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查处野外违规用火案件27起 行政拘留4人

  • 发布时间: 2021-04-30
  • 来源: 成都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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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森林防火期,成都市不断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加强野外火源治理,但仍有少部分人缺乏安全意识,存有侥幸心理,在野外违规用火。今年以来,全市已依法查处各类野外违规用火案件27起,行政拘留4人,处罚款1.9万元

案件一

彭州市村民宋某某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违规焚烧的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通报

1月11日,彭州市村民宋某某,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违规焚烧枯树叶,堆烧面积约5平方米左右。因违反《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的规定,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命令、决定的违法行为,对其依法行政拘留5日。

相关法律法规重温

违反法规:《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2021年全省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6月30日,其中2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在森林防火期内,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焚烧垃圾及其他野外非生产用火。

案件二

崇州市村民李某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违规上坟祭祀的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通报

2月9日,崇州市村民李某,在上坟祭祀时引起森林火灾,烧毁林地面积20平方米。因违反《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案件的违法行为,对其依法处罚款4500元。

相关法律法规重温

违反法规:《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提交野外用火申请。

在此,再次提醒广大市民们,要进一步提高森林防火意识,严禁一切违规野外用火。有关部门将持续保持严打严防严管的高压态势,严厉查处和打击违规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编辑: 何邦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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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查处野外违规用火案件27起 行政拘留4人
发布时间:2021-04-30 成都市应急管理局

进入森林防火期,成都市不断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加强野外火源治理,但仍有少部分人缺乏安全意识,存有侥幸心理,在野外违规用火。今年以来,全市已依法查处各类野外违规用火案件27起,行政拘留4人,处罚款1.9万元

案件一

彭州市村民宋某某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违规焚烧的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通报

1月11日,彭州市村民宋某某,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违规焚烧枯树叶,堆烧面积约5平方米左右。因违反《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的规定,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命令、决定的违法行为,对其依法行政拘留5日。

相关法律法规重温

违反法规:《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2021年全省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6月30日,其中2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在森林防火期内,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焚烧垃圾及其他野外非生产用火。

案件二

崇州市村民李某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违规上坟祭祀的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通报

2月9日,崇州市村民李某,在上坟祭祀时引起森林火灾,烧毁林地面积20平方米。因违反《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案件的违法行为,对其依法处罚款4500元。

相关法律法规重温

违反法规:《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提交野外用火申请。

在此,再次提醒广大市民们,要进一步提高森林防火意识,严禁一切违规野外用火。有关部门将持续保持严打严防严管的高压态势,严厉查处和打击违规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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