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观察】四川省扎实开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专项督查评估工作

  • 发布时间: 2020-12-18
  • 来源: 四川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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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省安办了解到,省安委会在对2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的基础上,印发了《关于开展2015年以来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川安办函〔2020〕97号),延伸对2015年以来发生的146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专项督查评估。

据了解,2015—2019年,全省共发生较大安全事故177起,其中经调查认定属于生产安全事故146起、非生产安全事故31起。纳入本次专项督查评估146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中,由各市(州)应急管理局评估的共133起,由四川煤监局评估的较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共13起。

《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以来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印发后,各市(州)安委会办公室均成立了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科室派员参加的专项督查评估组,采取明查暗访、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检查、个别谈话等方式对辖区内2015年以来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督查评估,均形成专题督查评估报告报省安办。泸州市由市安办主任亲自审定较大事故督查评估方案,指派一名县处级领导带队,由驻局纪检监察组、法律、综合监管、事故调查评估等人员组成评估组,在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评估中积极探索“一案四查(即:查企业主体责任、部门安全监管、党风廉政、涉黑涉恶等问题线索,推动政府、部门、企业安全责任的落实)”。

与此同时,事故发生地党委政府、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和事故单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举一反三,深刻吸取教训,建章立制,进一步抓紧抓实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南充市实行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查制度,要求各地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在抄送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的同时,一并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由市安委会组织人员对各地报送的事故调查报告及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情况进行检查,每半年向各县(市、区)通报有关检查情况,并将检查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重要内容。同时,每年上半年联合市纪委监委开展一次全市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专项督查,坚持问题与整改并重,充分发挥事故查处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

各地还不断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切实推进一批提升安全工作水平的重大项目,积极实施一批有效防范事故的重大工程。甘孜州针对区域内自然环境恶劣、道路通行条件差、监管薄弱、交通事故多发等问题,加强安全基础建设投入,加大执法力度。投资9000多万在全州建成交通高清卡口406个、视频感知源257个、设立交通信息采集器28套、交通诱导屏40处、人脸识别系统406套,同步设立了州县联通、县(市)联动的“1+18+2”的智慧交管指挥研判平台。依托建成投入使用的智能交通系统,科学精准研判每日车流、人流信息,有效平衡了交通流和容量的关系。智慧交通平台已录入交通违法行为456731起,充分发挥科技优势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道路交通重特大事故发生。

除此以外,成都市结合安全监管执法与诚信体系建设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以基层安全监管执法为重点,加强片区执法、联合执法、专项执法。发挥诚信体系在安全生产领域的关键作用,利用已建成的“成都市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系统”,及时归集违法行为信息,实时向“信用中国”网站推送信用信息,形成“一处不诚信,处处受限制”的局面,前移防范关口,推动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的提升,有效遏制事故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从本次督查总体情况看,各市(州)安委会办公室积极履职尽责、精心组织实施、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但也存在事故涉及异地责任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无法督查评估,部分小微企业、个体经营户和异地责任单位行政处罚执行难,个别相关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行政处罚也未实施,部分较大事故未按时批复结案等方面的问题。

在事故涉及异地责任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无法督查评估方面,事故相关责任单位为外地企业,在事故发生地已无生产作业场所,该类企业事故整改措施是否落实无法开展督查评估,只能采取延伸到类似企业开展检查,评估行业监管工作落实情况。

此外,还有部分小微企业、个体经营户和异地责任单位行政处罚执行难的问题。事故涉及部分小微企业及责任人仅缴纳部分罚款或未缴纳罚款,有关部门申请强制执行,被法院裁定无可执行财产,强制执行程序被终结。特别是在对部分异地企业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调查和问责追责、行政处罚过程中,异地相关单位和部门配合程度不高,行政处罚执行难度较大。

同时,还有个别相关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行政处罚也未实施的现象。个别事故调查报告当地政府结案批复后,移送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经检察机关调查认定相关责任人不构成犯罪,不予立案。而在事故结案批复文件中也没有给予其行政处罚,从而造成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出现空档。

另外,个别较大事故未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时限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和批复结案。

下步工作中,省安办将把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纳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每月分片指导内容,省安委会也将把事故按时结案情况及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纳入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内容,并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行刑衔接、行纪衔接和跨区域协作工作机制,依法依规强化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何邦瑗)

【编辑: 林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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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省安办了解到,省安委会在对2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的基础上,印发了《关于开展2015年以来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川安办函〔2020〕97号),延伸对2015年以来发生的146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专项督查评估。

据了解,2015—2019年,全省共发生较大安全事故177起,其中经调查认定属于生产安全事故146起、非生产安全事故31起。纳入本次专项督查评估146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中,由各市(州)应急管理局评估的共133起,由四川煤监局评估的较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共13起。

《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以来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印发后,各市(州)安委会办公室均成立了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科室派员参加的专项督查评估组,采取明查暗访、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检查、个别谈话等方式对辖区内2015年以来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督查评估,均形成专题督查评估报告报省安办。泸州市由市安办主任亲自审定较大事故督查评估方案,指派一名县处级领导带队,由驻局纪检监察组、法律、综合监管、事故调查评估等人员组成评估组,在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评估中积极探索“一案四查(即:查企业主体责任、部门安全监管、党风廉政、涉黑涉恶等问题线索,推动政府、部门、企业安全责任的落实)”。

与此同时,事故发生地党委政府、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和事故单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举一反三,深刻吸取教训,建章立制,进一步抓紧抓实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南充市实行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查制度,要求各地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在抄送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的同时,一并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由市安委会组织人员对各地报送的事故调查报告及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情况进行检查,每半年向各县(市、区)通报有关检查情况,并将检查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重要内容。同时,每年上半年联合市纪委监委开展一次全市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专项督查,坚持问题与整改并重,充分发挥事故查处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

各地还不断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切实推进一批提升安全工作水平的重大项目,积极实施一批有效防范事故的重大工程。甘孜州针对区域内自然环境恶劣、道路通行条件差、监管薄弱、交通事故多发等问题,加强安全基础建设投入,加大执法力度。投资9000多万在全州建成交通高清卡口406个、视频感知源257个、设立交通信息采集器28套、交通诱导屏40处、人脸识别系统406套,同步设立了州县联通、县(市)联动的“1+18+2”的智慧交管指挥研判平台。依托建成投入使用的智能交通系统,科学精准研判每日车流、人流信息,有效平衡了交通流和容量的关系。智慧交通平台已录入交通违法行为456731起,充分发挥科技优势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道路交通重特大事故发生。

除此以外,成都市结合安全监管执法与诚信体系建设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以基层安全监管执法为重点,加强片区执法、联合执法、专项执法。发挥诚信体系在安全生产领域的关键作用,利用已建成的“成都市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系统”,及时归集违法行为信息,实时向“信用中国”网站推送信用信息,形成“一处不诚信,处处受限制”的局面,前移防范关口,推动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的提升,有效遏制事故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从本次督查总体情况看,各市(州)安委会办公室积极履职尽责、精心组织实施、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但也存在事故涉及异地责任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无法督查评估,部分小微企业、个体经营户和异地责任单位行政处罚执行难,个别相关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行政处罚也未实施,部分较大事故未按时批复结案等方面的问题。

在事故涉及异地责任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无法督查评估方面,事故相关责任单位为外地企业,在事故发生地已无生产作业场所,该类企业事故整改措施是否落实无法开展督查评估,只能采取延伸到类似企业开展检查,评估行业监管工作落实情况。

此外,还有部分小微企业、个体经营户和异地责任单位行政处罚执行难的问题。事故涉及部分小微企业及责任人仅缴纳部分罚款或未缴纳罚款,有关部门申请强制执行,被法院裁定无可执行财产,强制执行程序被终结。特别是在对部分异地企业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调查和问责追责、行政处罚过程中,异地相关单位和部门配合程度不高,行政处罚执行难度较大。

同时,还有个别相关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行政处罚也未实施的现象。个别事故调查报告当地政府结案批复后,移送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经检察机关调查认定相关责任人不构成犯罪,不予立案。而在事故结案批复文件中也没有给予其行政处罚,从而造成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出现空档。

另外,个别较大事故未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时限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和批复结案。

下步工作中,省安办将把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纳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每月分片指导内容,省安委会也将把事故按时结案情况及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纳入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内容,并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行刑衔接、行纪衔接和跨区域协作工作机制,依法依规强化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何邦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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