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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罚!违规野外用火

  • 发布时间: 2024-04-08
  • 来源: 四川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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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气温回升、天干物燥

防火形势尤为严峻

小编整理了近期6起火案查处的案例

希望大家要以此为戒

遵守法律法规

严禁一切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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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24年3月24日13时,凉山州会东县大崇镇四家村1组村民李某某在明知禁火期未办理用火手续不能野外用火的情况下,在会东县大崇镇四家村1组25号房屋背后耕地内(禁火区)违规野外用火引燃林间杂草,后在大崇镇、村等相关人员的及时扑救下将火扑灭,未造成严重后果。

李某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会东县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禁火令》的相关规定,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已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李某某处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


近日,宜宾市筠连县沐爱镇金鱼村村干部和护林员在开展巡山护林工作时,发现村民杨某某在森林防火区违规焚烧树枝,村干部立即向沐爱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汇报,并组织扑火队伍到场扑救,在十余名扑火队员的全力扑救下,火势得到有效控制,所幸并未造成重大损失。

按照村规民约相关规定,对杨某某进行处罚并责令其义务开展为期1年的巡山护林工作。当事人杨某某表示自觉接受处罚决定,并保证不再野外违规用火。

案例三


2024年2月19日,雅安市荥经县新添镇村民秦某某在严道街道民乐村1组违规燃烧秸秆,民乐村村委会根据《荥经县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防火命令》规定和《村规民约》,对其处以500元罚款,并要求其作出书面检讨。

案例四


2024年2月15日15时许,广元市青川县石坝乡三江村村民王某某未经审批在花园组岩窝山违规野外用火,根据《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石坝乡人民政府对其处以1500元的罚款。

案例五

2024年2月10日,自贡市富顺县兜山镇村民徐某某在兜山镇胡家村18组违规野外用火,依据《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和胡家村《村规民约》,兜山镇对其处以500元罚款,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讨。

案例六


2024年1月8日,李某某在凉山州会理市木古镇某某村使用自己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山地内的刺笼点燃,以便于种植,期间火势失控导致大片松树林被引燃,过火面积60余亩。案发后,公安机关立即对案件进行侦办,经讯问,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对自己引发山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该案件已移送审查起诉。

野外防火责任重大

林区一旦发生人为或过失引起的火灾

责任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一图看懂森林火灾的罪与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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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周济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