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举报是查处群众身边隐患的重要渠道,是汇群智聚众力促进安全生产社会共治的有效手段。为进一步发挥安全生产社会监督作用,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现公开曝光5起安全生产举报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5年3月,乐山市市中区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乐山市中心城区某汽车维修部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市中区应急管理局对举报内容进行了核查。经查,举报内容属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市中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乐山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市中区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7月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人民币3000元。
案例二
2025年4月10日,有群众反映称“广汉市某工厂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未经检验的起重机”问题,德阳广汉市应急管理局立即会同广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核查举报事项。经查,该企业存在:涉事人员租赁他人厂房从事液化石油气钢瓶生产经营活动,厂房内安装有1台额定起重量10吨的门式起重机。该门式起重机未经检验,也未按规定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广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并作出罚款人民币3.54万元的行政处罚。2025年9月,广汉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德阳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相关规定,对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人民币5310元。
案例三
2025年8月18日,德阳绵竹市应急管理局接群众反映称“绵竹某加油站多名顾客在未安装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区域使用手机支付”问题后,立即组织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核查举报事项。经查,该加油站存在:未设置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且有顾客使用手机支付的情况,举报属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相关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绵竹市应急管理局对其立案调查,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行政处罚。2025年11月,绵竹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德阳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相关规定,对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人民币3000元。
案例四
2025年9月11日,德阳绵竹市应急管理局接群众反映称“绵竹市某企业违规存储大量油漆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后,立即组织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核查举报事项。经核查,该企业厂区违规存储大量油漆,举报属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绵竹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对其立案调查,并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2025年11月,绵竹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德阳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相关规定,对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人民币7500元。
案例五
2025年9月,自贡市沿滩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自贡市沿滩区一公司存在有限空间作业重大安全隐患问题。经查,该公司组织工人清洗喷淋洗涤塔过程中存在:1.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帽、未系安全绳,作业高度约4米,高空作业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2.有限空间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两项问题,举报属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自贡市沿滩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规定,自贡市沿滩区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11月奖励举报人3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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