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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条文内容 |
标准解读 |
检查指引 |
验收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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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
四川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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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指导各地科学准确判定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
为指导各地科学准确判定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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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本标准适用于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工作。 |
本标准适用于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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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极易导致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且危害性大或者整改难度大,需要封闭全部或部分路段,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公路管理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
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极易导致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且危害性大或者整改难度大,需要封闭全部或部分路段,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公路管理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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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分为在役公路桥梁、在役公路隧道、在役公路重点路段、违法违规行为四个方面。 |
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分为在役公路桥梁、在役公路隧道、在役公路重点路段、违法违规行为四个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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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在役公路桥梁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桥梁技术状况评定为5类,尚未实施危桥改造且未封闭交通的。 |
桥梁技术状况评定为4类或5类,尚未实施危桥改造且未封闭交通的。 |
【关键词解释】 1.“桥梁技术状况评定为4类”,表示桥梁处于较差状态,主要构件有大的缺损,严重影响桥梁使用功能;或影响承载能力,不能保证正常使用。 2.“桥梁技术状况评定为5类”,表示桥梁处于危险状态,主要构件存在严重缺损,不能正常使用,危及桥梁安全。 3.“尚未实施危桥改造”是指尚未启动旨在恢复或提升桥梁技术状况的实质性工程措施(如加固、更换构件等)。仅处于检测、设计、招标等前期工作阶段,视为尚未实施。 【判定情形】 1.经具有资质的检测评定单位确认,桥梁总体技术状况评定等级为5类,且既未组织改建、重建等实质性工程,也未及时封闭交通。 2.经具有资质的检测评定单位确认,桥梁总体技术状况评定等级为4类,且既未启动修复养护、加固或改造等实质性工程,也未及时采取交通管制或必要时封闭交通的措施。 【除外情形】 1.5类桥梁尚未实施改造,但已实施物理性封闭(如砌筑隔离墙、断道等),完全断绝交通,所有社会车辆和行人不得通行,并设有规范、明显的警示、绕行标志。 2.4类桥梁尚未实施改造,但已按照经论证的交通管制方案,设置了有效的物理限行设施(如设置固定限高限宽设施、仅允许小型客车通行等),且设施得到持续执行和维护。 3.危桥改造工程已进入实质性施工阶段,并已按经审批的交通组织与安全保障方案全面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在此前提下: (1)对于4类桥梁:允许在采取限速、限载、车道压缩、设置临时通行便桥等严格且可靠的交通保障措施后,有条件地限制性通行。此情形下,风险处于受控状态,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对于5类桥梁:必须采取完全封闭交通、修建绕行便道或便桥等绝对安全保障措施,严禁任何社会车辆和人员在原桥面通行。仅在满足此条件时,方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检查要点】 1.调阅桥梁最新的定期检查报告或特殊检查报告中的“技术状况评定等级”,确认桥梁评定等级。 【检查方法】 1.查阅资料: |
【整改合格标准】 1.情形一(已改造):危桥改造工程已按设计完成并通过交(竣)工验收,桥梁技术状况恢复至1、2或3类。 【需提交证明材料】 1.危桥改造工程的交(竣)工验收报告或最新的桥梁检测报告(情形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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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在役公路隧道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隧道技术状况评定为5类,尚未实施危隧整治且未关闭隧道的。 |
(一)隧道技术状况评定为5类,尚未实施危隧整治且未关闭隧道的;隧道技术状况评定为4类,尚未实施危隧整治且未实施交通管制的。 |
【关键词解释】 1.“隧道技术状况评定为5类”,表示隧道土建结构处于危险状态,存在严重破坏,发展迅速,已危及行人、行车安全。 2.“隧道技术状况评定为4类”,表示隧道土建结构严重破损,存在较严重破坏,发展较快,已影响行人、行车安全;机电设施完好率较低,相关设施需要全面改造。 3.“尚未实施危隧整治”是指尚未启动旨在恢复或提升隧道结构安全与技术状况的实质性工程措施(如衬砌加固、渗漏水处治、路面改造等)。仅处于检测、设计、招标等前期工作阶段,视为尚未实施。 【判定情形】 1.经具有资质的检测评定单位确认,公路隧道总体技术状况评定类别为5类,且既未组织实施病害处治、局部重建或改建等实质性工程,也未及时关闭隧道。 2.经具有资质的检测评定单位确认,公路隧道总体技术状况评定类别为4类,且既未组织实施结构病害处置、机电设施专项治理等实质性工程,也未实施有效的交通管制(如限速、限重、单洞双向通行等)。 【除外情形】 1.5类隧道尚未实施整治,但已实施物理性关闭(如砌筑封墙、设置永久性隔离栅栏等),完全断绝所有社会车辆和行人通行,并设有规范、明显的警示与绕行标志。 2.4类隧道尚未实施整治,但已按照经专家论证的交通管制方案,实施了有效的管制措施(如实施单洞双向通行、设置限速限重标志、封闭部分车道等),且措施得到持续执行和维护。 危隧整治工程已进入实质性施工阶段,并已按经审批的交通组织与安全保障方案全面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在此前提下: (1)对于4类隧道:允许在采取限速、封闭部分车道、设置临时支撑与防护网等严格且可靠的交通保障措施后,有条件地限制性通行。此情形下,风险处于受控状态,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对于5类隧道:必须采取完全封闭交通、利用平行导洞或修建绕行便道等绝对安全保障措施,严禁任何社会车辆和人员在原隧道内通行。仅在满足此条件时,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检查要点】 1.确认隧道最新的技术状况评定类别。 【检查方法】 1.查阅资料: |
【整改合格标准】 1.情形一(已整治):危隧整治工程已按设计完成并通过验收,隧道技术状况满足安全运营要求。 【需提交证明材料】 1.整治工程的交(竣)工验收报告或最新的隧道检测报告(情形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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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长隧道、瓦斯隧道等特殊隧道连续监测系统(含有害气体监测、视频监控、通风系统、照明系统、消防系统、紧急电话、平行导洞等)不满足规范要求。 |
【关键词解释】 1.特长隧道指隧道长度大于3000米。 2.瓦斯隧道,在隧道勘察或施工过程中,隧道内存在瓦斯。 【判定情形】 1.系统缺失。按规定应设置的监测系统完全未建设或整体瘫痪无法使用。 2.功能失效。系统关键功能(如瓦斯隧道的有害气体浓度监测与报警、火灾自动报警、视频全程监控、通风照明远程控制)长期失效。 3.性能不达标。系统主要性能指标(如监测精度、响应时间、覆盖率)严重低于规范要求。 【除外情形】 1.系统正在进行计划性维修保养,且已启动经审批的临时安全保障措施。 2.非关键子系统(如单个照明回路、个别摄像机)发生故障,但不影响系统整体安全监控功能,且已在规定时限内组织维修。 |
【检查要点】 1.检查系统各子系统(有害气体、视频、通风、照明、消防、紧急电话等)运行状态。 【检查方法】 1.资料查阅: 检查系统运行日志、故障报修和维修记录。 2.现场勘查: |
【整改合格标准】 1.不满足要求的监测系统已完成修复或升级改造,并通过验收。 3.建立了系统的定期维护和应急抢修机制。 【需提交证明材料】 1.系统改造或修复的维修报告、测试记录、验收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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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在役公路重点路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一)路侧计算净区宽度范围内有车辆可能驶入的高速铁路、高速公路、高压输电线塔、危险品储藏仓库等设施,未按建设期标准规范设置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 |
(一)路侧计算净区宽度范围内有车辆可能驶入的高速铁路、高速公路、高压输电线塔、危险品储藏仓库等设施,未按建设期标准规范设置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 |
【关键词解释】 1.“净区”指公路车行道以外,无障碍物、车辆驶出车行道后可以停车或驶回公路的带状区域。 2.“计算净区宽度”应按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2017)附录A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其宽度应根据公路平面线形指标状况、路基填挖情况、运行速度确定。 3.“建设期标准规范”是指该公路项目在设计、建设时适用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 4.“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护栏和栏杆、视线诱导设施、隔离栅、防落网、防眩设施、避险车道和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包括防风栅、防雪栅、积雪标杆、限高架和凸透镜等)。 【判定情形】 1.在役公路重点路段,路侧计算净区宽度范围内有车辆可能驶入的高速铁路、高速公路、高压输电线塔、危险品储藏仓库等高风险设施,且未按建设期标准规范设置相应等级的防撞护栏、防护网等交通安全设施。 2.在役干线一级公路重点路段,路侧计算净区宽度范围内有车辆可能驶入的高速铁路、高速公路、高压输电线塔、危险品储藏仓库等设施,且整体式断面中间带宽度小于或等于12m或者12m宽度范围内有障碍物时,未按建设期标准规范设置中央分隔带护栏。 |
【检查要点】 1.识别路侧净区范围内是否存在所列敏感设施。 【检查方法】 1.查阅资料: (2)查阅路网图,确认路侧是否存在高速铁路、高压线塔等高危设施。 |
【整改合格标准】 已按建设期标准规范(或现行更高标准)要求,增设或修复了合格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如达标护栏、防护网)。 【需提交证明材料】 1.设施的设计方案、施工图纸、施工记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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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跨越大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高速铁路的桥梁以及特大悬索桥、斜拉桥等缆索承重桥梁,未按建设期标准规范设置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 |
(二)跨越大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高速铁路的桥梁以及特大悬索桥、斜拉桥等缆索承重桥梁,未按建设期标准规范设置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 |
【关键词解释】 缆索承重桥梁是以缆索作为主要承重构件的桥梁结构体系,包括悬索桥、斜拉桥和斜拉-悬吊协作体系桥梁。 【判定情形】 1.在役等级公路重点路段:跨越大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高速铁路的桥梁以及特大悬索桥、斜拉桥等缆索承重桥梁未按建设期标准规范设置防落网、加强型防撞护栏[护栏防护等级宜选用八(HA)级]等专项安全设施。 2.在役小交通量农村公路重点路段:上跨公路、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航道或铁路的在役小交通量农村公路桥梁未设置护栏,或防护等级低于三(A)级。 |
【检查要点】 1.确认桥梁属性(是否跨越敏感目标,是否为缆索承重桥)。 【检查方法】 1.查阅资料: |
【整改合格标准】 已按建设期标准规范(或现行更高标准),设置或完善了专项安全设施(如防落网、加强型护栏等)。 【需提交证明材料】 1.专项设施的设计及施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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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路通客运班线临水临崖路段,未按建设期标准规范设置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 |
【关键词解释】 1.“临水临崖路段”,指路侧有深度30米以上悬崖、深谷、深沟,或者有水深1.5米以上水域的路段。 2.“客运班线”,指班车客运中客车按照固定线路、时间、站点和班次运行的客运路线。 3.“建设期标准规范”,指该公路项目在设计、建设时适用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 【判定情形】 公路通客运班线临水临崖路段,未按建设期标准规范设置有效防护栏、防撞墩等安全防护设施。 【除外情形】 客运班线已调整改道,该路段不再通行客运班车。 |
【检查要点】 1.核实该路段是否有客运班线通行。 【检查方法】 1.查阅资料: |
【整改合格标准】 已按建设期标准规范(或现行更高标准),设置或修复了达标的防护设施(如防护栏、防撞墩)。 【需提交证明材料】 1.防护设施的设计及施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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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的公路范围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一)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从事采矿、采石、采砂、取土、爆破、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作业,以及违法设立生产、储存、销售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危及重要公路基础设施安全的; |
(一)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从事采矿、采石、采砂、取土、爆破、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作业,以及违法设立生产、储存、销售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危及重要公路基础设施安全的; |
【判定情形】 1.在禁止从事采矿、采石、采砂、取土、爆破等作业以及设立生产、储存、销售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的公路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危及重要公路基础设施安全。 (1)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的违法违规行为情形。 ①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等作业。 ②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禁止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 (2)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禁止的违法违规行为情形。 ①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等作业。 ②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禁止采砂活动。③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禁止采砂活动。 ④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禁止采砂活动。⑤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不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未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后开展作业。 公路渡口周围200米,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禁止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 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禁止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 3.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除外情形】 违法行为虽存在,但经专业技术评估确认,尚未对重要公路基础设施安全构成实质性、紧迫性威胁的,不判定为本条的重大隐患(但仍是违法行为,需依法处理)。 |
【检查要点】 1.检查作业合法性: 【检查方法】 1.查阅资料: (1)使用测量工具现场测量作业点、设施与公路边坡、桥隧等的实际距离。 |
【整改合格标准】 1.违法行为已完全停止。 【需提交证明材料】 1.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2.违法行为停止、设施拆除、损害修复后的现场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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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从事挖掘、占用、穿越、跨越、架设、埋设等涉路施工活动,危及重要公路基础设施安全的; |
(二)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从事挖掘、占用、穿越、跨越、架设、埋设等涉路施工活动,危及重要公路基础设施安全的; |
【关键词解释】 “违法”指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从事涉路施工活动未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行政许可。 具体许可事项包括: (1)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判定情形】 1.相关单位和个人未经公路管理机构许可,从事挖掘、占用、穿越、跨越、架设、埋设等涉路施工活动。 2.未按许可或备案事项开展涉路施工作业。 【除外情形】 已取得合法的涉路施工行政许可,并严格按照许可的施工方案、交通组织方案和安全防护方案进行,未对公路基础设施造成超出许可范围的损害。 |
【检查要点】 1.检查是否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颁发的涉路施工行政许可决定书。 【检查方法】 1.查阅资料: (1)现场比对施工范围、施工方法、临时交通标志标线设置等是否与许可方案一致。 |
【整改合格标准】 1.所有未经许可的挖掘、占用、穿越、跨越、架设、埋设等涉路施工活动已立即停止。 【需提交证明材料】 1.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2.违法行为停止、设施拆除、损害修复后的现场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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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公路用地范围内焚烧物品或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严重影响公路通行的; |
(三)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公路用地范围内焚烧物品或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严重影响公路通行的; |
【判定情形】 1.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公路用地范围内焚烧物品,产生浓烟或火焰,严重影响公路通行的。 2.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严重影响公路通行的。 |
【检查要点】 1.现场确认是否存在焚烧物品或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检查方法】 现场勘查: |
【整改合格标准】 1.焚烧物品或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行为已被彻底制止。 【需提交证明材料】 1.行为制止后、现场清理完毕的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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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关单位和个人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 |
(四)相关单位和个人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 |
【判定情形】 1.相关单位和个人利用公路桥梁桥体作为承力点进行牵拉作业,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 2.相关单位和个人利用公路桥梁桥体作为承力点进行吊装作业,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 【除外情形】 违法行为虽存在,但经专业技术评估确认,尚未对公路桥梁安全构成实质性、紧迫性威胁的,不判定为本条的重大隐患(但仍是违法行为,需依法处理)。 |
【检查要点】 1.观察桥梁及其周边是否有起重机(吊车)、卷扬机、滑轮组、缆绳等设备,是否存在牵拉、吊装行为。 2.检查是否有专项行政许可。若有,现场作业防护措施是否与批复方案一致。 【检查方法】 现场勘查: 1.直接取证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的行为。 2.查验专项许可文件及桥梁保护方案。 |
【整改合格标准】 1.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的牵拉、吊装等危险作业已立即停止。 【需提交证明材料】 1.作业停止后的现场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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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未经审批许可或未按审批许可的行驶时间、路线通过实施交通管制的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的。 |
(五)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未经审批许可或未按审批许可的行驶时间、路线通过实施交通管制的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的。 |
【关键词解释】 1.“特大型公路桥梁”,指多孔跨径总长L>1000m,单孔跨径Lk>150m。 2.特长公路隧道,指隧道长度L>3000m。 【判定情形】 1.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未经审批许可通过实施交通管制的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的。 2.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未按审批许可的行驶时间通过实施交通管制的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的。 3.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未按审批许可的行驶路线通过实施交通管制的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的。 |
【检查要点】 1.检查车辆是否随车携带公安机关核发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明或者文件。 【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与数据核对: |
【整改合格标准】 1.涉事车辆所属公司已受到相应处罚和管理。 【需提交证明材料】 1.公安机关或交通运输部门对涉事车辆及企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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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从事超限运输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或超限率超过100%的。 |
【判定情形】 1.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从事超限运输,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 2.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从事超限运输,导致超限率超过100%的。 【除外情形】 已取得合法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且车货实际状况与通行证记载信息完全一致,并按照许可的监护方案通行。 |
【检查要点】 1.查超限许可。对于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或超限率超过100%的车辆,检查是否持有有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与现场检测: |
【整改合格标准】 1.该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已依法处理。 【需提交证明材料】 1.执法部门对该次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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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本判定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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