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
四川金石硅业有限公司
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3月20日,青川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四川金石硅业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和运输经营未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存在问题
生产和运输经营未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处理结果
四川金石硅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青川县应急管理局对四川金石硅业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企业负责人作出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