蓉遵高速公路仁寿段“10.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发布时间: 2021-10-25
  • 来源: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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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1日11时05分许,蓉遵高速公路自贡往成都方向97KM+400M路段(仁寿县汪洋段)发生一起死亡3人、受伤1人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90.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和《眉山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规定,2020年10月23日,眉山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仁寿县人民政府、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一分局、自贡市应急管理局等单位组成蓉遵高速公路仁寿段“10.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眉山市纪委监委派人参与事故调查相关工作,邀请眉山市人民检察机关派人参与事故调查。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非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自贡市悠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3MA6200L62F;公司注册地:自贡市贡井区贡舒路2556号;注册资金:贰佰万元;法定代表人:龚树林;经营范围:汽车租赁、会务服务、信息咨询;营业期限:2015年10月21日至2035年10月21日。2016年2月,自贡市悠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自贡市运管处备案,有限期4年。

自贡市悠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根据交通运输部、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国家网信办联合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分别于2017年2月和2018年3月向自贡市行政服务中心递交申请资料办理和咨询《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事宜。事发时,自贡市悠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川CRC292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无GPS卫星定位装置。

2.成都悠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悠途信息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506658979;公司注册地: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333号2栋1单元18层1810号;注册资金:壹仟万元整;法人代表:王思成(2020年11月20日,法人代表变更为:蔡平);成立日期:2015年7月13日;经营范围:计算机信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2017年11月1日,成都悠途信息公司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川交营运许可成字510109009319号;经营范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有效期:2017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

2015年11月20日,成都悠途信息公司与自贡市悠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定《租赁信息服务协议》,有效期一年。成都悠途信息公司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其“UTO”信息平台继续向自贡市悠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所属车辆(含川CRC292)提供乘客承运信息。

3.自贡市群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贡群乐劳务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10993852103;住所:自贡市大安区三多寨镇街村;法定代表人:陈利波;成立日期:2014年5月13日;营业期限:2014年5月13日至长期;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建筑劳务、道路设施维护、公路养护服务等。

4.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养护分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路桥养护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MA6CMMQ12B;公司注册地: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海滨广场9号楼13A04号;法定代表人:江成明;成立日期:2017年4月1日;经营范围:公路工程、桥梁工程、维修等。

2020年4月8日,四川路桥养护分公司与自贡群乐劳务公司签定成都-自贡-泸州-赤水(川黔界)高速公路工程项目2020-2022年度YH2标段劳务合作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合同》,有效期: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9月3日,双方签定《施工劳务合作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因工程需要临时调用车辆,由乙方负责组织车况良好和手续齐全的车辆等内容。

5.事发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时天气为多云,白天,视线良好。

(二)事故车辆和驾驶员情况。

1.事故车辆情况。

(1)川CRC292“大众牌”小型轿车情况。初次登记时间:2015年11月26日;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机动车所有人:自贡市悠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自贡市贡井区贡舒路2556号;使用性质:租赁;该车商业保险、道路客运承运人保险、乘客险和交强险均等均在有效期内。该车核载5人,事发时实载5人。

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未发现所检项目事故前存在安全隐患;事发时车辆速度介于109km/h-120km/h之间。

(2)川C15481“南骏牌”中型自卸货车情况。初次登记时间:2011年3月10日;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03月;机动车所有人:李崇儒;登记住所: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建设镇重滩村4组29号;使用性质:货运;该车交强险和商业险均在有效期内。

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未安装后下部防护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2.9.3条的要求;第二轴轮胎花纹不一致,不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1.4条的要求;事发时车辆速度约为33km/h。

2.驾驶员情况。

(1)谢勇川CRC292“大众牌”小型轿车驾驶员,男,汉族,住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自贡市六中对面;机动车驾驶证号:510311197809201315;档案编号:510300288587;准驾车型:C1;机动车驾驶证有效起始日期:2012年11月28日;有效期限:10年;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证初次办理时间:2019年9月27日;有效期至:2025年9月27日;查询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该车无未处理违法行为记录;经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样品中未检出乙醇、甲基苯丙胺、可卡因、氯胺酮、MDMA、吗啡、单乙酰吗啡,事故中未受伤。

(2)李维彬川C15481“南骏牌”中型自卸货车驾驶员,男,汉族,住址: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凉水井街135号;机动车驾驶证号:510322197907234734;档案编号:510301083948;准驾车型:A2;机动车驾驶证有效起始日期:2016年08月12日;有效期限:10年;查询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该车无未处理违法行为记录;经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样品中未检出乙醇、甲基苯丙胺、可卡因、氯胺酮、MDMA、吗啡、单乙酰吗啡,事故中未受伤。

(三)交警对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2020年11月27日,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一支队五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18105120200000016号),其责任划分为:谢勇负主要责任;李维彬负次要责任。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肇事车辆事发当天运行情况。

1.川CRC292“大众牌”小型轿车。

2020年10月20日下午3时左右,自贡市悠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调度员袁建电话通知谢勇明天有三名乘客从自贡到成都,并通过微信将乘客信息发给了谢勇。21日8时30左右,谢勇驾驶川CRC292“大众牌”小型轿车从自贡市自流井区光大街出发,先到沿滩区龙湖郡小区接王淑辉、张明书,再到贡井区政府接王定超,最后到威远县向义镇接李建。10时20左右,谢勇驾车搭载4名乘客从威远南收费站进入蓉遵高速公路往成都方向行驶。

2.川C15481“南骏牌”中型自卸货车。

10月21日8时左右,李维彬驾驶自贡群乐劳务公司临时调用车辆川C15481“南骏牌”中型自卸货车(空车)从自贡市水泥厂宿舍出发,经自贡北收费站进入蓉遵高速公路往成都方向行驶至107KM-108KM路段工地装载废渣后,继续往成都方向行驶。10时50分许,李维彬驾车行驶至蓉遵高速公路自贡往成都方向97KM+100M路段时听到车辆有异响,便将车辆停靠在应急车道内进行检查确认后启动车辆继续向成都方向行驶。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10月21日10时20分左右,谢勇驾驶川CRC292“大众牌”小型轿车搭载王淑辉、张明书、王定超、李建从威远南收费站进入蓉遵高速公路往成都方向行驶。11时05分左右,谢勇驾车行驶至蓉遵高速公路自贡往成都方向97KM+400M路段时,在从左起第一车道向第二车道变道中,其车辆右前方与前方第二车道内由李维彬驾驶的川C15481“南骏牌”中型自卸货车(事故发生时鉴定车速:33公里/小时)尾部发生碰撞,造成4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事故发生后,谢勇拨打了120急救电话,20分钟后,120医护人员到达事故现场,诊断王淑辉、李健已死亡,伤者张明书、王定超送威远县医院抢救,2020年10月21日14时50分许,张明书因抢救无效死亡,王定超受伤住院治疗。

(三)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副秘书长段永勤率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市公安交警支队等部门负责人会同仁寿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赶赴事故现场,召开事故处置工作会议,并要求依法依规成立事故调查组,尽快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

四川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一支队五大队接到报警后,迅速派民警杨进平、辅警梁子阳赶赴现场,对事故现场区域进行封闭,做好交通安全防护和车辆疏通工作,防止次生事故发生,事故现场于2020年10月21日14时15分处置完毕,道路恢复正常通行。

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一支队五大队派人积极协助事故责任单位处理善后工作,2020年10月25日3名死者全部火化。

三、事故现场勘察及鉴定情况

(一)事故道路概况。

蓉遵高速公路自贡往成都方向97KM+400M路段,事故路段为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中央有分隔带隔离,呈向右微弯线形,路面性质为干燥沥青路面,从左往右依次为小客车道(第一车道)、客货车道(第二车道)、应急车道以及路肩和护坡,小客车道、客货车道分别宽约375厘米,应急车道宽约250厘米,路肩宽约180厘米,事故路段小客车道限速为100km/h-120km/h,客货车道限速为60km/h-100km/h,事故现场有电子监控设备。

(二)现场勘察及鉴定情况。

1.现场勘察情况。

川CRC292“大众牌”小型轿车、川C15481“南骏牌”中型自卸货车依次停于蓉遵高速自贡往成都方向97KM+400M路段应急车道和路肩内。川C15481“南骏牌”中型自卸货车车头朝成都方向,车身大部分位于路肩内,仅左前轮占用部分应急车道,车尾有损坏痕迹;川CRC292“大众牌”小型轿车位于川C15481“南骏牌”中型自卸货车后方,车头朝护坡方向,车身前半段位于路肩内、后半段位于应急车道内,车头和车顶严重变形,车辆两侧前、中、后车舱车顶连结柱均有不同程度损坏变形,川CRC292“大众牌”小型轿车车尾左后方路面有一面积约为10平方米的碎石散落区域、车尾右后方路面有一面积约为2平方米的油污痕迹。

2.尸检鉴定情况。

(1)王淑辉,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推断其死亡原因为颅脑、胸部复合性损伤致死亡。

(2)张明书,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推断其死亡原因胸部严重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3)李健,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推断其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致死亡。

四、其他单位情况

(一)高速交警。蓉遵高速公路自贡往成都方向97KM+400M路段为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一支队五大队管理区域,主要履职情况:一是安全隐患清零。针对G4215蓉遵高速公路(汪洋段)事故多发情况,组成专班,会同高速公路公司对上述路段安全隐患进行了专项排查,共排查出安全隐患问题5处,督促整改5处,提出整改建议9条。二是加强路面巡逻管控。紧盯重点车辆、重点路段和重点时段,根据季节变化和出行特征,严查严处超速驾驶、疲劳驾驶、违法占用应急车道等重点违法行为,9月下旬至10月下旬共开展巡逻400余趟次,出动警力1000余人次,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3700余件。三是合成共治。该大队会同“一路三方”相关单位联勤联动,共同开展道路交通事故预防、隐患排查治理和行车秩序整治等工作,严密防控并及时发现、处置高速公路各类突发事件,不断保障辖区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二)高速交通执法。蓉遵高速公路自贡往成都方向97KM+400M路段为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交通执法第四支队九大队管理区域,主要履职情况:一是强化路政管理。加强高速公路日常巡查,1月至10月累计出动执法人员615人次,巡逻里程达到44272公里;加强施工现场监管,联合相关单位定期召开施工安全监管工作会,检查施工现场50余次;加强安全隐患排查,联合有关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函告路公司,并督促整改。二是强化运政监管。积极联合高速交警、地方运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共开展联勤联动11次,共查处9起运政违法行为,处罚金额5.2万元。三是加强“一路三方”联勤联动。联合高速交警和营运公司召开联勤联动工作会,与辖区沿线8个乡镇全部建立了联勤联动机制,制定实施方案、加强信息共享,共同做好辖区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三)高速公路公司。蓉遵高速公路自贡往成都方向97KM+400M路段为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成仁分公司仁寿管理处管理区域,主要履职情况: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全员安全认识。成仁分公司仁寿管理处成立了安全领导小组,制定和印发了工作方案,建立“一路三方”联勤联动工作机制,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3次,交通事故和汛期应急处置演练2次。二是有效开展道路隐患排查治理,全面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环境。管理处认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共开展安全隐患排查13次,查出问题24处,整改24处,整改率100%。三是加强道路安全巡查,积极探索和创新安全管理新模式。在坚持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的基础上,采取蹲点值守、路面监控观察、联合巡逻等多种方式,加强对道路的安全监管力度,实时准确掌握道路安全状况,安全、快速、高效开展应急处置,及时发现和消除道路安全隐患,确保辖区道路安全畅通。

经调查,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一支队五大队、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交通执法第四支队九大队、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成仁分公司仁寿管理处三家单位能正常履职,未发现明显失职行为。

五、事故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谢勇驾驶川CRC292“大众牌”小型轿车在左起从第一车道向第二车道变道中未有效观察前方车辆行驶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进行变道,采取措施不及时,导致车辆右前方与李维彬驾驶的川C15481“南骏牌”中型自卸货车尾部发生碰撞,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自贡市悠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不彻底,公司车辆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安装GPS卫星定位装置;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驾驶员)严格执行高速公路行车规定;公司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相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

2.成都悠途信息公司未采取有效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清理平台内不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条件车辆;违规向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无GPS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提供乘客承运信息;对平台内驾驶员安全营运岗前培训和教育不到位。

3.自贡群乐劳务公司未采取有效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临时调用车辆川C15481“南骏牌”中型自卸货车未安装后下部防护装置隐患;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教育从业人员(驾驶员)严格执行高速公路行车规定。

4.四川路桥养护分公司对项目部施工作业现场安全检查不力。

5.自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自贡市悠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无GPS卫星定位装置变相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监管不到位。

6.龚树林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公司所属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无GPS卫星定位装置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隐患。

7.李维彬驾驶安全设施缺失的车辆在高速公路左起第二车道内低速(事故发生时鉴定车速:33公里/小时)行驶。

六、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分析认定:蓉遵高速公路仁寿段“10.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事故责任者及单位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谢勇川CRC292“大众牌”小型轿车驾驶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事故负直接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

(二)建议行政处罚的人员。

1.龚树林自贡市悠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眉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实施行政处罚。

2.李维彬川C15481“南骏牌”中型自卸货车驾驶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次要责任,建议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一支队五大队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4.王思成成都悠途信息公司法定代表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清理平台内不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条件车辆隐患,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眉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5.陈利波自贡群乐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临时调用车辆川C15481“南骏牌”中型自卸货车未安装后下部防护装置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眉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6.周晋焘四川路桥养护分公司项目经理。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责成四川路桥养护分公司按内部管理规定对其处理。

7.向青松四川路桥养护分公司现场负责人。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责成四川路桥养护分公司按内部管理规定对其处理。

(三)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自贡市悠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所属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无GPS卫星定位装置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驾驶员)严格执行高速公路行车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眉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成都悠途信息公司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未及时清理平台内不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条件车辆;向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无GPS卫星定位装置车辆提供乘客承运信息,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眉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自贡群乐劳务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临时调用车辆后下部防护装置缺失失察;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驾驶员)严格执行高速公路行车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眉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4.四川路桥养护分公司对项目部施工作业现场安全检查不力,建议四川路桥养护分公司向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书面检查。

5.自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自贡市悠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无GPS卫星定位装置变相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监管不到位,建议自贡市应急管理局移送自贡市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同类企业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认真查找隐患,及时整改,并由涉事企业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督促整改到位。

自贡市悠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齐相关证照,完善车辆安全设施设备,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依法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成都悠途信息公司完善公司安全管理体统,层层压实安全管理责任,对平台内车辆信息实行定人、定岗、定位管理,及时将不符合条件的车辆进行清理,确保平台内车辆合法营运。

自贡群乐劳务公司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车辆的检查和管理,特别是临时调用车辆的检查和管理,及时消除隐患,依法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四川路桥养护分公司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施工车辆的使用和监管,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二)进一步加强网络预约出租车辆安全管理。

建议眉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函告涉事单位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辖区内网络预约出租公司和网络预约出租车辆的日常监管,严厉打击擅自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运营车辆,净化营运环境,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蓉遵高速公路仁寿段“10.21”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1年2月3日 

【编辑: 何维薇】
安全隐患曝光台
蓉遵高速公路仁寿段“10.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1-10-25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10月21日11时05分许,蓉遵高速公路自贡往成都方向97KM+400M路段(仁寿县汪洋段)发生一起死亡3人、受伤1人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90.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和《眉山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规定,2020年10月23日,眉山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仁寿县人民政府、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一分局、自贡市应急管理局等单位组成蓉遵高速公路仁寿段“10.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眉山市纪委监委派人参与事故调查相关工作,邀请眉山市人民检察机关派人参与事故调查。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非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自贡市悠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3MA6200L62F;公司注册地:自贡市贡井区贡舒路2556号;注册资金:贰佰万元;法定代表人:龚树林;经营范围:汽车租赁、会务服务、信息咨询;营业期限:2015年10月21日至2035年10月21日。2016年2月,自贡市悠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自贡市运管处备案,有限期4年。

自贡市悠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根据交通运输部、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国家网信办联合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分别于2017年2月和2018年3月向自贡市行政服务中心递交申请资料办理和咨询《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事宜。事发时,自贡市悠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川CRC292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无GPS卫星定位装置。

2.成都悠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悠途信息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506658979;公司注册地: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333号2栋1单元18层1810号;注册资金:壹仟万元整;法人代表:王思成(2020年11月20日,法人代表变更为:蔡平);成立日期:2015年7月13日;经营范围:计算机信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2017年11月1日,成都悠途信息公司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川交营运许可成字510109009319号;经营范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有效期:2017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

2015年11月20日,成都悠途信息公司与自贡市悠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定《租赁信息服务协议》,有效期一年。成都悠途信息公司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其“UTO”信息平台继续向自贡市悠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所属车辆(含川CRC292)提供乘客承运信息。

3.自贡市群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贡群乐劳务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10993852103;住所:自贡市大安区三多寨镇街村;法定代表人:陈利波;成立日期:2014年5月13日;营业期限:2014年5月13日至长期;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建筑劳务、道路设施维护、公路养护服务等。

4.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养护分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路桥养护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MA6CMMQ12B;公司注册地: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海滨广场9号楼13A04号;法定代表人:江成明;成立日期:2017年4月1日;经营范围:公路工程、桥梁工程、维修等。

2020年4月8日,四川路桥养护分公司与自贡群乐劳务公司签定成都-自贡-泸州-赤水(川黔界)高速公路工程项目2020-2022年度YH2标段劳务合作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合同》,有效期: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9月3日,双方签定《施工劳务合作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因工程需要临时调用车辆,由乙方负责组织车况良好和手续齐全的车辆等内容。

5.事发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时天气为多云,白天,视线良好。

(二)事故车辆和驾驶员情况。

1.事故车辆情况。

(1)川CRC292“大众牌”小型轿车情况。初次登记时间:2015年11月26日;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机动车所有人:自贡市悠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自贡市贡井区贡舒路2556号;使用性质:租赁;该车商业保险、道路客运承运人保险、乘客险和交强险均等均在有效期内。该车核载5人,事发时实载5人。

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未发现所检项目事故前存在安全隐患;事发时车辆速度介于109km/h-120km/h之间。

(2)川C15481“南骏牌”中型自卸货车情况。初次登记时间:2011年3月10日;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03月;机动车所有人:李崇儒;登记住所: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建设镇重滩村4组29号;使用性质:货运;该车交强险和商业险均在有效期内。

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未安装后下部防护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2.9.3条的要求;第二轴轮胎花纹不一致,不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1.4条的要求;事发时车辆速度约为33km/h。

2.驾驶员情况。

(1)谢勇川CRC292“大众牌”小型轿车驾驶员,男,汉族,住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自贡市六中对面;机动车驾驶证号:510311197809201315;档案编号:510300288587;准驾车型:C1;机动车驾驶证有效起始日期:2012年11月28日;有效期限:10年;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证初次办理时间:2019年9月27日;有效期至:2025年9月27日;查询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该车无未处理违法行为记录;经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样品中未检出乙醇、甲基苯丙胺、可卡因、氯胺酮、MDMA、吗啡、单乙酰吗啡,事故中未受伤。

(2)李维彬川C15481“南骏牌”中型自卸货车驾驶员,男,汉族,住址: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凉水井街135号;机动车驾驶证号:510322197907234734;档案编号:510301083948;准驾车型:A2;机动车驾驶证有效起始日期:2016年08月12日;有效期限:10年;查询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该车无未处理违法行为记录;经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样品中未检出乙醇、甲基苯丙胺、可卡因、氯胺酮、MDMA、吗啡、单乙酰吗啡,事故中未受伤。

(三)交警对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2020年11月27日,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一支队五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18105120200000016号),其责任划分为:谢勇负主要责任;李维彬负次要责任。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肇事车辆事发当天运行情况。

1.川CRC292“大众牌”小型轿车。

2020年10月20日下午3时左右,自贡市悠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调度员袁建电话通知谢勇明天有三名乘客从自贡到成都,并通过微信将乘客信息发给了谢勇。21日8时30左右,谢勇驾驶川CRC292“大众牌”小型轿车从自贡市自流井区光大街出发,先到沿滩区龙湖郡小区接王淑辉、张明书,再到贡井区政府接王定超,最后到威远县向义镇接李建。10时20左右,谢勇驾车搭载4名乘客从威远南收费站进入蓉遵高速公路往成都方向行驶。

2.川C15481“南骏牌”中型自卸货车。

10月21日8时左右,李维彬驾驶自贡群乐劳务公司临时调用车辆川C15481“南骏牌”中型自卸货车(空车)从自贡市水泥厂宿舍出发,经自贡北收费站进入蓉遵高速公路往成都方向行驶至107KM-108KM路段工地装载废渣后,继续往成都方向行驶。10时50分许,李维彬驾车行驶至蓉遵高速公路自贡往成都方向97KM+100M路段时听到车辆有异响,便将车辆停靠在应急车道内进行检查确认后启动车辆继续向成都方向行驶。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10月21日10时20分左右,谢勇驾驶川CRC292“大众牌”小型轿车搭载王淑辉、张明书、王定超、李建从威远南收费站进入蓉遵高速公路往成都方向行驶。11时05分左右,谢勇驾车行驶至蓉遵高速公路自贡往成都方向97KM+400M路段时,在从左起第一车道向第二车道变道中,其车辆右前方与前方第二车道内由李维彬驾驶的川C15481“南骏牌”中型自卸货车(事故发生时鉴定车速:33公里/小时)尾部发生碰撞,造成4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事故发生后,谢勇拨打了120急救电话,20分钟后,120医护人员到达事故现场,诊断王淑辉、李健已死亡,伤者张明书、王定超送威远县医院抢救,2020年10月21日14时50分许,张明书因抢救无效死亡,王定超受伤住院治疗。

(三)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副秘书长段永勤率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市公安交警支队等部门负责人会同仁寿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赶赴事故现场,召开事故处置工作会议,并要求依法依规成立事故调查组,尽快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

四川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一支队五大队接到报警后,迅速派民警杨进平、辅警梁子阳赶赴现场,对事故现场区域进行封闭,做好交通安全防护和车辆疏通工作,防止次生事故发生,事故现场于2020年10月21日14时15分处置完毕,道路恢复正常通行。

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一支队五大队派人积极协助事故责任单位处理善后工作,2020年10月25日3名死者全部火化。

三、事故现场勘察及鉴定情况

(一)事故道路概况。

蓉遵高速公路自贡往成都方向97KM+400M路段,事故路段为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中央有分隔带隔离,呈向右微弯线形,路面性质为干燥沥青路面,从左往右依次为小客车道(第一车道)、客货车道(第二车道)、应急车道以及路肩和护坡,小客车道、客货车道分别宽约375厘米,应急车道宽约250厘米,路肩宽约180厘米,事故路段小客车道限速为100km/h-120km/h,客货车道限速为60km/h-100km/h,事故现场有电子监控设备。

(二)现场勘察及鉴定情况。

1.现场勘察情况。

川CRC292“大众牌”小型轿车、川C15481“南骏牌”中型自卸货车依次停于蓉遵高速自贡往成都方向97KM+400M路段应急车道和路肩内。川C15481“南骏牌”中型自卸货车车头朝成都方向,车身大部分位于路肩内,仅左前轮占用部分应急车道,车尾有损坏痕迹;川CRC292“大众牌”小型轿车位于川C15481“南骏牌”中型自卸货车后方,车头朝护坡方向,车身前半段位于路肩内、后半段位于应急车道内,车头和车顶严重变形,车辆两侧前、中、后车舱车顶连结柱均有不同程度损坏变形,川CRC292“大众牌”小型轿车车尾左后方路面有一面积约为10平方米的碎石散落区域、车尾右后方路面有一面积约为2平方米的油污痕迹。

2.尸检鉴定情况。

(1)王淑辉,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推断其死亡原因为颅脑、胸部复合性损伤致死亡。

(2)张明书,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推断其死亡原因胸部严重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3)李健,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推断其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致死亡。

四、其他单位情况

(一)高速交警。蓉遵高速公路自贡往成都方向97KM+400M路段为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一支队五大队管理区域,主要履职情况:一是安全隐患清零。针对G4215蓉遵高速公路(汪洋段)事故多发情况,组成专班,会同高速公路公司对上述路段安全隐患进行了专项排查,共排查出安全隐患问题5处,督促整改5处,提出整改建议9条。二是加强路面巡逻管控。紧盯重点车辆、重点路段和重点时段,根据季节变化和出行特征,严查严处超速驾驶、疲劳驾驶、违法占用应急车道等重点违法行为,9月下旬至10月下旬共开展巡逻400余趟次,出动警力1000余人次,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3700余件。三是合成共治。该大队会同“一路三方”相关单位联勤联动,共同开展道路交通事故预防、隐患排查治理和行车秩序整治等工作,严密防控并及时发现、处置高速公路各类突发事件,不断保障辖区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二)高速交通执法。蓉遵高速公路自贡往成都方向97KM+400M路段为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交通执法第四支队九大队管理区域,主要履职情况:一是强化路政管理。加强高速公路日常巡查,1月至10月累计出动执法人员615人次,巡逻里程达到44272公里;加强施工现场监管,联合相关单位定期召开施工安全监管工作会,检查施工现场50余次;加强安全隐患排查,联合有关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函告路公司,并督促整改。二是强化运政监管。积极联合高速交警、地方运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共开展联勤联动11次,共查处9起运政违法行为,处罚金额5.2万元。三是加强“一路三方”联勤联动。联合高速交警和营运公司召开联勤联动工作会,与辖区沿线8个乡镇全部建立了联勤联动机制,制定实施方案、加强信息共享,共同做好辖区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三)高速公路公司。蓉遵高速公路自贡往成都方向97KM+400M路段为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成仁分公司仁寿管理处管理区域,主要履职情况: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全员安全认识。成仁分公司仁寿管理处成立了安全领导小组,制定和印发了工作方案,建立“一路三方”联勤联动工作机制,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3次,交通事故和汛期应急处置演练2次。二是有效开展道路隐患排查治理,全面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环境。管理处认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共开展安全隐患排查13次,查出问题24处,整改24处,整改率100%。三是加强道路安全巡查,积极探索和创新安全管理新模式。在坚持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的基础上,采取蹲点值守、路面监控观察、联合巡逻等多种方式,加强对道路的安全监管力度,实时准确掌握道路安全状况,安全、快速、高效开展应急处置,及时发现和消除道路安全隐患,确保辖区道路安全畅通。

经调查,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一支队五大队、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交通执法第四支队九大队、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成仁分公司仁寿管理处三家单位能正常履职,未发现明显失职行为。

五、事故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谢勇驾驶川CRC292“大众牌”小型轿车在左起从第一车道向第二车道变道中未有效观察前方车辆行驶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进行变道,采取措施不及时,导致车辆右前方与李维彬驾驶的川C15481“南骏牌”中型自卸货车尾部发生碰撞,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自贡市悠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不彻底,公司车辆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安装GPS卫星定位装置;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驾驶员)严格执行高速公路行车规定;公司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相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

2.成都悠途信息公司未采取有效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清理平台内不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条件车辆;违规向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无GPS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提供乘客承运信息;对平台内驾驶员安全营运岗前培训和教育不到位。

3.自贡群乐劳务公司未采取有效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临时调用车辆川C15481“南骏牌”中型自卸货车未安装后下部防护装置隐患;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教育从业人员(驾驶员)严格执行高速公路行车规定。

4.四川路桥养护分公司对项目部施工作业现场安全检查不力。

5.自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自贡市悠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无GPS卫星定位装置变相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监管不到位。

6.龚树林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公司所属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无GPS卫星定位装置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隐患。

7.李维彬驾驶安全设施缺失的车辆在高速公路左起第二车道内低速(事故发生时鉴定车速:33公里/小时)行驶。

六、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分析认定:蓉遵高速公路仁寿段“10.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事故责任者及单位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谢勇川CRC292“大众牌”小型轿车驾驶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事故负直接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

(二)建议行政处罚的人员。

1.龚树林自贡市悠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眉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实施行政处罚。

2.李维彬川C15481“南骏牌”中型自卸货车驾驶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次要责任,建议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一支队五大队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4.王思成成都悠途信息公司法定代表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清理平台内不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条件车辆隐患,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眉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5.陈利波自贡群乐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临时调用车辆川C15481“南骏牌”中型自卸货车未安装后下部防护装置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眉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6.周晋焘四川路桥养护分公司项目经理。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责成四川路桥养护分公司按内部管理规定对其处理。

7.向青松四川路桥养护分公司现场负责人。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责成四川路桥养护分公司按内部管理规定对其处理。

(三)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自贡市悠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所属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无GPS卫星定位装置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驾驶员)严格执行高速公路行车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眉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成都悠途信息公司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未及时清理平台内不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条件车辆;向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无GPS卫星定位装置车辆提供乘客承运信息,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眉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自贡群乐劳务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临时调用车辆后下部防护装置缺失失察;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驾驶员)严格执行高速公路行车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眉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4.四川路桥养护分公司对项目部施工作业现场安全检查不力,建议四川路桥养护分公司向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书面检查。

5.自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自贡市悠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无GPS卫星定位装置变相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监管不到位,建议自贡市应急管理局移送自贡市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同类企业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认真查找隐患,及时整改,并由涉事企业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督促整改到位。

自贡市悠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齐相关证照,完善车辆安全设施设备,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依法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成都悠途信息公司完善公司安全管理体统,层层压实安全管理责任,对平台内车辆信息实行定人、定岗、定位管理,及时将不符合条件的车辆进行清理,确保平台内车辆合法营运。

自贡群乐劳务公司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车辆的检查和管理,特别是临时调用车辆的检查和管理,及时消除隐患,依法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四川路桥养护分公司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施工车辆的使用和监管,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二)进一步加强网络预约出租车辆安全管理。

建议眉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函告涉事单位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辖区内网络预约出租公司和网络预约出租车辆的日常监管,严厉打击擅自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运营车辆,净化营运环境,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蓉遵高速公路仁寿段“10.21”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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