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举报典型案例

  • 发布时间: 2024-11-12
  • 来源: 调查评估与统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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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实施以来,各地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举报工作,鼓励社会公众参与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一步营造人人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的浓厚氛围。近期,应急管理厅从各地严肃查处的举报案件中选取并公布4起安全生产举报和1起企业内部安全风险隐患报告奖励典型案例。

案例一:瞒报亡人事故

2024年6月,资中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反映资中县某建筑工程公司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涉嫌瞒报事故。

按相关程序,资中县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对该起举报进行核查。经查, 事故当天,该公司1名木工在进行贝雷片拆除作业时,因未系安全绳,从离地约20米高的贝雷片上摔落,导致死亡。事故发生后,该公司掩盖事故真相,瞒报事故属实。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的规定,资中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瞒报事故行为,根据《资中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资中县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9月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人民币30000元。

案例二: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违法行为

2024年5月,什邡市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某市政设施有限公司存在未取得焊接与切割作业操作证进行焊接切割作业的违法行为。

按相关程序,什邡市应急管理局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经查,该公司手工焊岗位两名焊接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举报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什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什邡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什邡市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8月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人民币3000元。

案例三: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

2024年4月,中江县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中江县幸福路某商铺内存储危险化学品,存在安全隐患。

按相关程序,中江县应急管理局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经查,中江县某气体经营部在租用的中江县幸福路某门面房存放有11个压缩气瓶,举报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中江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中江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中江县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6月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人民币5500元。

案例四:非法售卖烟花爆竹

2024年9月,剑阁县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普安镇某殡葬用品店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存在安全隐患。

按照相关程序,剑阁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普安镇政府、普安派出所对举报内容进行了核查。经查,剑阁县普安镇某烟花爆竹门市部在某殡葬用品店违规存放、销售经营烟花爆竹,该门市部非《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场所,且未重新办理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举报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剑阁县应急管理局对该门市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剑阁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剑阁县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11月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人民币3000元。

案例五:国能四川某发电有限公司员工报告安全风险隐患

2024年10月,国能四川某发电有限公司维护部辅控点检班杨某在检查场地租赁单位江油某公司生产现场设备时,发现储灰罐罐体金属焊缝有裂缝,可能发生罐体垮塌事故,立即向公司相关部门报告,公司对该事故隐患进行了处理,有效避免了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能四川某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实施办法》,对隐患报告人予以奖励人民币2000元。

应急管理厅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督促指导各地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调动社会公众参与举报积极性,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社会监督作用。

【编辑: 周济琨】
安全隐患曝光台
安全生产举报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11-12 调查评估与统计处

《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实施以来,各地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举报工作,鼓励社会公众参与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一步营造人人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的浓厚氛围。近期,应急管理厅从各地严肃查处的举报案件中选取并公布4起安全生产举报和1起企业内部安全风险隐患报告奖励典型案例。

案例一:瞒报亡人事故

2024年6月,资中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反映资中县某建筑工程公司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涉嫌瞒报事故。

按相关程序,资中县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对该起举报进行核查。经查, 事故当天,该公司1名木工在进行贝雷片拆除作业时,因未系安全绳,从离地约20米高的贝雷片上摔落,导致死亡。事故发生后,该公司掩盖事故真相,瞒报事故属实。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的规定,资中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瞒报事故行为,根据《资中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资中县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9月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人民币30000元。

案例二: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违法行为

2024年5月,什邡市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某市政设施有限公司存在未取得焊接与切割作业操作证进行焊接切割作业的违法行为。

按相关程序,什邡市应急管理局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经查,该公司手工焊岗位两名焊接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举报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什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什邡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什邡市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8月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人民币3000元。

案例三: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

2024年4月,中江县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中江县幸福路某商铺内存储危险化学品,存在安全隐患。

按相关程序,中江县应急管理局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经查,中江县某气体经营部在租用的中江县幸福路某门面房存放有11个压缩气瓶,举报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中江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中江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中江县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6月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人民币5500元。

案例四:非法售卖烟花爆竹

2024年9月,剑阁县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普安镇某殡葬用品店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存在安全隐患。

按照相关程序,剑阁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普安镇政府、普安派出所对举报内容进行了核查。经查,剑阁县普安镇某烟花爆竹门市部在某殡葬用品店违规存放、销售经营烟花爆竹,该门市部非《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场所,且未重新办理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举报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剑阁县应急管理局对该门市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剑阁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剑阁县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11月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人民币3000元。

案例五:国能四川某发电有限公司员工报告安全风险隐患

2024年10月,国能四川某发电有限公司维护部辅控点检班杨某在检查场地租赁单位江油某公司生产现场设备时,发现储灰罐罐体金属焊缝有裂缝,可能发生罐体垮塌事故,立即向公司相关部门报告,公司对该事故隐患进行了处理,有效避免了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能四川某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实施办法》,对隐患报告人予以奖励人民币2000元。

应急管理厅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督促指导各地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调动社会公众参与举报积极性,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社会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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