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调查认定,吴中明、彭灿军、付代明、刘益明、刘骏斌5人在四川大业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陈家岭煤矿“8•31”运输事故中负有相应责任;曾伟平、刘军、桂连华、邱华中4人在内江南光有限责任公司楠木寺煤矿“8•15”放炮事故中负有相应责任。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撤销吴中明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510821196506240638);
撤销彭灿军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510226197511207377);
撤销付代明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510821197301160313);
撤销刘益明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510226196410018273);
撤销刘骏斌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510226196312297213);
撤销曾伟平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证号:511025196811284138);
撤销刘军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511024197105261295);
撤销桂连华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511025197001043193);
撤销邱华中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511026196908086919)。
特此公告。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