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31日,驾驶人邹江驾驶云CL1290轻型普通货车从乐宜高速犍为南收费站进入G93成渝环线高速公路往乐山方向行驶。22时35分许,该车行驶至G93成渝环线高速公路K766+400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车道杜芳栋驾驶的陕K81252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陕KN855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尾随碰撞,造成云CL1290轻型普通货车驾驶人邹江等4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8号)的相关规定,乐山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政府副秘书长高波同志任组长,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交委、市总工会、省交警总队高速公路四支队以及五通桥区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组成的乐宜高速公路五通桥区段“8.3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8年8月31日,邹江驾驶云CL1290轻型普通货车(空载)往乐山方向行驶,22时35分许,该车行驶至G93成渝环线高速公路K766+400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车道杜芳栋驾驶的陕K81252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陕KN855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尾随碰撞,造成云CL1290轻型普通货车驾驶人邹江,乘客徐霞、徐顺贵、邹明璋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车辆和人员情况
1、涉事车辆情况
(1)云CL1290号轻型普通货车:“福田”牌BJ1041V8PEA-S轻型普通货车,车辆识别代号:LVBV3PBB9DJ051519,发动机号:B309027356,所有人:邹江,该车于2018年7月21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保单号:PDZA201851110000060713,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商业保险,保单号:PDAA201851110000028764。车辆登记日期:2014年08月06日,车辆三年内有3起交通违法,均已处理。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08月。
经委托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对云CL1290号“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安全技术状况鉴定的意见:1.云CL1290号轻型普通货车转向系除事故中受撞损坏外,其余所检项目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之第6条相关要求;2.后部灯光信号装置因事故控制开关、线束受撞损坏,无法完整检验;3.前部灯光照明装置因事故中前照灯灯具、线束及其控制开关受撞损坏,无法完整检验;3.安全带所检项目,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之第12.1条相关要求;4.驶系(轮胎)所检项目,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之第9.1条相关要求;5.在现有条件下,无法确定该车发生事故前经过上坡路段时是否有换挡措施;6.货箱有改装,加装了水箱及圆柱形罐体;7.《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该车行车制动系第一轴左制动器与右制动器制动鼓磨损量超限、第二轴左制动器制动鼓磨损量超限且制动鼓表面有裂纹;制动痕迹起点处的速度大于62.08km/h;据鉴定资料显示,该车最高车速为95km/h。
(2)陕K8125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东风”牌DFL4251A9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识别代号:LGAG4DY32A3034947,发动机号:87793878,所有人:杜芳栋;陕KN855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泰骋”牌LHT9401CLXY重型仓栅式半挂车, 车辆识别代号:LS93CNS81A4LHC408,发动机号:无,所有人:杜芳栋。该车于2017年10月31日在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保单号:299610303302017004761,并在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商业保险,保单号:299610303362017002543。车辆登记日期:2010年10月27日,车辆三年内有9起交通违法,均已处理,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
经委托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对陕K81252“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其牵引的“泰骋”牌陕KN855挂车安全技术状况鉴定的意见:1.陕K8125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陕KN855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转向系直拉杆后球销松旷、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超限,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之第6.11、6.4条的相关要求;2.陕K8125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陕KN855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行车制动总阀制动管路陈旧性破口、漏气,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之7.2.1、7.7.1条的相关要求;经台式检验制动性能,该车整车制动率、第一轴制动率均低于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之第7.11条的要求值;3.陕K8125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陕KN855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后部灯光信号装置除事故中受撞损坏外,其余所检项目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之第8条相关要求;4.陕K8125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陕KN855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前部灯光照明所检项目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之第8条相关要求。后下部防护装置:左右最外缘距离车轮最外端横向距离超限,不符合要求;5.陕K8125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陕KN855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后下部安全防护装置安装尺寸不规范,不符合GB11568-2017《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之第8.2条相关要求;6.陕K8125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陕KN855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尾部标志板安装尺寸不规范(宽度为187mm,红色边框宽度为545mm,总长度为1090mm),该车车辆尾部标志板局部被遮挡,且车身后部无柔性反光标识,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之第8.4.6条相关要求;7.陕K8125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陕KN855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行驶系(轮胎)第二、五轴轮胎花纹类型不一致且第五轴右侧主、副轮胎胎冠花纹深度均为0,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之第9.1条相关要求;8.陕K8125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陕KN855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排气污染物判定结果为不合格;9.未见陕K8125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陕KN855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货箱有结构性改装;10.在陕K8125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陕KN855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员正确操作前提下,以总质量为48350kg、在坡度为3.8%的良好沥青事故路面行驶,该车可以达到的车速介于28km/h-43km/h之间;11.“2018-08-31 21:11:07”至“2018-08-31 11:08”时,行驶速度为90km/h(阶段内最高速),“2018-08-31 21:11分钟内位置信息为经度:104°22’0.99’’,纬度:28°55’09.’’,高度:356;随后于”2018-08-31 22:31:52“减速至1km/h,在此时刻之后此段行程结束(车辆停止),”2018-08-31 22:32“分钟内位置信息为经度:103°49’0.76‘‘,纬度:29°20’0.01’’,高度:378;12.《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中陕K8125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陕KN855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碰撞瞬间的行驶速度小于12.22km/h。
2、驾驶人情况
(1)邹江,男,28岁,准驾车型:B2,核发机关:四川省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证日期:2012年12月20日,驾驶证有效期:6年,至2018年12月20日,近三年内有3条违法记录,无事故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交通方式:驾驶云CL1290号轻型普通货车,在事故中死亡。经查询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邹江无未处理违法行为记录。
(2)杜芳栋,男,42岁,准驾车型:A2,核发机关: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证日期:1996年12月01日,驾驶证有效期:10年,至2021年12月01日,近三年内有9条违法记录,2012年作为当事人经历一起死亡1人的追尾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无违法犯罪记录,交通方式:驾驶陕K8125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陕KN855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经查询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杜芳栋无未处理违法行为记录。
3、乘车人伤亡情况
(1)徐顺贵(云CL1290号轻型普通货车副驾驶位乘客),男,56岁,系邹江岳父,在事故中死亡。
(2)徐霞(云CL1290号轻型普通货车中间乘客),女,27岁,系邹江妻子,在事故中死亡。
(3)邹明璋(云CL1290号轻型普通货车后排乘客),男,4岁,系邹江儿子,在事故中死亡。
(三)涉事道路情况
事故中心现场位于G93成渝环线乐宜高速公路K766+400路段(宜宾往乐山方向),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宜宾方向,北往乐山方向。道路西侧为中央隔离带,东侧是波形护栏。车道属于封闭式分向三车道,由东至西分别是小客车道、客货车道、应急车道,车道宽分别是380CM、380CM、240CM,车道限速分别为小客车车道100km/h至120km/h,客货车道60km/h至100km/h。该路段为直线长缓坡上坡路段,坡底至坡顶的距离为2100m,坡底至事故发生点距离为1248m,事故路段坡度为3.8%。
(四)事发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在夜间,阴天,无降雨,沥青路面,道路线型为直线,路面完好,无障碍物。
(五)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
按照四川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相关规定统计,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约150万元。
二、事故应急抢险与评估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处置情况
8月31日22时44分,高速公路四支队三大队值班室接到乐宜高速监控中心转警称:乐宜高速K766+500发生追尾事故,有人员受伤,已通知消防、医疗部门赶赴现场。接到警情后,三大队联系报警人了解现场情况,得知现场有人受伤。大队于22时47分通知犍为警务区值班民警前往现场确认情况。23时25分,民警到达现场,犍为消防正在对事故车辆进行施救,发现可能有人员伤亡,随后现场民警立即指挥道路管护人员封闭事故现场区域,做好交通安全防护。23时32分现场民警向三大队教导员汇报事故情况:该事故为追尾,可能有人员伤亡。三大队教导员带领民警从遂自乐山收费站出发前往现场。23时41分,三大队向高速公路四支队汇报交通事故情况。9月1日0时06分,现场因两车绞合情况严重,经消防部门拆解打开后医生确认后车死亡3人。0时08分,三大队教导员赶到现场将人员死亡情况向高速公路四支队汇报。0时11分,高速公路四支队向总队指挥中心报告事故情况,指挥中心要求迅速查明事故简要情况和具体人员伤亡情况。0时20分,高速公路四支队副支队长带领专班人员前往事故现场。0时40分,三大队现场民警再次致电支队:查勘现场,搬出小货车车内尸体后,发现车内还有一个约4到5岁的小孩,经现场医生确认为死亡。0时43分高速公路四支队向总队指挥中心报告最新情况,总队指挥中心要求尽快查勘现场,确认最终死亡人数。01时47分,事故现场勘查人员核实现场死亡4人,并向总队指挥中心、乐山市政府值班室、乐山市安监局、五通桥区安监局报告事故情况,市、区相关部门和领导到达现场。01时50分,现场勘察结束,119和120撤离现场,4名死亡人员送往犍为县殡仪馆。04时40分,现场清理完毕,路面恢复正常通行。
(二)善后处置情况
9月1日,在特勤支队交管大队指导下,专案组成员查明死者身份,联系死者家属,积极协调有关单位,全力安抚死者家属。经相关单位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工作,于9月1日16时许死者家属同意尸检后对死者遗体进行火化。当天,4名死者遗体在犍为县殡仪馆全部火化。
(三)应急处置评估
此次事故由于执法部门出警快速,应急预案启动及时,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得当,未造成次生灾害和衍生事故;信息报送及时,未出现迟报、漏报、瞒报的情况。经评估,本次事故应急救援处置较为成功。但也反映出部门之间应急救援时配合不够默契,救援信息沟通不及时的现象。
三、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
(一)事故主要原因
经调查,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驾驶人邹江驾驶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械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之规定。以上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驾驶人邹江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原因具体分析如下:(1)认定当事人邹江观察不力、注意力不集中、操作不当的理由依据如下:①道路情况:事发路段道路为直道、路边干燥:②事发时间该路段未下雨;③两车接触位置:云CL1290轻型普通货车前部与陕K8125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陕KN855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后尾部发生碰撞;④两车均位于客货车道内;⑤现场未发现云CL1290号轻型普通货车制动痕迹。(2)认定当事人邹江驾驶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的人数理由依据如下:①行驶证核定载客人数为3人;②经现场勘察调查证实事发时云CL1290轻型普通货车驾乘人员共4人。(3)认定云CL1290号轻型普通货车上道路行驶存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安全隐患,理由依据如下:《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鉴定意见:云CL1290号轻型普通货车行车制动系第一轴左制动器与右制动器制动鼓磨损量超限、第二轴左制动器制动鼓磨损量超限且制动鼓表面有裂纹。
(二)事故次要原因
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是:驾驶人杜芳栋驾驶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械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之规定。以上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驾驶人杜芳栋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原因具体分析如下:(1)认定陕K8125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陕KN855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不符合技术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理由依据如下:《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鉴定意见:①、陕K8125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陕KN855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转向系直拉杆后球销松旷、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超限;②、陕K8125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陕KN855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行车制动总阀制动管路陈旧性破口、漏气;③陕K8125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陕KN855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后下部防护装置:左右最外缘距离车轮最外端横向距离超限,不符合要求;④、陕K8125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陕KN855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后下部安全防护装置安装尺寸不规范;⑤、陕K8125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陕KN855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尾部标志板安装尺寸不规范,该车车辆尾部标志板局部被遮挡,且车身后部无柔性反光标识;⑥、陕K8125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陕KN855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行驶系(轮胎)第二、五轴轮胎花纹类型不一致且第五轴右侧主、副轮胎胎冠花纹深度均为0;⑦、陕K8125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陕KN855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排气污染物判定结果为不合格。(2)认定杜芳栋驾驶陕K8125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陕KN855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行驶速度低于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低车速行驶,理由依据如下:①车道限速分别为小客车车道100km/h至120km/h,客货车道为60km/h至100km/h,事发点位于客货车道内;②《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在陕K8125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陕KN855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员正确操作前提下,以总质量为48350kg、在坡度为3.8%的良好沥青事故路面行驶,该车可以达到的车速介于28km/h至43km/h之间;③陕K8125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陕KN855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碰撞瞬间的行驶速度小于12.22km/h。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的驾驶人邹江驾驶的云CL1290轻型普通货车属于生产经营性车辆,但事发时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为家庭成员生活使用(参见:《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四支队“8.3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报告》)。
按照《四川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工作规范》(2013年7月4日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通知)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乐宜高速公路五通桥区段“8.3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五、“一路三方”履职情况
(一)高速交警。经调查,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四支队三大队主要履职情况如下:一是开展了集中整治行动。三大队按《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安交警8月份集中夜查统一行动方案>的通知》在8月份每周5至周日夜间,集中查处超员、疲劳驾驶违法行为,重点查处公路营运客车、旅游客车、危化品运输车、重中型货车、校车(含接送学生车辆)、七座以上客车,违反禁令标志上高速行驶的摩托车等,三大队依托乐山站、五通桥收费站、犍为南、北站收费站共出动警力158人次,出动警车30台次,检查车辆6000台次,查处超员12起,其它违法行为645起。二是开展了隐患排查与治理。三大队联合山东高速、交通执法加强道路安全隐患排查不放松,围绕暑期汛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针对路面易积水、易垮塌路段进行重点巡查,8月共召开一路三方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两次,约谈山东高速路桥养护部门1次。三是开展了宣传走访安全教育警示工作。8月份三大队积极开展走访约谈工作,继续深化暑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检查客运公司安全监管情况,督促企业落实各项交通安全事故预防措施,与公司负责人、驾驶员面对面沟通,重点就事故预防工作进行了安全宣传,切实增强安全意识,从源头消除安全隐患,8月共走访客运中心3处,货物运输企业2家。四是深化了“一路三方”联勤联动机制。三大队会同一路三方就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及时处置各类突发性交通安全事故等工作进行讨论,8月联合公路公司、交通执法共召开联席会2次,保证突发事件及时发现、及时处置,保证辖区高速公路安全畅通。五是8月31日紧急处置了“8.31”较大交通事故。案发当日19时至22时,三大队大队领导潘晓清带领民警李应丰、王洪、肖泽生、袁玥、辅警李瑞杰在乐山站开展勤务,为认真贯彻落实《高速公路四支队暑期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通知要求,正在辖区开展了夜查行动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二)高速交通执法。经调查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交通执法第四支队五大队主要履职情况如下:一是在路政管理工作中,截至事发当日,已出动巡查人员93人次,执法车辆31车次,针对辖区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建控区、涉路施工、高速路上违法修车、桥下空间等开展检查,依法保护路产路权。二是在道路运输执法工作中,大队每周在辖区道路封闭区域内的服务区、收费站开展执法检查3次,重点对班线客运车辆、包车客运车辆、旅游客运车辆以及货物运输车辆进行检查,并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共检查客运车辆45台次、货运车辆11台次、危险品运输车辆3台次。三是在收费稽查工作中,大队主要在乐山、五通桥、犍为南、犍为北四个收费站开展收费稽查工作,8月份未发现有偷逃通行费的违法行为。四是在行业监管工作中,大队工作安排了联合高速公路交通执法第四支队六大队开展行业监管工作,对辖区道路不符合行业要求的进行扣分,并要求运营公司及时整改。同时开展了法律法规宣传工作,仅8月在辖区沿线乡镇发放资料490余份,为群众宣传交通安全基础知识。
(三)高速公路公司。经调查山东高速四川产业运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如下:一是落实了安全隐患排查制度,针对道路运营实际情况,制定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管理办法》,制度中明确规定,通过路产管理中心各中队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二是做好了巡查工作,制定了路产巡查制度,制度中明确了巡逻频次不少于每日四次,对巡查时间段、人数、车速、巡查纪律等做了详细规定,确保巡查质量,保证及时发现道路安全隐患,确保安全行车环境。三是突出开展了汛期等专项隐患排查工作,在做好白天路面巡逻的同时,针对汛期暴雨多发,易造成路段塌方等特点,开展各类专项安全隐患排查,加强公路路况巡查和沿线设施检查以及周边环境的隐患排查整治。四是建立了联动联勤机制,联合开展隐患排查和集中整治。每月联合了高速交警、交通执法对乐宜高速全线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对路面、桥梁、涵洞、边坡、护网等易存在安全隐患处进行拉网式排查,将情况整理汇总,及时制定修复方案,消除隐患。
事故调查组认定,对于该起事故,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四支队三大队、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交通执法第四支队五大队、山东高速四川产业运营公司等三家单位能正常履职,未发现明显失职行为。
六、处理建议
(一)鉴于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驾驶人邹江由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责。
(二)对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的驾驶人杜芳栋,建议由公安交警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建议有管辖权的部门(单位)加强对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四支队三大队、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交通执法第四支队五大队、山东高速运营公司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要求,科学合理安排执法力量,加大安全投入,认真履职尽责,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减少事故发生。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加强交通安全宣传。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利用多种渠道尤其在高速路沿线服务区、收费站加大宣传力度,提高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让驾驶人员主动遵守不超员、不疲劳、不超速行驶,不违规变道,保持安全距离行车等文明行车行为。
(二)加大隐患排查力度。高速交警执法部门、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公司要按照职责分工,深入排查道路安全隐患,在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增设或完善必要的警示标识和安全设施,确保安全行车。
(三)加大行政执法和路面管控力度。高速交警执法部门应加大路检路查力度,提高路面见警率和移动测速的机动性,及时处理不按规定速度行车和带有安全隐患行车的违法违规行为,避免类似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