采煤工作面数量进行了规定,中小型矿井(90万吨/年及以下)井下同时生产的采煤工作面不得超过2个。大型矿井(120万吨/年以上)井下同时生产的采煤工作面不得超过3个。五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应保尽保,采掘部署要在时间和空间上形成“三区配套两超前”的治灾格局,全面落实两个防突措施,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采、掘工作面布置时避开应力集中范围,切实做到“瓦斯零超限、煤层零突出”。六是合理设置采煤工作面长度,极薄煤层工作面长度不得大于100m,采煤工作面支护后空间净高度不应低于0.6m;在采煤工作面开采区域内严禁设置中间巷道和新增工作面。

针对25°以上倾斜井巷由下向上施工时,容易引发矸石伤人事故的问题,要求必须设置专门通风(人行)通道,并与溜煤(矸)道安全隔开,严禁运煤(矸)与人员上下交叉平行进行。

针对煤矿各种小眼、小巷内事故频发的问题,从设计、施工、验收、日常检查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对煤矿矿压观测和支护效果检查进行了明确规定,努力向采掘工作面矿压监测自动采集、自动传输、自动预处理方向发展。

第六部分 加强“一通三防”管理

本部分主要对煤矿通风管理和瓦斯、火灾、煤尘防治等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为煤矿实现“煤层零突出、瓦斯零超限”创造条件。

在强调瓦斯治理“16字方针”的基础上,强调了部署合理的要求,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创造条件。规定了煤层瓦斯参数测定、瓦斯等级鉴定、突出危险性鉴定的具体办法,符合国家近期出台的相关要求。

从管控大风险,防大事故入手,对煤矿通风系统合理、稳定、可靠提出具体要求。在装备使用上,逐步淘汰离心式风机,提高抗灾能力,保证供电可靠。在通风管理上,每个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实现分区通风,并根据风量核定产量。在系统可靠上,强调独立通风,降低安全风险,井下原则上不安设空气压缩机,否则要进行专项论证。

坚持先抽后采的原则,强调煤矿瓦斯抽采是瓦斯治理的核心,要推进煤矿高、低压抽采系统建设,推广先进工艺,提高抽采效果。将局部防突基准点“两把锁”管理制度上升到强制性的工作要求。主要是确保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落实,区域和局部防突措施及安全防护措施达不到要求的煤矿,一律不得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

为切实发挥安全监控系统的功能,对煤矿监控系统和瓦斯检查工作进行了明确,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设置、运行、维护要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要求。煤矿瓦斯检查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瓦斯超限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超限报警处置与追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应急函〔2020〕385号)进行追查处置。

对煤矿井下防灭火工作进行了明确,煤矿企业要按规定开展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鉴定,加强电气防火管理,严格井下动火管理,严格井下火区管理。

第七部分 加强水害治理

针对我省煤矿水文地质条件差,地下水类型较多,老窑、老采空区积水严重,矿界煤柱保障程度不清等问题,本部分就主体责任、防治水装备、防治水技术措施、基础管理、主动避险、提前避险、紧急避险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和具体。

第八部分 加强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作业管理

爆破落煤是我省小煤矿当前主要的生产工艺,风险较高,事故频繁,对此,专门用一部分对相关具体内容进行规定,目的是强化过程管控,实现规范操作,特别强调的是各煤矿要制定措施和时间表,加快淘汰爆破落煤工艺。

第九部分 加强机电运输管理

本部分对煤矿井下机械化运输、供电安全进行了明确规定,煤矿企业要切实加强机电运输管理,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机电运输设备,定期对矿井电气及运输设备进行检修、保养,减少机电运输事故发生。

第十部分 加强安全系统建设管理

本部分要求煤矿企业加强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和井下应急广播系统建设,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和省上要求,按时将“三大系统”数据上传到国家平台。

第十一部分 其他相关工作要求

本部分对煤矿地面设施和《基本要求》执行、解释工作进行了说明。

【编辑: 廖忠杰】
政策解读
《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解读
发布时间:2020-09-23 煤矿安全监管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紧跟新时代背景下煤炭行业发展的现状与趋势,结合煤炭行业的新规定、新要求、新理念以及四川省煤炭行业的特点、重点、难点和近年我省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急管理厅四川煤监局以问题为导向共同制定并印发了《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基本要求》)。

一、《基本要求》的起草背景

2011年,为扭转我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高发、多发、频发和煤矿事故死亡人数多的被动局面(2010年,发生煤矿事故245起,死亡297人),结合当时我省煤矿的主要特点,原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布实施了《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川安监〔2011〕291号),在近十年的实施与应用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我省煤炭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煤矿安全生产起到了显著的效果,大大提高了生产效率、降低了安全生产事故。

与全国其他产煤省相比,我省煤矿仍然存在安全生产事故多发,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排在全国前列,煤矿安全隐患问题多,一些隐患问题重复反复出现,煤矿安全风险高,风险防控能力低,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差,煤矿安全安全管理水平低等突出问题,迫切需要针对目前煤矿现状出台相关要求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扭转我省煤矿安全生产被动局面。而且,随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不断修订完善和我省煤矿分类处置方案的推进实施,我省煤矿安全生产整体格局已发生显著变化,原《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已不能满足现阶段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2020年初,应急管理厅四川煤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煤矿安全规定》《煤矿防治水细则》《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制定了《基本要求》,《基本要求》文件草案广泛征求了各级监管监察部门、社会技术服务机构和煤矿企业的意见,经过了专家论证,历时6个月,最终定稿印发。《基本要求》的出台,既着眼于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又着眼于煤矿安全风险管控,更加突出强调团队建设和精细化管理,为煤矿企业既提出了工作标准,又明确了实现安全生产的主要路径,对今后较长时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起到方向引领作用。

二、《基本要求》的主要内容

《基本要求》由11部分66条组成,分别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掘部署、“一通三防”管理、水害防治、爆炸物品与井下爆破作业管理、机电运输管理、安全系统建设管理、其他相关工作要求等方面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第一部分 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和建设

本部分主要解决的是煤矿生产、建设、复工复产、生产作业、隐患整改作业等的合法合规性问题,要求煤矿企业依法依规办矿。

主要归纳了生产、建设矿井合法生产、建设的前提和程序。明确强调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行业规范,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工艺。明确了煤矿企业复工复产的条件和程序,严格坚持现行的政策要求。对煤矿托管承包经营过程进行了规定,着重强调了采掘工作面或维修作业点不得作为独立工程对外承包。

根据近年的实践经验,对煤矿采掘作业范围、作业人数等进行了规定,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八定”监管要求,重点防范生产建设过程中的非法违法违规行为,明确将防止“五假五超”“三瞒三不”等非法违法行为作为一条红线和底线。

对煤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安全培训等作出了原则性的要求。对煤矿企业依法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签订劳动合同、加强人员信息管理进行了规定,各煤矿要提高认识,保险不仅是矿工生命财产的一种保障,更是企业财产安全的保障。最后,重申了煤矿企业必须依法依规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的重要路径。

第二部分 配齐配强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

本部分主要对煤矿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五长”“五科”“五队”等管理人员配备类型、数量、质量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煤矿企业配齐安全管理机构,配强安全管理人员。

在安全机构设置方面,主要规定了矿级、科级、队级机构设置要求和人员数量;在团队建设方面,主要规定了各级管理人员的文化程度要求、专业技能要求和任职考核备案办法。其中,根据我省煤矿一线操作人员安全意识和素质普遍不高的实际问题,对班组建设和人员年龄、文化进行了规定。

第三部分 严格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本部分主要规定煤矿企业在煤矿安全培训中的主体责任,对煤矿从业人员培训时长、新入职、岗位调整、职工经常性培训教育等进行了细化。

第四部分 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本部分主要对煤矿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主体责任落实、现场劳动组织管理、标准化体系建设、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解决煤矿制度与执行、责任与落实的“两张皮”问题,提升煤矿标准化水平,提高煤矿风险防控能力。

重申了煤矿企业必须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煤矿主要负责人要担任主任,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这是煤矿企业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核心保证。

将煤矿企业清单管理、安全文化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上升到制度和长效机制层面,加快推进,提高质量,夯实煤矿安全生产的根本基础。

明确要求煤矿企业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切实以目标为导向,经常性的自查自改,自我评估制度、职责的落实情况,这是企业保障安全的根本路径。

为了有效防控风险,将风险研判、评估、管控上升到制度层面。煤矿每3年要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划分、水患现状调查等,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技术分析会,认真开展年度和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针对煤矿图件资料不齐不全、内容不真实、指导性不强等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核心是解决图实不符和监管部门定期审查不到位的问题。

针对煤矿现场施工作业不规范的问题,明确要求煤矿企业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井下施工作业必须做到“一工程一措施”。在现场劳动组织方面,鼓励有条件的煤矿取消夜班作业,严格控制交叉平行作业,减少井下交接班人数,严格控制入井入数。

明确了矿级领导带班和调度值班值守的重要性,井下每班必须确保至少有1名矿级领导在现场带班,地面调度室必须有矿级领导和调度人员24小时值班。

根据《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国有重点煤矿和30万吨/年(含)以上生产矿井必须达到二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相关煤矿要认真进行标准化体系建设,今年年底前达标,未达标一律停产整改。

第五部分 合理采掘部署

本部分主要是为了解决部分煤矿企业长期存在的井巷布置不合理、采掘接续紧张、施工组织顺序混乱等问题,督促煤矿企业合理采掘部署,规范采掘活动。

对煤矿井巷布置特别是安全出口进行了明确,斜井开拓(含暗斜井开拓延伸)至少设置3个井筒,升级改造矿井在做设计时要对标检查,不能降低安全保障水平。重复利用的回采巷道必须要有保证巷道断面、防止漏风和保证支护质量的特殊措施。

用较长的篇幅对井下生产布局进行了规定,需要强调以下几点:一是大、中型矿井(45万吨/年及以上)同时生产水平不超过两个(含两个),小型矿井(30万吨/年及以下)同时生产水平不超过一个;二是矿井“三量”要符合《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相关规定,采掘接续紧张的,必须主动限产、减产,形成正式文件或纪要,报上级公司或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三是严禁1个采(盘)区内布置2个对拉工作面或1个对拉面和1个单采面同时组织生产,并逐步取消对拉采煤工作面。四是对井下采煤工作面数量进行了规定,中小型矿井(90万吨/年及以下)井下同时生产的采煤工作面不得超过2个。大型矿井(120万吨/年以上)井下同时生产的采煤工作面不得超过3个。五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应保尽保,采掘部署要在时间和空间上形成“三区配套两超前”的治灾格局,全面落实两个防突措施,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采、掘工作面布置时避开应力集中范围,切实做到“瓦斯零超限、煤层零突出”。六是合理设置采煤工作面长度,极薄煤层工作面长度不得大于100m,采煤工作面支护后空间净高度不应低于0.6m;在采煤工作面开采区域内严禁设置中间巷道和新增工作面。

针对25°以上倾斜井巷由下向上施工时,容易引发矸石伤人事故的问题,要求必须设置专门通风(人行)通道,并与溜煤(矸)道安全隔开,严禁运煤(矸)与人员上下交叉平行进行。

针对煤矿各种小眼、小巷内事故频发的问题,从设计、施工、验收、日常检查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对煤矿矿压观测和支护效果检查进行了明确规定,努力向采掘工作面矿压监测自动采集、自动传输、自动预处理方向发展。

第六部分 加强“一通三防”管理

本部分主要对煤矿通风管理和瓦斯、火灾、煤尘防治等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为煤矿实现“煤层零突出、瓦斯零超限”创造条件。

在强调瓦斯治理“16字方针”的基础上,强调了部署合理的要求,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创造条件。规定了煤层瓦斯参数测定、瓦斯等级鉴定、突出危险性鉴定的具体办法,符合国家近期出台的相关要求。

从管控大风险,防大事故入手,对煤矿通风系统合理、稳定、可靠提出具体要求。在装备使用上,逐步淘汰离心式风机,提高抗灾能力,保证供电可靠。在通风管理上,每个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实现分区通风,并根据风量核定产量。在系统可靠上,强调独立通风,降低安全风险,井下原则上不安设空气压缩机,否则要进行专项论证。

坚持先抽后采的原则,强调煤矿瓦斯抽采是瓦斯治理的核心,要推进煤矿高、低压抽采系统建设,推广先进工艺,提高抽采效果。将局部防突基准点“两把锁”管理制度上升到强制性的工作要求。主要是确保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落实,区域和局部防突措施及安全防护措施达不到要求的煤矿,一律不得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

为切实发挥安全监控系统的功能,对煤矿监控系统和瓦斯检查工作进行了明确,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设置、运行、维护要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要求。煤矿瓦斯检查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瓦斯超限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超限报警处置与追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应急函〔2020〕385号)进行追查处置。

对煤矿井下防灭火工作进行了明确,煤矿企业要按规定开展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鉴定,加强电气防火管理,严格井下动火管理,严格井下火区管理。

第七部分 加强水害治理

针对我省煤矿水文地质条件差,地下水类型较多,老窑、老采空区积水严重,矿界煤柱保障程度不清等问题,本部分就主体责任、防治水装备、防治水技术措施、基础管理、主动避险、提前避险、紧急避险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和具体。

第八部分 加强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作业管理

爆破落煤是我省小煤矿当前主要的生产工艺,风险较高,事故频繁,对此,专门用一部分对相关具体内容进行规定,目的是强化过程管控,实现规范操作,特别强调的是各煤矿要制定措施和时间表,加快淘汰爆破落煤工艺。

第九部分 加强机电运输管理

本部分对煤矿井下机械化运输、供电安全进行了明确规定,煤矿企业要切实加强机电运输管理,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机电运输设备,定期对矿井电气及运输设备进行检修、保养,减少机电运输事故发生。

第十部分 加强安全系统建设管理

本部分要求煤矿企业加强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和井下应急广播系统建设,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和省上要求,按时将“三大系统”数据上传到国家平台。

第十一部分 其他相关工作要求

本部分对煤矿地面设施和《基本要求》执行、解释工作进行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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