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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劝!别学他们,后悔来不及

  • 发布时间: 2024-04-28
  • 来源: 凉山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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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失火

带来的毁灭性破坏难以衡量

森林草原防灭火关键时期

仍须时刻绷紧森防“安全弦”

筑牢森防“安全墙”

案例一


凉山州西昌市公安局接到报警称,星月湖公园有浓烟,疑似起火。接警后,民警迅速保护现场、维护秩序,联合相关部门处置火情。未发现人员伤亡后立即开展侦查工作。

违法行为人曲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自己过失引起火情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曲某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

案例二


西某等8人明知在森林草原禁火期内禁止一切违规野外用火的前提下,仍私自纠集在凉山州越西县依洛地坝镇一林区内,生起火堆进行“春耕祈福”,并在现场烧烤食物。

该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嫌疑人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西某等3名主要违法嫌疑人已被依法行政拘留,其余嫌疑人已被依法行政处罚。

案例三


凉山州盐源县公安局沃底派出所接到报警称辖区内有人在林区用火。民警辅警赶到现场发现汪某某、胡某某2人于龙洞河钓鱼后在林区搭建简易灶台生火煮食随身携带食物。

该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嫌疑人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目前违法行为人汪某某、胡某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案例四


则某某在凉山州普格县五道箐某林区焚烧玉米杆及落叶,被正在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巡防工作的螺髻山派出所民辅警当场查获。

其行为已违反了《普格县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禁火令》相关规定,嫌疑人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目前违法行为人则某某被依法处以行政处罚。

案例五


邱某某携带火源进入凉山州木里县乔瓦镇林区,被乔瓦派出所民辅警当场查获。

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嫌疑人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目前违法行为人邱某某被依法处以行政处罚。

【编辑: 周济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