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上一把火 山下看守所

  • 发布时间: 2021-05-06
  • 来源: 综合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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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都在说

时时都在讲

禁火期间严禁违规野外用火

结果仍然有人我行我素

这不,遭起了

↓↓↓

发布不实森林火灾视频被行政处罚

2021年04月24日,抖音号“杨小楊”发布了一条关于近期森林火灾的视频,视频中配文“现已有6名消防员牺牲”字样,引发网民围观热议。经核实,该视频为前段时间云南发生的森林火灾的视频,当时火灾处置中并未发生消防员牺牲,内容完全与事实不符,属于虚假不实信息。

经查,该抖音网民杨某(男,汉族,会东人)对自己为博取眼球故意编造发布虚假不实信息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会东县公安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杨某作出行政罚款,同时对其进行教育训诫,该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保证以后绝不发布未经核实的信息。

家门口贴着“防火令” 却在林地边烧火取暖

△潘某的家门口就贴着防火令

1月20日,泸州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村民潘某在村公路边等车时,觉得天气寒冷,在林地边一个自建的屋基坝内点燃杉树枝烤火取暖。巡查的村社干部发现后立即制止并报警,泸州警方立即赶到现场控制了野外违法用火嫌疑人潘某。经查明,潘某如实供述其接受过森林防火期严禁野外用火的防火宣传,却抱着侥幸心理明知故犯,潘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违规焚烧秸秆垃圾

1.  2021年3月29日14时许,黄某国在旺苍县九龙镇首石村4组小地名“公路边田”耕作时,使用打火机焚烧杂草,过火面积约66平方米,未造成人员伤亡。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广元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给予黄某国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

2.  2021年3月4日19时许,赵某兰在旺苍县英萃镇中山村6组小地名“古坟梁”自家承包地内,使用打火机焚烧玉米秸秆,过火面积约30平方米,未造成人员伤亡。

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广元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赵某兰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3.  2021年3月25日0时左右,冷碛镇某村民祝某心存侥幸,半夜在小藏壁(小地名)焚烧自家地内的玉米杆(约10余堆),祝某违规用火被发现后在秸秆没有完全焚烧完毕,现场仍有余火的情况下离开,后由冷碛镇消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将现场余火扑灭。祝某焚烧秸秆的地点属于泸定县森林草原禁火区域,其行为具有重大火灾隐患。在森林火灾高火险期内,祝某无视《泸定县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公安机关对祝某处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4.  2021年4月13日,周家镇石屏村村民陈某,其在明知兴文县人民政府发布了森林防火命令的情况下,仍然在石屏村三组林区内使用明火焚烧杂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已被兴文公安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5.  2021年3月15日冲某某(女,藏族,40岁,丹巴县半扇门镇人)在丹巴县半扇门乡阿娘沟四村家中打扫卫生,清理了很多生活垃圾,就在房子傍边找来一口铁锅,将打扫卫生收集的垃圾放在铁锅里用打火机点燃。经查,冲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违规明火作业,本人对在火灾高风险区内违规使用明火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冲某某行政拘留。

祭祀烧纸

1. 4月24日晚8点,西昌市公安局北城派出所接到指挥中心指令:有人在北门村野外违规用火。接到指令后民警立即出警,在现场挡获违规用火的温某,随后民警将温某带回派出所调查。经查,违法嫌疑人温某,四川自贡人。4月20日因事来到西昌,但突遇家中亲人去世,于是到野外焚烧纸钱,表达思念之情。但是焚烧纸钱途中,火势突然变大,自己无法控制,便拨打119火警电话进行求助。通过调查、审讯,温某对其野外违规用火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通过北城派出所民警的宣传和教育后,温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依法对温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500元的处罚。

2. 2021年3月11日16时许,徐某荣(公职人员,已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徐某红两人在剑阁县武连镇觉苑社区4组小地名“武侯坡”上坟祭祀时,使用打火机点燃香纸,引发森林火情,过火面积19.2亩,未造成人员伤亡。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广元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分别给予徐某荣、徐某红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野外吸烟

1. 2021年3月1日16时许,攀枝花市钒钛高新区分局金江派出所民警在金江镇保安营村石板箐路段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巡防宣传工作时,发现一男子在金江镇森林防灭火防控区域内边放羊边吸烟,其周围均为枯黄的杂草,加之天气干燥,极易引发火情。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巡逻民警立即对其行为予以制止,询问中,颜某某承认在放羊的路上将自己随身携带的打火机违规带入森林草原防灭火防控区,并在森林草原防灭火区域将香烟点燃,在民警的批评教育下,颜某某对违规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对颜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2.汪某某(男,汉族,50岁,阿坝州小金县人)在甘孜州丹巴县丹东镇磨子沟水电站打工,于2021年3月10在丹东镇磨子沟林区内吸烟,被丹巴县防火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经查:汪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违规明火作业。本人对在具有火灾隐患处吸烟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汪某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汪某某行政拘留。(马量)

【编辑: 何邦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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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不实森林火灾视频被行政处罚

2021年04月24日,抖音号“杨小楊”发布了一条关于近期森林火灾的视频,视频中配文“现已有6名消防员牺牲”字样,引发网民围观热议。经核实,该视频为前段时间云南发生的森林火灾的视频,当时火灾处置中并未发生消防员牺牲,内容完全与事实不符,属于虚假不实信息。

经查,该抖音网民杨某(男,汉族,会东人)对自己为博取眼球故意编造发布虚假不实信息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会东县公安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杨某作出行政罚款,同时对其进行教育训诫,该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保证以后绝不发布未经核实的信息。

家门口贴着“防火令” 却在林地边烧火取暖

△潘某的家门口就贴着防火令

1月20日,泸州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村民潘某在村公路边等车时,觉得天气寒冷,在林地边一个自建的屋基坝内点燃杉树枝烤火取暖。巡查的村社干部发现后立即制止并报警,泸州警方立即赶到现场控制了野外违法用火嫌疑人潘某。经查明,潘某如实供述其接受过森林防火期严禁野外用火的防火宣传,却抱着侥幸心理明知故犯,潘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违规焚烧秸秆垃圾

1.  2021年3月29日14时许,黄某国在旺苍县九龙镇首石村4组小地名“公路边田”耕作时,使用打火机焚烧杂草,过火面积约66平方米,未造成人员伤亡。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广元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给予黄某国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

2.  2021年3月4日19时许,赵某兰在旺苍县英萃镇中山村6组小地名“古坟梁”自家承包地内,使用打火机焚烧玉米秸秆,过火面积约30平方米,未造成人员伤亡。

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广元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赵某兰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3.  2021年3月25日0时左右,冷碛镇某村民祝某心存侥幸,半夜在小藏壁(小地名)焚烧自家地内的玉米杆(约10余堆),祝某违规用火被发现后在秸秆没有完全焚烧完毕,现场仍有余火的情况下离开,后由冷碛镇消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将现场余火扑灭。祝某焚烧秸秆的地点属于泸定县森林草原禁火区域,其行为具有重大火灾隐患。在森林火灾高火险期内,祝某无视《泸定县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公安机关对祝某处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4.  2021年4月13日,周家镇石屏村村民陈某,其在明知兴文县人民政府发布了森林防火命令的情况下,仍然在石屏村三组林区内使用明火焚烧杂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已被兴文公安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5.  2021年3月15日冲某某(女,藏族,40岁,丹巴县半扇门镇人)在丹巴县半扇门乡阿娘沟四村家中打扫卫生,清理了很多生活垃圾,就在房子傍边找来一口铁锅,将打扫卫生收集的垃圾放在铁锅里用打火机点燃。经查,冲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违规明火作业,本人对在火灾高风险区内违规使用明火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冲某某行政拘留。

祭祀烧纸

1. 4月24日晚8点,西昌市公安局北城派出所接到指挥中心指令:有人在北门村野外违规用火。接到指令后民警立即出警,在现场挡获违规用火的温某,随后民警将温某带回派出所调查。经查,违法嫌疑人温某,四川自贡人。4月20日因事来到西昌,但突遇家中亲人去世,于是到野外焚烧纸钱,表达思念之情。但是焚烧纸钱途中,火势突然变大,自己无法控制,便拨打119火警电话进行求助。通过调查、审讯,温某对其野外违规用火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通过北城派出所民警的宣传和教育后,温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依法对温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500元的处罚。

2. 2021年3月11日16时许,徐某荣(公职人员,已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徐某红两人在剑阁县武连镇觉苑社区4组小地名“武侯坡”上坟祭祀时,使用打火机点燃香纸,引发森林火情,过火面积19.2亩,未造成人员伤亡。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广元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分别给予徐某荣、徐某红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野外吸烟

1. 2021年3月1日16时许,攀枝花市钒钛高新区分局金江派出所民警在金江镇保安营村石板箐路段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巡防宣传工作时,发现一男子在金江镇森林防灭火防控区域内边放羊边吸烟,其周围均为枯黄的杂草,加之天气干燥,极易引发火情。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巡逻民警立即对其行为予以制止,询问中,颜某某承认在放羊的路上将自己随身携带的打火机违规带入森林草原防灭火防控区,并在森林草原防灭火区域将香烟点燃,在民警的批评教育下,颜某某对违规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对颜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2.汪某某(男,汉族,50岁,阿坝州小金县人)在甘孜州丹巴县丹东镇磨子沟水电站打工,于2021年3月10在丹东镇磨子沟林区内吸烟,被丹巴县防火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经查:汪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违规明火作业。本人对在具有火灾隐患处吸烟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汪某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汪某某行政拘留。(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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