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十分重要,但有的企业却怀着侥幸心理,置员工人身安全不顾,铤而走险,应当受到法律的惩戒。
近日,眉山市东坡区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队,在例行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区某陶瓷生产企业在2023年度第一、二季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记录。执法人员根据这一线索展开调查后发现,该公司从未组织本单位员工开展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属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公司负责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对公司未组织本单位员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的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至此,该案合并罚款4万元。
“一案双罚”的实施,有效震慑了不履职的各级企业安全负责人,以推动“强安2023”监管执法专项行动工作进一步开展,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