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评价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应急函〔2022〕185号)

  • 发布时间: 202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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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应急管理局:

近日,黄强省长、罗文常务副省长在《安全评价久治未绝成安全生产“定时炸弹”》上作出重要批示。为认真贯彻落实省领导批示精神和重要指示要求,巩固我省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经应急厅主要领导同意,制定《四川省安全评价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5月19日


四川省安全评价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情况的通报》(应急厅函〔2022〕27号)要求,坚决打击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以及非法作业、带病作业、违规作业等突出问题,从2022年5月20日至9月30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安全评价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制定方案如下。

一、组织机构

厅成立安全评价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夏凤俭 厅党委书记、厅长

副组长:王 峰 厅党委委员、副厅长

       董绍棠 厅党委委员、副厅长

成 员:曹 阳 政策法规处处长

       赵志宏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处长

       屈争真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处处长

       陈建春 煤炭管理处处长

张学广 煤矿安全监管处处长

吴承熹 行政审批处处长

楚作东 规划财务处处长

柴治强 综合执法监督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规划财务处,由厅党委委员、副厅长董绍棠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楚作东、吴承熹、柴治强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各市县(含地市级和县级,下同)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具体主抓,指定分管局领导和业务处(科、股)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实施。

二、整治内容

针对安全评价造假久治未绝成安全生产“定时炸弹”的有关问题,围绕安全评价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监管部门3个层面,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一)安全评价机构层面。

1.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认定情形详见附件1)。

2.是否具备并保持应急管理部1号令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履行从业告知义务。

3.是否存在以分公司、分支机构或有其他不按规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以及以分公司、分支机构名义出具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

4.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法定安全评价项目等情况。

5.是否存在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的情况。

6.项目组人员是否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7.是否存在擅自更改或者简化评价程序和内容等情况。

8.是否建立安全评价信息公开制度并认真落实。

9.是否存在出具重大疏漏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

10.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违规出借出租资格证书、持假证上岗的现象。

11.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情况。

(二)生产经营单位层面。

1.是否利用甲方地位,采取利诱、拒付技术服务费、合同约定等手段,要求或者默认安全评价机构出具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安全评价报告。

2.是否存在向安全评价机构提供虚假失实的原始资料和“第三方”证明材料的情况。

3.对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事故预防措施、隐患整改意见等,是否及时落实到位。

4.是否利用虚假报告获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

(三)监管部门层面。

1.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的资质条件和程序审批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情况。

2.是否存在以备案、登记、年检、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安全评价机构准入障碍的情况。

3.是否存在未经批准而将资质认可权层层下放,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4.是否存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企业接受特定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技术服务的情况。

5.是否存在干涉安全评价活动及报告结论,要求企业提交结论为“合格”或者“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评价报告等情况。

6.省级监管部门是否将其认可的安全评价机构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国务院“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数量满足确保每三年至少覆盖一次的序时进度。

7.在安全生产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是否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对利用虚假评价报告取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依法进行了处理。

三、实施步骤

安全评价机构专项整治行动,从2022年5月20日至9月30日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期间通过应急厅官网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邮箱(scapzz2021@163.com),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一)梳理核查阶段(5月20日至5月31日)。

各市县应急管理局是执行专项整治行动的主体责任单位,要按照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的要求,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1号令)明确的法定职责,扎实组织开展本地区的专项整治行动。省厅已梳理出自2021年5月以来的50家在川执业安全评价机构(其中省内机构29家、省外机构21家)、共5202个安全评价项目,形成《安全评价项目所在地全覆盖检查任务清单》(附件4)、《安全评价项目明细清单》(附件5,另发),各地要逐一对照清单台账,认真安排部署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做到不走形式、不落死角、不留盲区。

(二)集中检查阶段(6月1日至9月10日)。

1.省厅组成执法检查组,对四川省内注册的32家安评机构、省外在川执业的21家安评机构资质保持条件情况进行全覆盖检查,对在各地已完成的安全评价项目区分业务范围进行抽查,严肃查处安全评价机构与从业人员弄虚作假、出租出借资格证书以及非法作业等突出问题。

2.各市县应急管理局,要加大对安评机构未进行从业告知的项目、没有取得安评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非法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查处力度,对清单台账中梳理出的安评项目要进行全覆盖检查,涉及违法违规的,要严肃追究安全评价机构、报告编写与评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建设单位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第三方”的责任,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处罚结果及时报送省厅。

(三)总结评估阶段(9月11日至30日)。

对市县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验收,并对安全评价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在集中检查和总结评估阶段,省厅将对市县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行实地督导检查,分类、分行业梳理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告获得许可、验收、备案,从业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等方面的典型案例。对市县因职责任务不清、工作任务不明、组织实施不力的,将点名通报批评,连同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向省政府、应急管理部专题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是强力推进实施,形成监管合力。组织开展好安全评价机构专项整治行动,是认真贯彻落实黄强省长、罗文常务副省长批示精神和重要指示要求的实际举措,各级要坚决扛起铁腕治理安全评价弄虚作假的政治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专项整治工作,严格过程督导和执法检查,各业务部门和单位要通盘协作、全力配合,强力推进专项整治实施,形成上下一致、内外一体、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务求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是从严执法检查,形成有效震慑。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安全评价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据法定职责和机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严重程度,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处罚情况及时上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http://120.133.22.112:8095/);对生产经营单位利用虚假报告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验收、备案的,各级实施审批、验收、备案的部门要对涉事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纠正并实施处罚,确保实现整治一批、震慑一批、吊销一批、提升一批的目标任务。

三是系统总结经验,形成工作成果。2022年9月20日前,各市县应急管理局要将在本行政区域专项整治行动中查处的典型案例、发现的突出问题、好的经验做法和举措,连同《安全评价机构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汇总表》(附件2)、《虚假安全评价报告汇总表》(附件3)由市(州)应急管理局统一汇总上报,省厅将形成专项整治行动成果专篇,随工作总结报告上报省政府。

各地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开展和落实情况,将作为2022年度对各市(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考评的分值内容。

联系人:规划财务处 董华林

联系电话:028—63858087

电子邮箱:575529345@qq.com。

附件:1.虚假安全评价报告认定情形

      2.安全评价机构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汇总表

      3.虚假安全评价报告汇总表

      4.安全评价项目所在地全覆盖检查任务清单

  5.安全评价项目明细清单

【编辑: 廖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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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3 规划财务处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

近日,黄强省长、罗文常务副省长在《安全评价久治未绝成安全生产“定时炸弹”》上作出重要批示。为认真贯彻落实省领导批示精神和重要指示要求,巩固我省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经应急厅主要领导同意,制定《四川省安全评价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5月19日


四川省安全评价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情况的通报》(应急厅函〔2022〕27号)要求,坚决打击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以及非法作业、带病作业、违规作业等突出问题,从2022年5月20日至9月30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安全评价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制定方案如下。

一、组织机构

厅成立安全评价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夏凤俭 厅党委书记、厅长

副组长:王 峰 厅党委委员、副厅长

       董绍棠 厅党委委员、副厅长

成 员:曹 阳 政策法规处处长

       赵志宏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处长

       屈争真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处处长

       陈建春 煤炭管理处处长

张学广 煤矿安全监管处处长

吴承熹 行政审批处处长

楚作东 规划财务处处长

柴治强 综合执法监督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规划财务处,由厅党委委员、副厅长董绍棠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楚作东、吴承熹、柴治强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各市县(含地市级和县级,下同)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具体主抓,指定分管局领导和业务处(科、股)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实施。

二、整治内容

针对安全评价造假久治未绝成安全生产“定时炸弹”的有关问题,围绕安全评价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监管部门3个层面,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一)安全评价机构层面。

1.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认定情形详见附件1)。

2.是否具备并保持应急管理部1号令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履行从业告知义务。

3.是否存在以分公司、分支机构或有其他不按规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以及以分公司、分支机构名义出具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

4.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法定安全评价项目等情况。

5.是否存在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的情况。

6.项目组人员是否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7.是否存在擅自更改或者简化评价程序和内容等情况。

8.是否建立安全评价信息公开制度并认真落实。

9.是否存在出具重大疏漏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

10.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违规出借出租资格证书、持假证上岗的现象。

11.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情况。

(二)生产经营单位层面。

1.是否利用甲方地位,采取利诱、拒付技术服务费、合同约定等手段,要求或者默认安全评价机构出具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安全评价报告。

2.是否存在向安全评价机构提供虚假失实的原始资料和“第三方”证明材料的情况。

3.对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事故预防措施、隐患整改意见等,是否及时落实到位。

4.是否利用虚假报告获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

(三)监管部门层面。

1.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的资质条件和程序审批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情况。

2.是否存在以备案、登记、年检、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安全评价机构准入障碍的情况。

3.是否存在未经批准而将资质认可权层层下放,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4.是否存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企业接受特定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技术服务的情况。

5.是否存在干涉安全评价活动及报告结论,要求企业提交结论为“合格”或者“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评价报告等情况。

6.省级监管部门是否将其认可的安全评价机构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国务院“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数量满足确保每三年至少覆盖一次的序时进度。

7.在安全生产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是否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对利用虚假评价报告取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依法进行了处理。

三、实施步骤

安全评价机构专项整治行动,从2022年5月20日至9月30日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期间通过应急厅官网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邮箱(scapzz2021@163.com),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一)梳理核查阶段(5月20日至5月31日)。

各市县应急管理局是执行专项整治行动的主体责任单位,要按照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的要求,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1号令)明确的法定职责,扎实组织开展本地区的专项整治行动。省厅已梳理出自2021年5月以来的50家在川执业安全评价机构(其中省内机构29家、省外机构21家)、共5202个安全评价项目,形成《安全评价项目所在地全覆盖检查任务清单》(附件4)、《安全评价项目明细清单》(附件5,另发),各地要逐一对照清单台账,认真安排部署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做到不走形式、不落死角、不留盲区。

(二)集中检查阶段(6月1日至9月10日)。

1.省厅组成执法检查组,对四川省内注册的32家安评机构、省外在川执业的21家安评机构资质保持条件情况进行全覆盖检查,对在各地已完成的安全评价项目区分业务范围进行抽查,严肃查处安全评价机构与从业人员弄虚作假、出租出借资格证书以及非法作业等突出问题。

2.各市县应急管理局,要加大对安评机构未进行从业告知的项目、没有取得安评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非法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查处力度,对清单台账中梳理出的安评项目要进行全覆盖检查,涉及违法违规的,要严肃追究安全评价机构、报告编写与评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建设单位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第三方”的责任,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处罚结果及时报送省厅。

(三)总结评估阶段(9月11日至30日)。

对市县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验收,并对安全评价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在集中检查和总结评估阶段,省厅将对市县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行实地督导检查,分类、分行业梳理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告获得许可、验收、备案,从业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等方面的典型案例。对市县因职责任务不清、工作任务不明、组织实施不力的,将点名通报批评,连同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向省政府、应急管理部专题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是强力推进实施,形成监管合力。组织开展好安全评价机构专项整治行动,是认真贯彻落实黄强省长、罗文常务副省长批示精神和重要指示要求的实际举措,各级要坚决扛起铁腕治理安全评价弄虚作假的政治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专项整治工作,严格过程督导和执法检查,各业务部门和单位要通盘协作、全力配合,强力推进专项整治实施,形成上下一致、内外一体、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务求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是从严执法检查,形成有效震慑。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安全评价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据法定职责和机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严重程度,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处罚情况及时上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http://120.133.22.112:8095/);对生产经营单位利用虚假报告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验收、备案的,各级实施审批、验收、备案的部门要对涉事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纠正并实施处罚,确保实现整治一批、震慑一批、吊销一批、提升一批的目标任务。

三是系统总结经验,形成工作成果。2022年9月20日前,各市县应急管理局要将在本行政区域专项整治行动中查处的典型案例、发现的突出问题、好的经验做法和举措,连同《安全评价机构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汇总表》(附件2)、《虚假安全评价报告汇总表》(附件3)由市(州)应急管理局统一汇总上报,省厅将形成专项整治行动成果专篇,随工作总结报告上报省政府。

各地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开展和落实情况,将作为2022年度对各市(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考评的分值内容。

联系人:规划财务处 董华林

联系电话:028—63858087

电子邮箱:575529345@qq.com。

附件:1.虚假安全评价报告认定情形

      2.安全评价机构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汇总表

      3.虚假安全评价报告汇总表

      4.安全评价项目所在地全覆盖检查任务清单

  5.安全评价项目明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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