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执法有温度!四川公布安全生产领域“首违不罚”典型案例

  • 发布时间: 2024-09-20
  • 来源: 川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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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四川省安全生产领域市场主体首违不罚清单》相关规定,四川各地近两年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依法对“首违”“轻违”且积极整改的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通过柔性执法和普法教育帮助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9月19日,川观新闻记者从四川省应急管理厅获悉,该厅从近期各地安全生产检查时推行“首违不罚”的案件中选取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2024年7月,成都市双流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一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多项隐患,例如部分消火栓被杂物遮挡,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等。

经调查,该企业上述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且在发现违法行为之后企业现场立即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同时按照《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四川省安全生产领域市场主体首违不罚清单》和《成都市双流区安全生产领域柔性执法清单》等规定,成都市双流区应急管理局对上述“首违”“轻违”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二:

2023年8月,广元市利州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一床垫加工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要求规范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经调查,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在案件办理中,发现该企业不属于高危行业,虽然预案未进行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也未进行评审,但考虑到该企业及时进行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举措,本着柔性执法和普法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四川省安全生产领域市场主体首违不罚清单》规定,利州区应急管理局要求其限期整改,不予以处罚。

案例三:

2023年9月,内江市市中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一建材厂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多项隐患,例如配电室未设置挡鼠板、机械排风不能正常使用、抽油电机不防爆等。

经调查,该建材厂上述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且发现的隐患已在企业自主排查中发现并纳入整改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市中区应急管理局作出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编辑: 陆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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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观新闻】执法有温度!四川公布安全生产领域“首违不罚”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9-20 川观新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四川省安全生产领域市场主体首违不罚清单》相关规定,四川各地近两年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依法对“首违”“轻违”且积极整改的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通过柔性执法和普法教育帮助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9月19日,川观新闻记者从四川省应急管理厅获悉,该厅从近期各地安全生产检查时推行“首违不罚”的案件中选取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2024年7月,成都市双流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一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多项隐患,例如部分消火栓被杂物遮挡,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等。

经调查,该企业上述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且在发现违法行为之后企业现场立即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同时按照《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四川省安全生产领域市场主体首违不罚清单》和《成都市双流区安全生产领域柔性执法清单》等规定,成都市双流区应急管理局对上述“首违”“轻违”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二:

2023年8月,广元市利州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一床垫加工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要求规范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经调查,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在案件办理中,发现该企业不属于高危行业,虽然预案未进行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也未进行评审,但考虑到该企业及时进行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举措,本着柔性执法和普法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四川省安全生产领域市场主体首违不罚清单》规定,利州区应急管理局要求其限期整改,不予以处罚。

案例三:

2023年9月,内江市市中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一建材厂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多项隐患,例如配电室未设置挡鼠板、机械排风不能正常使用、抽油电机不防爆等。

经调查,该建材厂上述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且发现的隐患已在企业自主排查中发现并纳入整改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市中区应急管理局作出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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