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全省各地各部门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查处一批重大事故隐患,现予以曝光,望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案例1
2025年8月28日,乐山市市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对某污水处理厂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对有限空间(调节池)出入口处设置物理隔离措施和安全警示标志。依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市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已责令该单位设置物理隔离措施和安全警示标志。
案例2
2025年8月20日,乐山市井研县公安交管大队对井研县某货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100%以上,依据《道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指引(试行)》,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井研县公安交管大队责令该货运公司限期整改。
案例3
2025年8月19日,乐山市五通桥区应急管理局对四川某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九车间内使用非水性漆的喷漆房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通风设施,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五通桥区应急管理局责令该单位在喷漆房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
案例4
2025年6月27日,宜宾市长宁县应急管理局组织专家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长宁县某公司矿区东侧+535m清扫平台西南侧宽度不足,设计清扫平台应为8m,现场通过皮尺测量两处,一处7.4米,一处6.8米。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第(十二)项露天采场未按设计设置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规定,该隐患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案例5
2025年6月16日,宜宾市兴文县应急管理局工贸专班到兴文县某工贸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前,检查组通过“应急宝”App采取告知式执法,企业据此开展自查,自查发现其粉尘涉爆区域(20区)范围内使用非防爆电机,依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该隐患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企业立即通过“应急宝”App上报,制定整改方案并实施整改。
案例6
2025年5月16日,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车间一行吊(YSQZJX-AB-002)吊钩防脱钩装置失效”,该隐患被判定涉嫌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