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委托下放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权力的通知》文件解读

  • 发布时间: 2020-12-11
  • 来源: 行政审批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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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应急管理厅(以下简称应急厅)印发了《关于委托下放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权力的通知》。现将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我省自2015年先后下放一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权力,之后5年未再下放过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权力,一些企业的主体在地方,监管责任也在地方,而行政许可权力在省一级,权责不一致,容易出现监管漏洞。同时,我省在省一级还保留数量较大的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发证,承担了大量繁重的许可任务,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工作“放管服”做得不够彻底的问题亟待解决。

2020年3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办发〔2020〕31号)提出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坚持不懈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政府职能深刻转变,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要求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简行政许可事项。通过取消、委托、下放等方式,再取消下放一批省、市两级行政许可事项,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赋予市级以下政府更多自主权。”

为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效率,更好服务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应急厅决定委托下放部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力。

二、起草过程

2020年上半年,应急厅在经实地调研、书面调研,并经相关处室座谈、征求意见后,最终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工作的方案》,于2020年6月印发,明确提出进一步取消、下放行政许可权力,推动地方权责一致,形成全省安全生产监管合力。2020年7月至9月期间,应急厅根据省委编办、司法厅反馈意见起草完成了《关于委托下放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权力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先后向厅机关各处(室、中心)、直属单位,各市(州)征求意见,就市(州)反馈的部分内容再次向厅机关相关业务处室征求意见后,形成《关于委托下放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权力的通知(送审稿)》,并按规定通过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

《关于委托下放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权力的通知》审议通过后于2020年11月印发,将于2021年1月起施行。

三、主要内容

《关于委托下放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权力的通知》在《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63号)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9年本)》,围绕“依法规范行政审批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执法,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进一步防范风险,堵塞漏洞”这一思路,在确保涉及“三个重大”(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具有重大危险因素项目)安全生产许可保留的前提下,进一步取消、下放、优化、完善省本级安全生产行政权力事项。一是委托部分行政权力事项,将3项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各市(州)应急管理局实施,将13项行政处罚权力委托各市(州)应急管理局在其行政许可范围内企业监管执法的过程中行使。二是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将3项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限调整到各市(州)应急管理局组织实施。三是取消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审批环节,拟取消2项审查(审批)事项的现场核查程序。

通过以上措施,推动地方权责一致,形成全省安全生产监管合力。

【编辑: 廖忠杰】
政策解读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委托下放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权力的通知》文件解读
发布时间:2020-12-11 行政审批处

近日,四川省应急管理厅(以下简称应急厅)印发了《关于委托下放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权力的通知》。现将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我省自2015年先后下放一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权力,之后5年未再下放过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权力,一些企业的主体在地方,监管责任也在地方,而行政许可权力在省一级,权责不一致,容易出现监管漏洞。同时,我省在省一级还保留数量较大的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发证,承担了大量繁重的许可任务,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工作“放管服”做得不够彻底的问题亟待解决。

2020年3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办发〔2020〕31号)提出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坚持不懈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政府职能深刻转变,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要求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简行政许可事项。通过取消、委托、下放等方式,再取消下放一批省、市两级行政许可事项,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赋予市级以下政府更多自主权。”

为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效率,更好服务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应急厅决定委托下放部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力。

二、起草过程

2020年上半年,应急厅在经实地调研、书面调研,并经相关处室座谈、征求意见后,最终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工作的方案》,于2020年6月印发,明确提出进一步取消、下放行政许可权力,推动地方权责一致,形成全省安全生产监管合力。2020年7月至9月期间,应急厅根据省委编办、司法厅反馈意见起草完成了《关于委托下放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权力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先后向厅机关各处(室、中心)、直属单位,各市(州)征求意见,就市(州)反馈的部分内容再次向厅机关相关业务处室征求意见后,形成《关于委托下放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权力的通知(送审稿)》,并按规定通过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

《关于委托下放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权力的通知》审议通过后于2020年11月印发,将于2021年1月起施行。

三、主要内容

《关于委托下放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权力的通知》在《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63号)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9年本)》,围绕“依法规范行政审批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执法,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进一步防范风险,堵塞漏洞”这一思路,在确保涉及“三个重大”(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具有重大危险因素项目)安全生产许可保留的前提下,进一步取消、下放、优化、完善省本级安全生产行政权力事项。一是委托部分行政权力事项,将3项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各市(州)应急管理局实施,将13项行政处罚权力委托各市(州)应急管理局在其行政许可范围内企业监管执法的过程中行使。二是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将3项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限调整到各市(州)应急管理局组织实施。三是取消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审批环节,拟取消2项审查(审批)事项的现场核查程序。

通过以上措施,推动地方权责一致,形成全省安全生产监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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