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应急管理局:
为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矿安〔2024〕70号)和《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政务服务事项分类分级审查的通知》(川应急规〔2024〕3号)要求,结合省本级及各市(州)非煤矿山行政许可现状,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由业务监管科、股(室)牵头负责开展现场核查、专家遴选、技术审查等实质内容审查。
二、在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前,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建设项目准入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意见。应急管理厅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的现场核查委托市(州)应急管理局开展。
三、在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前,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向自然资源部门书面征求矿区(库区)周边300米范围矿权设置情况,并将自然资源部门回复意见作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资料的附件。
四、许可实施机关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现场核查、专家遴选、技术审查等实质内容审查具体工作,协助工作内容可合同约定。许可实施机关要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第三方机构履行合同职责,提升非煤矿山行政许可实质内容审查质量。
五、严格项目建设工期管理。报经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同意暂停的时间,可不计入基建期。应急管理厅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的基建期延期审批委托市(州)应急管理局开展。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