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厅公布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件(重大事故隐患类)

  • 发布时间: 2024-11-22
  • 来源: 综合执法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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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四川较真碰硬推进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强安2024”专项执法行动,紧盯重点行业领域,持续开展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行动,切实把隐患“找出来、管起来”。近日,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公布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件,以案为鉴、以案说法,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四川某某包装有限公司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2024年412日,成都市双流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四川某某包装有限公司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模型车间油漆存放处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喷漆房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喷漆房设置的环保设施的电机不防爆,防爆灯和探头的接线失爆(连接处未穿钢管保护)等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并进行立案调查。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管理的卿某某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2.资阳市某重型锻造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2024年115日,资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资阳市某重型锻造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在该单位锻造车间两台天然气加热炉(蓄热式加热炉、立体蓄热式加热炉)未安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3.康定市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未进行有限空间辨识案

2024年910日,四川省甘孜州康定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康定市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且高温区域禁行部位无隔离措施及警示标志标牌。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康定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4.四川某某纸业科技有限公司配浆池未开展有限空间辨识、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2024年428日,绵阳市应急管理局会同盐亭县应急管理局开展联合检查时,发现企业存在原料(木粉)堆放车间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配浆池未开展有限空间辨识和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7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工贸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工贸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陆佰元的行政处罚,给予公司主要负责人处罚款人民币伍仟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编辑: 杜卓欣】
安全隐患曝光台
应急管理厅公布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件(重大事故隐患类)
发布时间:2024-11-22 综合执法监督局

今年以来,四川较真碰硬推进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强安2024”专项执法行动,紧盯重点行业领域,持续开展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行动,切实把隐患“找出来、管起来”。近日,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公布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件,以案为鉴、以案说法,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四川某某包装有限公司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2024年412日,成都市双流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四川某某包装有限公司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模型车间油漆存放处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喷漆房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喷漆房设置的环保设施的电机不防爆,防爆灯和探头的接线失爆(连接处未穿钢管保护)等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并进行立案调查。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管理的卿某某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2.资阳市某重型锻造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2024年115日,资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资阳市某重型锻造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在该单位锻造车间两台天然气加热炉(蓄热式加热炉、立体蓄热式加热炉)未安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3.康定市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未进行有限空间辨识案

2024年910日,四川省甘孜州康定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康定市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且高温区域禁行部位无隔离措施及警示标志标牌。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康定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4.四川某某纸业科技有限公司配浆池未开展有限空间辨识、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2024年428日,绵阳市应急管理局会同盐亭县应急管理局开展联合检查时,发现企业存在原料(木粉)堆放车间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配浆池未开展有限空间辨识和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7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工贸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工贸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陆佰元的行政处罚,给予公司主要负责人处罚款人民币伍仟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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