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公布一批典型执法案例

  • 发布时间: 2025-10-11
  • 来源: 综合执法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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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绵阳市安州区应急管理局对某粉丝厂不予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5年7月,绵阳市安州区应急管理局按照执法计划对某粉丝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厂一处电闸为淘汰落后的刀片电闸。根据工信部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刀片电闸为落后产品,该企业存在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工艺、设备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给予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025年2月,安州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告知式执法工作要求,通过“互联网+执法”系统“应急宝”程序向该厂下发了《执法检查自查清单》。该企业认真落实告知式执法要求,在执法检查前已对照自查清单开展自查自改自报,已发现该隐患,采取了停止该设备使用的措施,列入整改台账,并通过应急宝上报。安州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不予处罚。

案例二:德阳市应急管理局对某食品有限公司不予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5年5月,德阳市应急管理局对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生产车间5楼楼顶的旋风除尘设备没有泄爆口。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该行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给予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025年5月,德阳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告知式执法工作要求,通过“互联网+执法”系统“应急宝”程序向该企业下发了《执法检查自查清单》。该企业认真落实告知式执法要求,在执法检查前已对照自查清单开展自查自改自报,已发现该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并通过应急宝上报。德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不予处罚。

案例三:成都市双流区应急管理局对某礼品盒有限公司不予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5年6月,成都市双流区应急管理局对某礼品盒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过期未复审。依据《工贸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该行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5月,成都市双流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告知式执法工作要求,通过“互联网+执法”系统“应急宝”程序向该企业下发了《执法检查自查清单》。该企业认真落实告知式执法要求,在执法检查前已对照自查清单开展自查自改自报,发现该隐患,列入整改台账,并通过应急宝上报。同时,采取停止该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措施。成都市双流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不予处罚。

案例四:乐山市峨眉山市应急管理局对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12月,乐山市峨眉山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到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硒和硫粉),经查,该企业在知晓“强安2024”专项行动的情况下,未对照事先印发的自查自改清单开展自查自改,造成隐患长期存在。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作业行为。

处理结果: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8037.24元,并处人民币3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自贡市应急管理局对某加油站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5年5月,自贡市应急管理局对某加油站开展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加油站2#、3#、4#油罐的设计容积与实际不符,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自贡市应急管理局审查同意。经查,该企业未按要求按照自贡市应急管理局事先告知的执法检查清单开展自查自改工作。

处理结果: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企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3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泸州市江阳区应急管理局对某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5年5月,泸州市江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包装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于2025年1月1日与四川某环保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化粪池清掏承包合同,将化粪池清掏工作承包给四川某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但未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同时也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该行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经查,该企业未按要求按照江阳区应急管理局事先告知的执法检查清单开展自查自改工作。

处理结果: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该公司安全管理部部长卢某某处人民币0.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编辑: 胡方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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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公布一批典型执法案例
发布时间:2025-10-11 综合执法监督局

案例一:绵阳市安州区应急管理局对某粉丝厂不予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5年7月,绵阳市安州区应急管理局按照执法计划对某粉丝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厂一处电闸为淘汰落后的刀片电闸。根据工信部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刀片电闸为落后产品,该企业存在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工艺、设备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给予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025年2月,安州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告知式执法工作要求,通过“互联网+执法”系统“应急宝”程序向该厂下发了《执法检查自查清单》。该企业认真落实告知式执法要求,在执法检查前已对照自查清单开展自查自改自报,已发现该隐患,采取了停止该设备使用的措施,列入整改台账,并通过应急宝上报。安州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不予处罚。

案例二:德阳市应急管理局对某食品有限公司不予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5年5月,德阳市应急管理局对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生产车间5楼楼顶的旋风除尘设备没有泄爆口。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该行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给予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025年5月,德阳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告知式执法工作要求,通过“互联网+执法”系统“应急宝”程序向该企业下发了《执法检查自查清单》。该企业认真落实告知式执法要求,在执法检查前已对照自查清单开展自查自改自报,已发现该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并通过应急宝上报。德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不予处罚。

案例三:成都市双流区应急管理局对某礼品盒有限公司不予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5年6月,成都市双流区应急管理局对某礼品盒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过期未复审。依据《工贸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该行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5月,成都市双流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告知式执法工作要求,通过“互联网+执法”系统“应急宝”程序向该企业下发了《执法检查自查清单》。该企业认真落实告知式执法要求,在执法检查前已对照自查清单开展自查自改自报,发现该隐患,列入整改台账,并通过应急宝上报。同时,采取停止该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措施。成都市双流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不予处罚。

案例四:乐山市峨眉山市应急管理局对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12月,乐山市峨眉山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到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硒和硫粉),经查,该企业在知晓“强安2024”专项行动的情况下,未对照事先印发的自查自改清单开展自查自改,造成隐患长期存在。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作业行为。

处理结果: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8037.24元,并处人民币3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自贡市应急管理局对某加油站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5年5月,自贡市应急管理局对某加油站开展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加油站2#、3#、4#油罐的设计容积与实际不符,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自贡市应急管理局审查同意。经查,该企业未按要求按照自贡市应急管理局事先告知的执法检查清单开展自查自改工作。

处理结果: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企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3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泸州市江阳区应急管理局对某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5年5月,泸州市江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包装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于2025年1月1日与四川某环保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化粪池清掏承包合同,将化粪池清掏工作承包给四川某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但未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同时也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该行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经查,该企业未按要求按照江阳区应急管理局事先告知的执法检查清单开展自查自改工作。

处理结果: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该公司安全管理部部长卢某某处人民币0.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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