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四川细化版)标准解读

  • 发布时间: 2026-06-23
  • 来源: 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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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标准解读

检查指引

验收标准

国家

四川省

第一条

为指导各地科学准确判定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为指导各地科学准确判定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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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工作。

本标准适用于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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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极易导致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且危害性大或者整改难度大,需要封闭全部或部分路段,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公路管理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极易导致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且危害性大或者整改难度大,需要封闭全部或部分路段,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公路管理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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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分为在役公路桥梁、在役公路隧道、在役公路重点路段、违法违规行为四个方面。

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分为在役公路桥梁、在役公路隧道、在役公路重点路段、违法违规行为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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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役公路桥梁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桥梁技术状况评定为5类,尚未实施危桥改造且未封闭交通的。

桥梁技术状况评定为45类,尚未实施危桥改造且未封闭交通的。

【关键词解释】

1.“桥梁技术状况评定为4表示桥梁处于较差状态,主要构件有大的缺损,严重影响桥梁使用功能;或影响承载能力,不能保证正常使用。

2.桥梁技术状况评定为5,表示桥梁处于危险状态,主要构件存在严重缺损,不能正常使用,危及桥梁安全。

3.尚未实施危桥改造是指尚未启动旨在恢复或提升桥梁技术状况的实质性工程措施(如加固、更换构件等)。仅处于检测、设计、招标等前期工作阶段,视为尚未实施。

【判定情形】

1.经具有资质的检测评定单位确认,桥梁总体技术状况评定等级为5类,且既未组织改建、重建等实质性工程,也未及时封闭交通。

2.经具有资质的检测评定单位确认,桥梁总体技术状况评定等级为4类,且既未启动修复养护、加固或改造等实质性工程,也未及时采取交通管制或必要时封闭交通的措施。

【除外情形】

1.5类桥梁尚未实施改造,但已实施物理性封闭(如砌筑隔离墙、断道等),完全断绝交通所有社会车辆和行人不得通行,并设有规范、明显的警示、绕行标志。

2.4类桥梁尚未实施改造,但已按照经论证的交通管制方案,设置了有效的物理限行设施(如设置固定限高限宽设施、仅允许小型客车通行等),且设施得到持续执行和维护。

3.危桥改造工程已进入实质性施工阶段,并已按经审批的交通组织与安全保障方案全面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在此前提下:

1对于4类桥梁:允许在采取限速、限载、车道压缩、设置临时通行便桥等严格且可靠的交通保障措施后,有条件地限制性通行。此情形下,风险处于受控状态,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对于5类桥梁:必须采取完全封闭交通、修建绕行便道或便桥等绝对安全保障措施,严禁任何社会车辆和人员在原桥面通行。仅在满足此条件,方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检查要点

1.调阅桥梁最新的定期检查报告或特殊检查报告中的技术状况评定等级确认桥梁评定等级。
2.核查桥梁当前交通封闭或管制情况。
3.核查是否已启动实质性改造。

检查方法

1.查阅资料:
1)调阅最新桥梁定期检查报告或记录,确定“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等级”和日期。
2)查阅针对该危桥的《交通组织与管制方案》的批复文件,以及交通管制设施(如限高架)的设置图纸和验收记录。
3)查阅危桥改造工程的《施工合同》《施工图设计批复》《开工令》等,确认工程已进入施工阶段。
2.现场勘查:
15类桥梁,现场检查桥梁两端是否已采用砌墙、断道等物理方式彻底封闭,并设有规范的“桥梁封闭,禁止通行”及绕行标志。
4类桥梁,现场检查是否设置了牢固的限高、限宽门架或墩柱,以及限重标志;观察是否有超限车辆试图绕行或破坏设施的痕迹。
2)前往施工现场,核查是否有施工队伍、机械设备进场,并正在进行基础开挖、构件加固等实质性作业,而非仅进行勘察或场地清理。

整改合格标准

1.情形一(已改造):危桥改造工程已按设计完成并通过交(竣)工验收,桥梁技术状况恢复至123类。
2.情形二(已管制):
15类桥梁已采取永久性封闭交通措施(如砌筑隔离墙、断道)。
24类桥梁已实施经论证的有效交通管制(如设置物理限高、限宽墩),并设有规范警示标志。

需提交证明材料

1.危桥改造工程的交(竣)工验收报告或最新的桥梁检测报告(情形一)。
2.封闭/管制方案及专家论证意见批复文件(情形二)。
3.整改后现场照片/视频。

第六条 在役公路隧道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隧道技术状况评定为5类,尚未实施危隧整治且未关闭隧道的。

(一)隧道技术状况评定为5类,尚未实施危隧整治且未关闭隧道的;隧道技术状况评定为4类,尚未实施危隧整治且未实施交通管制的。

【关键词解释】

1.隧道技术状况评定为5,表示隧道土建结构处于危险状态,存在严重破坏,发展迅速,已危及行人、行车安全。

2.隧道技术状况评定为4,表示隧道土建结构严重破损,存在较严重破坏,发展较快,已影响行人、行车安全;机电设施完好率较低,相关设施需要全面改造。

3.尚未实施危隧整治是指尚未启动旨在恢复或提升隧道结构安全与技术状况的实质性工程措施(如衬砌加固、渗漏水处治、路面改造等)。仅处于检测、设计、招标等前期工作阶段,视为尚未实施。

【判定情形】

1.经具有资质的检测评定单位确认,公路隧道总体技术状况评定类别为5类,且既未组织实施病害处治、局部重建或改建等实质性工程,也未及时关闭隧道。

2.经具有资质的检测评定单位确认,公路隧道总体技术状况评定类别为4类,且既未组织实施结构病害处置、机电设施专项治理等实质性工程,也未实施有效的交通管制(如限速、限重、单洞双向通行等)。

【除外情形】

1.5类隧道尚未实施整治,但已实施物理性关闭(如砌筑封墙、设置永久性隔离栅栏等),完全断绝所有社会车辆和行人通行,并设有规范、明显的警示与绕行标志。

2.4类隧道尚未实施整治,但已按照经专家论证的交通管制方案,实施了有效的管制措施(如实施单洞双向通行、设置限速限重标志、封闭部分车道等),且措施得到持续执行和维护。

危隧整治工程已进入实质性施工阶段,并已按经审批的交通组织与安全保障方案全面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在此前提下:

1对于4类隧道:允许在采取限速、封闭部分车道、设置临时支撑与防护网等严格且可靠的交通保障措施后,有条件地限制性通行。此情形下,风险处于受控状态,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对于5类隧道:必须采取完全封闭交通、利用平行导洞或修建绕行便道等绝对安全保障措施,严禁任何社会车辆和人员在原隧道内通行。仅在满足此条件,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检查要点

1.确认隧道最新的技术状况评定类别。
2.核查隧道关闭或交通管制情况。

检查方法

1.查阅资料:
1调阅最新隧道定期检查报告或记录,确认土隧道“总体技术状况评定类别”和日期
2查阅针对该隧道的《关闭公告》或《交通管制方案》的审批文件。
2.现场勘查:
15类隧道检查隧道洞口是否已被完全物理封闭(如砌筑封墙、安装坚固的隔离栅栏),确保任何车辆和行人均无法进入。
2对于4类隧道:
①实施单洞双向通行,检查对向车道隔离设施是否完备,交通信号灯是否正常工作。
②实施限速限重,检查隧道口及洞内相关标志是否清晰、完好,或通过移动治超设备现场抽查通行车辆。

整改合格标准

1.情形一(已整治):危隧整治工程已按设计完成并通过验收,隧道技术状况满足安全运营要求。
2.情形二(已管制):
5类隧道:已物理封闭,无车辆人员进入。
4类隧道:已按经论证的交通管制方案(如单洞双向、限重)执行,设施齐全有效。

需提交证明材料

1.整治工程的交(竣)工验收报告或最新的隧道检测报告(情形一)。
2.封闭/管制方案及专家论证意见、批复文件(情形二)。
3.隧道洞口封闭或管制设施现场照片/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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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长隧道、瓦斯隧道等特殊隧道连续监测系统(含有害气体监测、视频监控、通风系统、照明系统、消防系统、紧急电话、平行导洞等)不满足规范要求。

【关键词解释】

1.特长隧道指隧道长度大于3000米。

2.瓦斯隧道,在隧道勘察或施工过程中,隧道内存在瓦斯。

【判定情形】

1.系统缺失按规定应设置的监测系统完全未建设或整体瘫痪无法使用。

2.功能失效系统关键功能(如瓦斯隧道的有害气体浓度监测与报警、火灾自动报警、视频全程监控、通风照明远程控制)长期失效。

3.性能不达标系统主要性能指标(如监测精度、响应时间、覆盖率)严重低于规范要求。

【除外情形】

1.系统正在进行计划性维修保养,且已启动经审批的临时安全保障措施。

2.非关键子系统(如单个照明回路、个别摄像机)发生故障,但不影响系统整体安全监控功能,且已在规定时限内组织维修。

检查要点

1.检查系统各子系统(有害气体、视频、通风、照明、消防、紧急电话等)运行状态。
2.验证关键设备功能有效性。
3.核查系统日常维护保养情况。

检查方法

1.资料查阅:

检查系统运行日志、故障报修和维修记录。

2.现场勘查:
1在监控中心逐一调隧道内各段视频监控画面,检查是否存在黑屏、模糊、信号丢失等问题,确保全覆盖、无死角。
2功能性测试:
火灾报警测试在隧道内(或模拟点位)手动触发火灾报警按钮,观察监控中心是否在规范要求时间内收到声光报警信号。
紧急电话测试。在隧道内测试紧急电话与监控中心的通话是否清晰、畅通。
通风/照明测试,在监控中心远程手动启动/关闭一组风机或照明回路,现场确认设备是否正常响应。
3现场查看有害气体感器、摄像头、消防等设备设施外观是否完好,安装位置是否符合规范。

整改合格标准

1.不满足要求的监测系统已完成修复或升级改造,并通过验收。
2.系统已连续正常运行不少于30日,各项功能(报警、通话、联动等)测试合格。

3.建立了系统的定期维护和应急抢修机制。

需提交证明材料

1.系统改造或修复的维修报告测试记录验收报告。
2.连续30日的系统运行日志/报告。

第七条 在役公路重点路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路侧计算净区宽度范围内有车辆可能驶入的高速铁路、高速公路、高压输电线塔、危险品储藏仓库等设施,未按建设期标准规范设置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

(一)路侧计算净区宽度范围内有车辆可能驶入的高速铁路、高速公路、高压输电线塔、危险品储藏仓库等设施,未按建设期标准规范设置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

【关键词解释】

1.“净区指公路车行道以外无障碍物、车辆驶出车行道后可以停车或驶回公路的带状区域。

2.计算净区宽度应按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2017)附录A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其宽度应根据公路平面线形指标状况、路基填挖情况、运行速度确定。

3.建设期标准规范是指该公路项目在设计、建设时适用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

4.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护栏和栏杆、视线诱导设施、隔离栅、防落网、防眩设施、避险车道和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包括防风栅、防雪栅、积雪标杆、限高架和凸透镜等)。

【判定情形】

1.在役公路重点路段,路侧计算净区宽度范围内有车辆可能驶入的高速铁路、高速公路、高压输电线塔、危险品储藏仓库等高风险设施,且未按建设期标准规范设置相应等级的防撞护栏、防护网等交通安全设施。

2.在役干线一级公路重点路段,路侧计算净区宽度范围内有车辆可能驶入的高速铁路、高速公路、高压输电线塔、危险品储藏仓库等设施,且整体式断面中间带宽度小于或等于12m或者12m宽度范围内有障碍物时未按建设期标准规范设置中央分隔带护栏。

检查要点

1.识别路侧净区范围内是否存在所列敏感设施。
2.检查现有交通安全设施(护栏类型、高度、强度)的防护等级是否与面临的风险匹配,并符合建设期标准规范要求。

检查方法

1.查阅资料:
1)查阅该路段的竣工图纸或安全性评价报告,查找“路侧净区”计算说明和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图。

2)查阅路网图,确认路侧是否存在高速铁路、高压线塔等高危设施。
2.现场勘查:
1)使用皮尺、激光测距仪等工具,从公路车行道边缘开始,现场测量至高速铁路桥墩、高压线塔、危险品仓库围墙等设施的实际距离。
2)将实测距离与图纸中规定的“计算净区宽度”进行比对。
3)若危险设施位于净区内,则详细检查现场设置的护栏等级(如SASS级)、高度、长度,以及端头处理方式,是否与建设期设计图纸的要求完全一致。

整改合格标准

已按建设期标准规范(或现行更高标准)要求增设或修复合格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如达标护栏、防护网)。

需提交证明材料

1.设施的设计方案、施工图纸、施工记录
2.设施产品的合格证明或检测报告。
3.整改后现场照片,能清晰地展示设施全貌及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二)跨越大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高速铁路的桥梁以及特大悬索桥、斜拉桥等缆索承重桥梁,未按建设期标准规范设置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

(二)跨越大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高速铁路的桥梁以及特大悬索桥、斜拉桥等缆索承重桥梁,未按建设期标准规范设置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

【关键词解释】

缆索承重桥梁是以缆索作为主要承重构件的桥梁结构体系,包括悬索桥、斜拉桥和斜拉悬吊协作体系桥梁

【判定情形】

1.在役等级公路重点路段:跨越大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高速铁路的桥梁以及特大悬索桥、斜拉桥等缆索承重桥梁未按建设期标准规范设置防网、加强型防撞护栏[护栏防护等级宜选用八(HA)级]等专项安全设施。

2.在役小交通量农村公路重点路段:上跨公路、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航道或铁路的在役小交通量农村公路桥梁未设置护栏,或防护等级低于三(A)级。

检查要点

1.确认桥梁属性(是否跨越敏感目标,是否为缆索承重桥)。
2.核对专项安全设施是否设置。

检查方法

1.查阅资料:
查阅桥梁的设计图纸和竣工资料,确认其是否为跨越水源地、高铁的特大桥或缆索承重桥,并核对专项安全设施的设计要求。
2.现场勘查:
检查桥梁的交通安全设施(如防撞护栏、防落物网、监控系统)是否齐全、有效,并符合设计规范。

整改合格标准

已按建设期标准规范(或现行更高标准),设置或完善了专项安全设施(如防网、加强型护栏)。

需提交证明材料

1.专项设施的设计及施工记录。
2.设施产品的合格证明或检测报告。
3.整改后现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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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路通客运班线临水临崖路段,未按建设期标准规范设置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

【关键词解释】

1.“临水临崖路段,指路侧有深度30米以上悬崖、深谷、深沟,或者有水深1.5米以上水域的路段。

2.客运班线,指班车客运中客车按照固定线路、时间、站点和班次运行的客运路线。

3.“建设期标准规范”,指该公路项目在设计、建设时适用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

【判定情形】

公路通客运班线临水临崖路段未按建设期标准规范设置有效防护栏、防撞墩等安全防护设施。

【除外情形】

客运班线已调整改道,该路段不再通行客运班车

检查要点

1.核实该路段是否有客运班线通行。
2.判断路段是否为临水或临崖地形。
3.检查现有护栏的等级和完整性是否达标。

检查方法

1.查阅资料:
1)查阅客运班线审批文件或向交通运输部门核实,确认该路段确有固定班次客运车辆通行。
2)查阅该路段的设计文件,明确临水临崖路段护栏的设计防护等级(SB级以上)。
2.现场勘查:
1)实地确认路侧是否为陡坡、深谷、水域等危险地形。
2)检查危险路段设置的护栏类型(波形梁护栏、混凝土护栏等)是否与设计一致,检查其高度、立柱埋深、波形梁板厚度等关键参数是否达标,以及是否存在严重变形、损坏或防腐层脱落等问题。

整改合格标准

已按建设期标准规范(或现行更高标准),设置或修复了达标的防护设施(如防护栏、防撞墩)。

需提交证明材料

1.防护设施的设计及施工记录。
2.设施产品的合格证明或检测报告
3.整改后现场照片。

 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的公路范围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从事采矿、采石、采砂、取土、爆破、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作业,以及违法设立生产、储存、销售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危及重要公路基础设施安全的;

(一)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从事采矿、采石、采砂、取土、爆破、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作业,以及违法设立生产、储存、销售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危及重要公路基础设施安全的;

【判定情形】

1.在禁止从事采矿、采石、采砂、取土、爆破等作业以及设立生产、储存、销售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的公路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危及重要公路基础设施安全。

1)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的违法违规行为情形。

①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等作业。

②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禁止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

2)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禁止的违法违规行为情形。

①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等作业。

②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禁止采砂活动。③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禁止采砂活动。

④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禁止采砂活动。⑤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不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未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后开展作业。
3)公路渡口周围禁止的违法违规行为情形。

公路渡口周围200米,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禁止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
4)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周围禁止的违法违规行为情形。

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禁止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
2.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3.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除外情形】

违法行为虽存在,但经专业技术评估确认,尚未对重要公路基础设施安全构成实质性、紧迫性威胁的,不判定为本条的重大隐患(但仍是违法行为,需依法处理)。

检查要点

1.查作业合法性:
1检查是否持有有效的采矿采砂等资源开采许可。
2检查爆破作业单位及人员是否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3检查危险物品场所是否持有应急管理等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核查作业点、设施与公路基础设施的距离,是否满足《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判定情形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
3.公路影响评估作业行为是否已对公路路基、桥梁、隧道等造成损害或构成重大安全威胁。

检查方法

1.查阅资料:
要求相关单位出示所有法定许可证照原件,核对有效期、许可范围与实际作业内容是否一致。
2.现场勘查:

1)使用测量工具现场测量作业点、设施与公路边坡、桥隧等的实际距离。
2)对公路设施进行现场勘查,检查是否存在开裂、沉降、变形等损害迹象。

整改合格标准

1.违法行为已完全停止。
2.违法场所、设施已彻底拆除或清理。
3.对公路基础设施造成的损害已修复完毕并通过检测鉴定。

需提交证明材料

1.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2.违法行为停止、设施拆除、损害修复后的现场照片。
3.修复工程的检测鉴定报告或专家论证意见

(二)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从事挖掘、占用、穿越、跨越、架设、埋设等涉路施工活动,危及重要公路基础设施安全的;

(二)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从事挖掘、占用、穿越、跨越、架设、埋设等涉路施工活动,危及重要公路基础设施安全的;

【关键词解释】

违法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从事涉路施工活动未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行政许可。

具体许可事项包括:

1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3)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4)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5)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6)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7)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判定情形】

1.关单位和个人未经公路管理机构许可,从事挖掘、占用、穿越、跨越、架设、埋设等涉路施工活动。

2.未按许可或备案事项开展涉路施工作业。

【除外情形】

已取得合法的涉路施工行政许可,并严格按照许可的施工方案、交通组织方案和安全防护方案进行,未对公路基础设施造成超出许可范围的损害

检查要点

1.检查是否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颁发的涉路施工行政许可决定书。
2.核对现场施工范围、工艺、防护措施是否与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交通组织方案和安全防护方案一致。
3.检查涉路施工活动是否对公路、桥梁、涵洞等结构安全造成影响。

检查方法

1.查阅资料:
查验涉路施工行政许可决定书原件及批复的施工方案。
2.现场勘查:

1)现场比对施工范围、施工方法、临时交通标志标线设置等是否与许可方案一致。
2)检查公路路面、路基、桥梁结构是否有因施工造成的损坏。

【整改合格标准】

1.所有未经许可的挖掘、占用、穿越、跨越、架设、埋设等涉路施工活动已立即停止。
2.对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的损害已修复完毕,恢复原状或达到安全通行标准。
3.若需继续施工,已依法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涉路施工行政许可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施工。若终止施工活动,已落实长期监护措施,确保无后续安全隐患。

【需提交证明材料】

1.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2.违法行为停止、设施拆除、损害修复后的现场照片。
3.修复工程的检测鉴定报告或专家论证意见。
4.新取得的涉路施工行政许可决定书及经批复的施工方案。

(三)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公路用地范围内焚烧物品或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严重影响公路通行的;

(三)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公路用地范围内焚烧物品或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严重影响公路通行的;

【判定情形】

1.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公路用地范围内焚烧物品,产生浓烟或火焰,严重影响公路通行的。

2.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严重影响公路通行的。

检查要点

1.现场确认是否存在焚烧物品或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2.如涉及固定源排放,检查是否持有生态环境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
3.评估烟雾、污染物是否严重影响能见度或污染路面。

检查方法

现场勘查:
1.直接取证焚烧现场或排放口。
2.要求相关单位出示排污许可等文件。
3.记录现场能见度、路面污染状况,并可询问过往司机通行感受。

【整改合格标准】

1.焚烧物品或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行为已被彻底制止。
2.残留的焚烧物、污染物已被完全清除,受污染的路面、设施已得到专业清洗或修复,通行障碍已消除。
3.责任单位已建立内部管理制度。

【需提交证明材料】

1.行为制止后、现场清理完毕的照片。
2.执法部门出具的现场处理记录。
3.责任单位出具的杜绝此类行为的书面承诺书。

(四)相关单位和个人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

(四)相关单位和个人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

【判定情形】

1.相关单位和个人利用公路桥梁桥体作为承力点进行牵拉作业,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

2.相关单位和个人利用公路桥梁桥体作为承力点进行吊装作业,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

【除外情形】

违法行为虽存在,但经专业技术评估确认,尚未对公路桥梁安全构成实质性、紧迫性威胁的,不判定为本条的重大隐患(但仍是违法行为,需依法处理)。

检查要点

1.观察桥梁及其周边是否有起重机(吊车)、卷扬机、滑轮组、缆绳等设备,是否存在牵拉、吊装行为。

2.检查是否有专项行政许可。若有,现场作业防护措施是否与批复方案一致。

检查方法

现场勘查:

1.直接取证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的行为。

2.查验专项许可文件及桥梁保护方案。
3.现场检查桥梁受力区域是否设置了有效的防护垫层、监控仪器等。
4.核查吊装设备的技术参数和起吊重量,评估其对桥梁的影响。

整改合格标准

1.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的牵拉、吊装等危险作业已立即停止。
2.已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桥梁进行全面检测,确认桥梁结构安全,未因作业造成损伤。若已造成损伤,则已完成修复加固。
3.若确需进行此类作业,已事先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专项许可,并落实全套桥梁保护方案。

需提交证明材料

1.业停止后的现场照片。
2.桥梁结构安全检测报告或修复加固工程的验收报告。
3.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专项许可文件及桥梁保护方案。

(五)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未经审批许可或未按审批许可的行驶时间、路线通过实施交通管制的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的。

(五)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未经审批许可或未按审批许可的行驶时间、路线通过实施交通管制的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的。

【关键词解释】

1.特大型公路桥梁”,指多孔跨径总长L>1000m,单孔跨径Lk>150m

2.特长公路隧道,指隧道长度L>3000m

【判定情形】

1.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未经审批许可通过实施交通管制的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的。

2.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未按审批许可的行驶时间通过实施交通管制的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的。

3.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未按审批许可的行驶路线通过实施交通管制的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的。

检查要点

1.检查车辆是否随车携带公安机关核发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明或者文件。
2.核对通行证上批准的行驶路线、时间,与实际通行记录(如高速收费、监控数据)是否一致。

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与数据核对:
1.在桥隧入口或途中检查点,查验许可证件。
2.调取高速公路通行流水、监控视频,与通行证信息进行比对。

整改合格标准

1.涉事车辆所属公司已受到相应处罚和管理。
2.车辆所属公司已建立并严格执行危险品运输车辆通过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的审批流程,确保一车一审批
3.公路管理单位能通过监控系统对危险品车辆通行特大桥隧的行为进行有效监控、报警和追溯。

需提交证明材料

1.公安机关或交通运输部门对涉事车辆及企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道路运输公司修订发布的内部审批流程文件。
3.监控系统对危险品车辆进行识别、记录和报警的截图或日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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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从事超限运输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或超限率超过100%的。

【判定情形】

1.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从事超限运输,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

2.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从事超限运输,导致超限率超过100%的。

【除外情形】

已取得合法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且车货实际状况与通行证记载信息完全一致,并按照许可的监护方案通行。

检查要点

1.查超限许可对于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或超限率超过100%的车辆,检查是否持有有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2.查证货一致性核对通行证上记载的车货总质量、外廓尺寸等信息,与实际车辆是否完全相符。
3.检查是否按照许可要求采取了相应的护送监护措施。

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与现场检测:
1.在治超站或现场,查验《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原件。
2.使用地磅进行称重,使用尺规或激光设备测量尺寸,与通行证数据进行严格比对。
3.检查护送车辆、人员及方案执行情况。

整改合格标准

1.该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已依法处理。
2.已通过加强源头治超和路面稽查,建立防范类似严重超限运输的长效机制。

需提交证明材料

1.执法部门对该次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对该车辆及所属公司其他车辆大件运输许可的核查记录。
3.加强治超工作的相关文件、会议记录、巡查记录等。

第九条

本判定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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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刘超】
政策解读
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四川细化版)标准解读
发布时间:2026-06-23 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处

序号

条文内容

标准解读

检查指引

验收标准

国家

四川省

第一条

为指导各地科学准确判定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为指导各地科学准确判定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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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工作。

本标准适用于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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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极易导致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且危害性大或者整改难度大,需要封闭全部或部分路段,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公路管理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极易导致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且危害性大或者整改难度大,需要封闭全部或部分路段,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公路管理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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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分为在役公路桥梁、在役公路隧道、在役公路重点路段、违法违规行为四个方面。

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分为在役公路桥梁、在役公路隧道、在役公路重点路段、违法违规行为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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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役公路桥梁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桥梁技术状况评定为5类,尚未实施危桥改造且未封闭交通的。

桥梁技术状况评定为45类,尚未实施危桥改造且未封闭交通的。

【关键词解释】

1.“桥梁技术状况评定为4表示桥梁处于较差状态,主要构件有大的缺损,严重影响桥梁使用功能;或影响承载能力,不能保证正常使用。

2.桥梁技术状况评定为5,表示桥梁处于危险状态,主要构件存在严重缺损,不能正常使用,危及桥梁安全。

3.尚未实施危桥改造是指尚未启动旨在恢复或提升桥梁技术状况的实质性工程措施(如加固、更换构件等)。仅处于检测、设计、招标等前期工作阶段,视为尚未实施。

【判定情形】

1.经具有资质的检测评定单位确认,桥梁总体技术状况评定等级为5类,且既未组织改建、重建等实质性工程,也未及时封闭交通。

2.经具有资质的检测评定单位确认,桥梁总体技术状况评定等级为4类,且既未启动修复养护、加固或改造等实质性工程,也未及时采取交通管制或必要时封闭交通的措施。

【除外情形】

1.5类桥梁尚未实施改造,但已实施物理性封闭(如砌筑隔离墙、断道等),完全断绝交通所有社会车辆和行人不得通行,并设有规范、明显的警示、绕行标志。

2.4类桥梁尚未实施改造,但已按照经论证的交通管制方案,设置了有效的物理限行设施(如设置固定限高限宽设施、仅允许小型客车通行等),且设施得到持续执行和维护。

3.危桥改造工程已进入实质性施工阶段,并已按经审批的交通组织与安全保障方案全面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在此前提下:

1对于4类桥梁:允许在采取限速、限载、车道压缩、设置临时通行便桥等严格且可靠的交通保障措施后,有条件地限制性通行。此情形下,风险处于受控状态,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对于5类桥梁:必须采取完全封闭交通、修建绕行便道或便桥等绝对安全保障措施,严禁任何社会车辆和人员在原桥面通行。仅在满足此条件,方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检查要点

1.调阅桥梁最新的定期检查报告或特殊检查报告中的技术状况评定等级确认桥梁评定等级。
2.核查桥梁当前交通封闭或管制情况。
3.核查是否已启动实质性改造。

检查方法

1.查阅资料:
1)调阅最新桥梁定期检查报告或记录,确定“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等级”和日期。
2)查阅针对该危桥的《交通组织与管制方案》的批复文件,以及交通管制设施(如限高架)的设置图纸和验收记录。
3)查阅危桥改造工程的《施工合同》《施工图设计批复》《开工令》等,确认工程已进入施工阶段。
2.现场勘查:
15类桥梁,现场检查桥梁两端是否已采用砌墙、断道等物理方式彻底封闭,并设有规范的“桥梁封闭,禁止通行”及绕行标志。
4类桥梁,现场检查是否设置了牢固的限高、限宽门架或墩柱,以及限重标志;观察是否有超限车辆试图绕行或破坏设施的痕迹。
2)前往施工现场,核查是否有施工队伍、机械设备进场,并正在进行基础开挖、构件加固等实质性作业,而非仅进行勘察或场地清理。

整改合格标准

1.情形一(已改造):危桥改造工程已按设计完成并通过交(竣)工验收,桥梁技术状况恢复至123类。
2.情形二(已管制):
15类桥梁已采取永久性封闭交通措施(如砌筑隔离墙、断道)。
24类桥梁已实施经论证的有效交通管制(如设置物理限高、限宽墩),并设有规范警示标志。

需提交证明材料

1.危桥改造工程的交(竣)工验收报告或最新的桥梁检测报告(情形一)。
2.封闭/管制方案及专家论证意见批复文件(情形二)。
3.整改后现场照片/视频。

第六条 在役公路隧道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隧道技术状况评定为5类,尚未实施危隧整治且未关闭隧道的。

(一)隧道技术状况评定为5类,尚未实施危隧整治且未关闭隧道的;隧道技术状况评定为4类,尚未实施危隧整治且未实施交通管制的。

【关键词解释】

1.隧道技术状况评定为5,表示隧道土建结构处于危险状态,存在严重破坏,发展迅速,已危及行人、行车安全。

2.隧道技术状况评定为4,表示隧道土建结构严重破损,存在较严重破坏,发展较快,已影响行人、行车安全;机电设施完好率较低,相关设施需要全面改造。

3.尚未实施危隧整治是指尚未启动旨在恢复或提升隧道结构安全与技术状况的实质性工程措施(如衬砌加固、渗漏水处治、路面改造等)。仅处于检测、设计、招标等前期工作阶段,视为尚未实施。

【判定情形】

1.经具有资质的检测评定单位确认,公路隧道总体技术状况评定类别为5类,且既未组织实施病害处治、局部重建或改建等实质性工程,也未及时关闭隧道。

2.经具有资质的检测评定单位确认,公路隧道总体技术状况评定类别为4类,且既未组织实施结构病害处置、机电设施专项治理等实质性工程,也未实施有效的交通管制(如限速、限重、单洞双向通行等)。

【除外情形】

1.5类隧道尚未实施整治,但已实施物理性关闭(如砌筑封墙、设置永久性隔离栅栏等),完全断绝所有社会车辆和行人通行,并设有规范、明显的警示与绕行标志。

2.4类隧道尚未实施整治,但已按照经专家论证的交通管制方案,实施了有效的管制措施(如实施单洞双向通行、设置限速限重标志、封闭部分车道等),且措施得到持续执行和维护。

危隧整治工程已进入实质性施工阶段,并已按经审批的交通组织与安全保障方案全面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在此前提下:

1对于4类隧道:允许在采取限速、封闭部分车道、设置临时支撑与防护网等严格且可靠的交通保障措施后,有条件地限制性通行。此情形下,风险处于受控状态,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对于5类隧道:必须采取完全封闭交通、利用平行导洞或修建绕行便道等绝对安全保障措施,严禁任何社会车辆和人员在原隧道内通行。仅在满足此条件,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检查要点

1.确认隧道最新的技术状况评定类别。
2.核查隧道关闭或交通管制情况。

检查方法

1.查阅资料:
1调阅最新隧道定期检查报告或记录,确认土隧道“总体技术状况评定类别”和日期
2查阅针对该隧道的《关闭公告》或《交通管制方案》的审批文件。
2.现场勘查:
15类隧道检查隧道洞口是否已被完全物理封闭(如砌筑封墙、安装坚固的隔离栅栏),确保任何车辆和行人均无法进入。
2对于4类隧道:
①实施单洞双向通行,检查对向车道隔离设施是否完备,交通信号灯是否正常工作。
②实施限速限重,检查隧道口及洞内相关标志是否清晰、完好,或通过移动治超设备现场抽查通行车辆。

整改合格标准

1.情形一(已整治):危隧整治工程已按设计完成并通过验收,隧道技术状况满足安全运营要求。
2.情形二(已管制):
5类隧道:已物理封闭,无车辆人员进入。
4类隧道:已按经论证的交通管制方案(如单洞双向、限重)执行,设施齐全有效。

需提交证明材料

1.整治工程的交(竣)工验收报告或最新的隧道检测报告(情形一)。
2.封闭/管制方案及专家论证意见、批复文件(情形二)。
3.隧道洞口封闭或管制设施现场照片/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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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长隧道、瓦斯隧道等特殊隧道连续监测系统(含有害气体监测、视频监控、通风系统、照明系统、消防系统、紧急电话、平行导洞等)不满足规范要求。

【关键词解释】

1.特长隧道指隧道长度大于3000米。

2.瓦斯隧道,在隧道勘察或施工过程中,隧道内存在瓦斯。

【判定情形】

1.系统缺失按规定应设置的监测系统完全未建设或整体瘫痪无法使用。

2.功能失效系统关键功能(如瓦斯隧道的有害气体浓度监测与报警、火灾自动报警、视频全程监控、通风照明远程控制)长期失效。

3.性能不达标系统主要性能指标(如监测精度、响应时间、覆盖率)严重低于规范要求。

【除外情形】

1.系统正在进行计划性维修保养,且已启动经审批的临时安全保障措施。

2.非关键子系统(如单个照明回路、个别摄像机)发生故障,但不影响系统整体安全监控功能,且已在规定时限内组织维修。

检查要点

1.检查系统各子系统(有害气体、视频、通风、照明、消防、紧急电话等)运行状态。
2.验证关键设备功能有效性。
3.核查系统日常维护保养情况。

检查方法

1.资料查阅:

检查系统运行日志、故障报修和维修记录。

2.现场勘查:
1在监控中心逐一调隧道内各段视频监控画面,检查是否存在黑屏、模糊、信号丢失等问题,确保全覆盖、无死角。
2功能性测试:
火灾报警测试在隧道内(或模拟点位)手动触发火灾报警按钮,观察监控中心是否在规范要求时间内收到声光报警信号。
紧急电话测试。在隧道内测试紧急电话与监控中心的通话是否清晰、畅通。
通风/照明测试,在监控中心远程手动启动/关闭一组风机或照明回路,现场确认设备是否正常响应。
3现场查看有害气体感器、摄像头、消防等设备设施外观是否完好,安装位置是否符合规范。

整改合格标准

1.不满足要求的监测系统已完成修复或升级改造,并通过验收。
2.系统已连续正常运行不少于30日,各项功能(报警、通话、联动等)测试合格。

3.建立了系统的定期维护和应急抢修机制。

需提交证明材料

1.系统改造或修复的维修报告测试记录验收报告。
2.连续30日的系统运行日志/报告。

第七条 在役公路重点路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路侧计算净区宽度范围内有车辆可能驶入的高速铁路、高速公路、高压输电线塔、危险品储藏仓库等设施,未按建设期标准规范设置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

(一)路侧计算净区宽度范围内有车辆可能驶入的高速铁路、高速公路、高压输电线塔、危险品储藏仓库等设施,未按建设期标准规范设置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

【关键词解释】

1.“净区指公路车行道以外无障碍物、车辆驶出车行道后可以停车或驶回公路的带状区域。

2.计算净区宽度应按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2017)附录A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其宽度应根据公路平面线形指标状况、路基填挖情况、运行速度确定。

3.建设期标准规范是指该公路项目在设计、建设时适用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

4.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护栏和栏杆、视线诱导设施、隔离栅、防落网、防眩设施、避险车道和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包括防风栅、防雪栅、积雪标杆、限高架和凸透镜等)。

【判定情形】

1.在役公路重点路段,路侧计算净区宽度范围内有车辆可能驶入的高速铁路、高速公路、高压输电线塔、危险品储藏仓库等高风险设施,且未按建设期标准规范设置相应等级的防撞护栏、防护网等交通安全设施。

2.在役干线一级公路重点路段,路侧计算净区宽度范围内有车辆可能驶入的高速铁路、高速公路、高压输电线塔、危险品储藏仓库等设施,且整体式断面中间带宽度小于或等于12m或者12m宽度范围内有障碍物时未按建设期标准规范设置中央分隔带护栏。

检查要点

1.识别路侧净区范围内是否存在所列敏感设施。
2.检查现有交通安全设施(护栏类型、高度、强度)的防护等级是否与面临的风险匹配,并符合建设期标准规范要求。

检查方法

1.查阅资料:
1)查阅该路段的竣工图纸或安全性评价报告,查找“路侧净区”计算说明和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图。

2)查阅路网图,确认路侧是否存在高速铁路、高压线塔等高危设施。
2.现场勘查:
1)使用皮尺、激光测距仪等工具,从公路车行道边缘开始,现场测量至高速铁路桥墩、高压线塔、危险品仓库围墙等设施的实际距离。
2)将实测距离与图纸中规定的“计算净区宽度”进行比对。
3)若危险设施位于净区内,则详细检查现场设置的护栏等级(如SASS级)、高度、长度,以及端头处理方式,是否与建设期设计图纸的要求完全一致。

整改合格标准

已按建设期标准规范(或现行更高标准)要求增设或修复合格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如达标护栏、防护网)。

需提交证明材料

1.设施的设计方案、施工图纸、施工记录
2.设施产品的合格证明或检测报告。
3.整改后现场照片,能清晰地展示设施全貌及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二)跨越大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高速铁路的桥梁以及特大悬索桥、斜拉桥等缆索承重桥梁,未按建设期标准规范设置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

(二)跨越大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高速铁路的桥梁以及特大悬索桥、斜拉桥等缆索承重桥梁,未按建设期标准规范设置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

【关键词解释】

缆索承重桥梁是以缆索作为主要承重构件的桥梁结构体系,包括悬索桥、斜拉桥和斜拉悬吊协作体系桥梁

【判定情形】

1.在役等级公路重点路段:跨越大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高速铁路的桥梁以及特大悬索桥、斜拉桥等缆索承重桥梁未按建设期标准规范设置防网、加强型防撞护栏[护栏防护等级宜选用八(HA)级]等专项安全设施。

2.在役小交通量农村公路重点路段:上跨公路、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航道或铁路的在役小交通量农村公路桥梁未设置护栏,或防护等级低于三(A)级。

检查要点

1.确认桥梁属性(是否跨越敏感目标,是否为缆索承重桥)。
2.核对专项安全设施是否设置。

检查方法

1.查阅资料:
查阅桥梁的设计图纸和竣工资料,确认其是否为跨越水源地、高铁的特大桥或缆索承重桥,并核对专项安全设施的设计要求。
2.现场勘查:
检查桥梁的交通安全设施(如防撞护栏、防落物网、监控系统)是否齐全、有效,并符合设计规范。

整改合格标准

已按建设期标准规范(或现行更高标准),设置或完善了专项安全设施(如防网、加强型护栏)。

需提交证明材料

1.专项设施的设计及施工记录。
2.设施产品的合格证明或检测报告。
3.整改后现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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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路通客运班线临水临崖路段,未按建设期标准规范设置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

【关键词解释】

1.“临水临崖路段,指路侧有深度30米以上悬崖、深谷、深沟,或者有水深1.5米以上水域的路段。

2.客运班线,指班车客运中客车按照固定线路、时间、站点和班次运行的客运路线。

3.“建设期标准规范”,指该公路项目在设计、建设时适用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

【判定情形】

公路通客运班线临水临崖路段未按建设期标准规范设置有效防护栏、防撞墩等安全防护设施。

【除外情形】

客运班线已调整改道,该路段不再通行客运班车

检查要点

1.核实该路段是否有客运班线通行。
2.判断路段是否为临水或临崖地形。
3.检查现有护栏的等级和完整性是否达标。

检查方法

1.查阅资料:
1)查阅客运班线审批文件或向交通运输部门核实,确认该路段确有固定班次客运车辆通行。
2)查阅该路段的设计文件,明确临水临崖路段护栏的设计防护等级(SB级以上)。
2.现场勘查:
1)实地确认路侧是否为陡坡、深谷、水域等危险地形。
2)检查危险路段设置的护栏类型(波形梁护栏、混凝土护栏等)是否与设计一致,检查其高度、立柱埋深、波形梁板厚度等关键参数是否达标,以及是否存在严重变形、损坏或防腐层脱落等问题。

整改合格标准

已按建设期标准规范(或现行更高标准),设置或修复了达标的防护设施(如防护栏、防撞墩)。

需提交证明材料

1.防护设施的设计及施工记录。
2.设施产品的合格证明或检测报告
3.整改后现场照片。

 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的公路范围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从事采矿、采石、采砂、取土、爆破、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作业,以及违法设立生产、储存、销售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危及重要公路基础设施安全的;

(一)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从事采矿、采石、采砂、取土、爆破、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作业,以及违法设立生产、储存、销售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危及重要公路基础设施安全的;

【判定情形】

1.在禁止从事采矿、采石、采砂、取土、爆破等作业以及设立生产、储存、销售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的公路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危及重要公路基础设施安全。

1)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的违法违规行为情形。

①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等作业。

②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禁止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

2)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禁止的违法违规行为情形。

①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等作业。

②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禁止采砂活动。③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禁止采砂活动。

④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禁止采砂活动。⑤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不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未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后开展作业。
3)公路渡口周围禁止的违法违规行为情形。

公路渡口周围200米,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禁止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
4)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周围禁止的违法违规行为情形。

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禁止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
2.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3.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除外情形】

违法行为虽存在,但经专业技术评估确认,尚未对重要公路基础设施安全构成实质性、紧迫性威胁的,不判定为本条的重大隐患(但仍是违法行为,需依法处理)。

检查要点

1.查作业合法性:
1检查是否持有有效的采矿采砂等资源开采许可。
2检查爆破作业单位及人员是否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3检查危险物品场所是否持有应急管理等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核查作业点、设施与公路基础设施的距离,是否满足《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判定情形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
3.公路影响评估作业行为是否已对公路路基、桥梁、隧道等造成损害或构成重大安全威胁。

检查方法

1.查阅资料:
要求相关单位出示所有法定许可证照原件,核对有效期、许可范围与实际作业内容是否一致。
2.现场勘查:

1)使用测量工具现场测量作业点、设施与公路边坡、桥隧等的实际距离。
2)对公路设施进行现场勘查,检查是否存在开裂、沉降、变形等损害迹象。

整改合格标准

1.违法行为已完全停止。
2.违法场所、设施已彻底拆除或清理。
3.对公路基础设施造成的损害已修复完毕并通过检测鉴定。

需提交证明材料

1.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2.违法行为停止、设施拆除、损害修复后的现场照片。
3.修复工程的检测鉴定报告或专家论证意见

(二)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从事挖掘、占用、穿越、跨越、架设、埋设等涉路施工活动,危及重要公路基础设施安全的;

(二)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从事挖掘、占用、穿越、跨越、架设、埋设等涉路施工活动,危及重要公路基础设施安全的;

【关键词解释】

违法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从事涉路施工活动未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行政许可。

具体许可事项包括:

1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3)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4)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5)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6)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7)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判定情形】

1.关单位和个人未经公路管理机构许可,从事挖掘、占用、穿越、跨越、架设、埋设等涉路施工活动。

2.未按许可或备案事项开展涉路施工作业。

【除外情形】

已取得合法的涉路施工行政许可,并严格按照许可的施工方案、交通组织方案和安全防护方案进行,未对公路基础设施造成超出许可范围的损害

检查要点

1.检查是否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颁发的涉路施工行政许可决定书。
2.核对现场施工范围、工艺、防护措施是否与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交通组织方案和安全防护方案一致。
3.检查涉路施工活动是否对公路、桥梁、涵洞等结构安全造成影响。

检查方法

1.查阅资料:
查验涉路施工行政许可决定书原件及批复的施工方案。
2.现场勘查:

1)现场比对施工范围、施工方法、临时交通标志标线设置等是否与许可方案一致。
2)检查公路路面、路基、桥梁结构是否有因施工造成的损坏。

【整改合格标准】

1.所有未经许可的挖掘、占用、穿越、跨越、架设、埋设等涉路施工活动已立即停止。
2.对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的损害已修复完毕,恢复原状或达到安全通行标准。
3.若需继续施工,已依法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涉路施工行政许可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施工。若终止施工活动,已落实长期监护措施,确保无后续安全隐患。

【需提交证明材料】

1.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2.违法行为停止、设施拆除、损害修复后的现场照片。
3.修复工程的检测鉴定报告或专家论证意见。
4.新取得的涉路施工行政许可决定书及经批复的施工方案。

(三)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公路用地范围内焚烧物品或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严重影响公路通行的;

(三)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公路用地范围内焚烧物品或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严重影响公路通行的;

【判定情形】

1.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公路用地范围内焚烧物品,产生浓烟或火焰,严重影响公路通行的。

2.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严重影响公路通行的。

检查要点

1.现场确认是否存在焚烧物品或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2.如涉及固定源排放,检查是否持有生态环境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
3.评估烟雾、污染物是否严重影响能见度或污染路面。

检查方法

现场勘查:
1.直接取证焚烧现场或排放口。
2.要求相关单位出示排污许可等文件。
3.记录现场能见度、路面污染状况,并可询问过往司机通行感受。

【整改合格标准】

1.焚烧物品或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行为已被彻底制止。
2.残留的焚烧物、污染物已被完全清除,受污染的路面、设施已得到专业清洗或修复,通行障碍已消除。
3.责任单位已建立内部管理制度。

【需提交证明材料】

1.行为制止后、现场清理完毕的照片。
2.执法部门出具的现场处理记录。
3.责任单位出具的杜绝此类行为的书面承诺书。

(四)相关单位和个人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

(四)相关单位和个人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

【判定情形】

1.相关单位和个人利用公路桥梁桥体作为承力点进行牵拉作业,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

2.相关单位和个人利用公路桥梁桥体作为承力点进行吊装作业,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

【除外情形】

违法行为虽存在,但经专业技术评估确认,尚未对公路桥梁安全构成实质性、紧迫性威胁的,不判定为本条的重大隐患(但仍是违法行为,需依法处理)。

检查要点

1.观察桥梁及其周边是否有起重机(吊车)、卷扬机、滑轮组、缆绳等设备,是否存在牵拉、吊装行为。

2.检查是否有专项行政许可。若有,现场作业防护措施是否与批复方案一致。

检查方法

现场勘查:

1.直接取证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的行为。

2.查验专项许可文件及桥梁保护方案。
3.现场检查桥梁受力区域是否设置了有效的防护垫层、监控仪器等。
4.核查吊装设备的技术参数和起吊重量,评估其对桥梁的影响。

整改合格标准

1.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的牵拉、吊装等危险作业已立即停止。
2.已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桥梁进行全面检测,确认桥梁结构安全,未因作业造成损伤。若已造成损伤,则已完成修复加固。
3.若确需进行此类作业,已事先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专项许可,并落实全套桥梁保护方案。

需提交证明材料

1.业停止后的现场照片。
2.桥梁结构安全检测报告或修复加固工程的验收报告。
3.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专项许可文件及桥梁保护方案。

(五)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未经审批许可或未按审批许可的行驶时间、路线通过实施交通管制的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的。

(五)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未经审批许可或未按审批许可的行驶时间、路线通过实施交通管制的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的。

【关键词解释】

1.特大型公路桥梁”,指多孔跨径总长L>1000m,单孔跨径Lk>150m

2.特长公路隧道,指隧道长度L>3000m

【判定情形】

1.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未经审批许可通过实施交通管制的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的。

2.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未按审批许可的行驶时间通过实施交通管制的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的。

3.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未按审批许可的行驶路线通过实施交通管制的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的。

检查要点

1.检查车辆是否随车携带公安机关核发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明或者文件。
2.核对通行证上批准的行驶路线、时间,与实际通行记录(如高速收费、监控数据)是否一致。

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与数据核对:
1.在桥隧入口或途中检查点,查验许可证件。
2.调取高速公路通行流水、监控视频,与通行证信息进行比对。

整改合格标准

1.涉事车辆所属公司已受到相应处罚和管理。
2.车辆所属公司已建立并严格执行危险品运输车辆通过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的审批流程,确保一车一审批
3.公路管理单位能通过监控系统对危险品车辆通行特大桥隧的行为进行有效监控、报警和追溯。

需提交证明材料

1.公安机关或交通运输部门对涉事车辆及企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道路运输公司修订发布的内部审批流程文件。
3.监控系统对危险品车辆进行识别、记录和报警的截图或日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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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从事超限运输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或超限率超过100%的。

【判定情形】

1.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从事超限运输,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

2.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从事超限运输,导致超限率超过100%的。

【除外情形】

已取得合法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且车货实际状况与通行证记载信息完全一致,并按照许可的监护方案通行。

检查要点

1.查超限许可对于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或超限率超过100%的车辆,检查是否持有有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2.查证货一致性核对通行证上记载的车货总质量、外廓尺寸等信息,与实际车辆是否完全相符。
3.检查是否按照许可要求采取了相应的护送监护措施。

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与现场检测:
1.在治超站或现场,查验《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原件。
2.使用地磅进行称重,使用尺规或激光设备测量尺寸,与通行证数据进行严格比对。
3.检查护送车辆、人员及方案执行情况。

整改合格标准

1.该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已依法处理。
2.已通过加强源头治超和路面稽查,建立防范类似严重超限运输的长效机制。

需提交证明材料

1.执法部门对该次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对该车辆及所属公司其他车辆大件运输许可的核查记录。
3.加强治超工作的相关文件、会议记录、巡查记录等。

第九条

本判定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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