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煤市(州)应急管理局:
按照省委编办《关于反馈安全生产许可事项承接单位意见的函》(川编办函〔2020〕192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移交工作的通知》(矿安综〔2021〕33号)等要求,省厅于2021年7月1日开始承担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为确保核发质量,加强动态安全监管,经研究,省厅决定借鉴过去煤监机构的工作惯例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中的现场核查事项进行全部委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托单位
省厅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过程中需要现场核查的事项委托属地产煤市(州)应急管理局实施。市(州)应急管理局可邀请驻地煤监分局派员参加,但不得再向下委托。
二、现场核查范围
煤矿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或重新申请办理,凡不能同时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以下5条直接延期条件的,均要进行现场核查。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二)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三)未因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四)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五)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达到二级及以上。
三、核查内容
按照四川省应急管理厅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表(具体见附件)的内容进行核查,签署核查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作为煤矿申请材料的内容之一由煤矿企业提交。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各产煤市(州)应急管理局收到煤矿企业现场核查申请时,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内容进行核查,责任明确,坚决做到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
(二)严格把关。各产煤市(州)应急管理局在现场核查工作中不得降低标准,要严格把关、严格执法。发现市(州)应急管理局存在现场核查把关不严、行政处罚不到位问题的,省厅将予以通报,情节严重或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等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强化执法。各产煤市(州)应急管理局要加强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的监督检查,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及时上报处理,并依法进行查处。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