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积极推动地方应急管理领域立法工作

  • 发布时间: 2025-12-29
  • 来源: 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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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健全完善全省应急管理法治体系,四川省应急管理厅聚焦实战需求、问题导向,积极推动地方应急管理领域立法工作,为全省突发事件应对、森林草原防灭火等工作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一是聚力法规升格提质,全力推进《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立法进程。该条例已申报省政府2026年重点调研类立法项目,旨在解决2012年出台的《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与202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不相适应、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能调整不匹配、应对新形势新挑战能力不足等问题。条例将由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重点夯实指挥机构统筹权威、明确部门职责边界、强化现场统一指挥、提升基层应急能力、鼓励应急产业发展与科技赋能,同时拟建立尽职免责、容错纠错机制,推动我省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向规范化、法治化发展。目前已完成调研论证、文本起草、意见征求和立法评估等前期工作,立法条件基本成熟。

二是紧扣上位法立法动态,积极推动《四川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立法调研。结合202511月国务院公布的《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最新立法动态,条例作为补充申报的2026年重点调研类立法项目,将在原有《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基础上,固化森林草原防灭火专项整治成果,细化责任落实管控措施。条例突出地方特色,明确党委统一领导、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工作机制,完善火灾预防、扑救和灾后处置全链条制度,强化部门协作联动,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并赋予乡镇(街道)野外用火管理行政执法权,切实破解林农交错区域火源管控难题。结合前期已完成调研论证、文本起草、专家论证及公开征求意见等工作,省厅将加快相关立法流程,力争2027年纳入省政府制定类项目。

三是深化制度清理优化,持续完善应急管理法规规章体系。为清理与现行政策、上位法不相适应的制度文件,省厅积极申报废止3项地方性法规规章,一是1997年出台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其部分内容与机构改革后职能调整、新修订法律法规要求不一致;二是2004年出台的《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因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政府规章不宜再设定政务责任追究内容,且相关判定标准已不符合实际;三是2007年出台的《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部分条款与现行安全生产法冲突,且相关内容已被《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吸收。上述废止项目已完成相关论证,后续工作可通过现有法律法规和配套制度承接。

下一步,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将紧盯立法进程,加强与司法厅、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快推进两部条例的修改完善和立法申报后续工作,确保法规尽快出台见效;同时,持续开展法规规章动态清理,及时回应应急管理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需求,不断健全科学完备、务实管用、衔接配套的应急管理法治体系,为全省安全发展筑牢法治根基。

【编辑: 胡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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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积极推动地方应急管理领域立法工作
发布时间:2025-12-29 政策法规处

为健全完善全省应急管理法治体系,四川省应急管理厅聚焦实战需求、问题导向,积极推动地方应急管理领域立法工作,为全省突发事件应对、森林草原防灭火等工作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一是聚力法规升格提质,全力推进《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立法进程。该条例已申报省政府2026年重点调研类立法项目,旨在解决2012年出台的《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与202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不相适应、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能调整不匹配、应对新形势新挑战能力不足等问题。条例将由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重点夯实指挥机构统筹权威、明确部门职责边界、强化现场统一指挥、提升基层应急能力、鼓励应急产业发展与科技赋能,同时拟建立尽职免责、容错纠错机制,推动我省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向规范化、法治化发展。目前已完成调研论证、文本起草、意见征求和立法评估等前期工作,立法条件基本成熟。

二是紧扣上位法立法动态,积极推动《四川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立法调研。结合202511月国务院公布的《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最新立法动态,条例作为补充申报的2026年重点调研类立法项目,将在原有《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基础上,固化森林草原防灭火专项整治成果,细化责任落实管控措施。条例突出地方特色,明确党委统一领导、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工作机制,完善火灾预防、扑救和灾后处置全链条制度,强化部门协作联动,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并赋予乡镇(街道)野外用火管理行政执法权,切实破解林农交错区域火源管控难题。结合前期已完成调研论证、文本起草、专家论证及公开征求意见等工作,省厅将加快相关立法流程,力争2027年纳入省政府制定类项目。

三是深化制度清理优化,持续完善应急管理法规规章体系。为清理与现行政策、上位法不相适应的制度文件,省厅积极申报废止3项地方性法规规章,一是1997年出台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其部分内容与机构改革后职能调整、新修订法律法规要求不一致;二是2004年出台的《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因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政府规章不宜再设定政务责任追究内容,且相关判定标准已不符合实际;三是2007年出台的《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部分条款与现行安全生产法冲突,且相关内容已被《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吸收。上述废止项目已完成相关论证,后续工作可通过现有法律法规和配套制度承接。

下一步,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将紧盯立法进程,加强与司法厅、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快推进两部条例的修改完善和立法申报后续工作,确保法规尽快出台见效;同时,持续开展法规规章动态清理,及时回应应急管理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需求,不断健全科学完备、务实管用、衔接配套的应急管理法治体系,为全省安全发展筑牢法治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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