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21-04-01
  • 来源: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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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应急管理局,有关中央驻川和省属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深入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矿安〔2021〕10号)要求,结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排部署等,我厅制定了《四川省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3月31日


四川省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山东省金矿“1•10”“2•17”事故教训,深化非煤矿山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清单制管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切实解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有效防范非煤矿山安全风险,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相关要求,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部署上来,以有效防范和遏制非煤矿山较大及以上事故为重点,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隐患大排查,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集中整顿清退承包能力不足的外包工程队伍,切实解决基建矿山和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混乱、采掘施工队伍资质挂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混乱、尾矿库排洪系统质量存在缺陷等突出问题,坚决防范和遏制非煤矿山事故。

二、重点排查内容

各级应急部门要结合正在开展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统筹安排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聚焦开展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安全管理整治整顿和尾矿库排洪系统质量检测等重点,扎实推进落实各项工作。

(一)排查整治重点内容。

基建矿山和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不规范问题;采掘施工队伍资质挂靠问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混乱问题;尾矿库排洪系统质量存在缺陷问题;露天矿山边坡安全管理不规范和“掏心窝、一面墙”开采问题;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不落实问题;安全评价真实性问题;未按安全设施设计和规程规范要求组织建设生产问题;值班值守制度不落实问题。

(二)排查整治重点要求。

1.已取得安全设施设计批准手续和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地下矿山企业应对本单位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包括基建施工队伍和采掘施工队伍)的相关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逐一重新审核,形成审核报告报属地县级应急部门备查,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必须全部清退。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安全监管总局62号令)的要求,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和闭坑工程的资质等级,应当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作业工程的资质等级,应当符合:一是总承包大型地下矿山工程和深凹露天、高陡边坡及地质条件复杂的大型露天矿山工程的,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含本级,下同)施工资质;二是总承包中型、小型地下矿山工程的,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施工资质;三是总承包其他露天矿山工程和分项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的,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或者相关的专业承包资质,具体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承包尾矿库外包工程的资质,应当符合《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地质勘探工程的资质等级,应当符合《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外包工程(特别是地下矿山)施工队伍项目部必须根据所承揽工程内容,配备采矿、地质、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项目部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矿山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取得矿山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矿山安全类、建筑施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项目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与项目部或其上级法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2.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按照“应检尽检、能检尽检”的原则,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管、排水隧洞、拱(盖)板等排洪构筑物进行一次全面质量检测。对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排洪构筑物进行检测的,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主体结构工程检测资质;对采用钢结构的排洪构筑物进行检测的,检测机构应当具有钢结构工程检测资质。检测结束后,要形成影像资料和质量检测报告,由企业存档备查。排洪系统质量经检测不满足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的尾矿库,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委托设计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在5月30日前完成整改。

3.市级应急部门要组织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班入井超过30人或者边坡超过200米的露天矿山和尾矿库“头顶库”、无主库开展安全会诊,并逐矿逐库形成会诊报告,由市、县级应急部门和企业分别存档备查。

4.长期停产停建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在恢复生产建设前,必须完成自查自改(含上级企业检查下级企业)、应急部门督查,否则不得恢复生产建设。

5.对在5月30日前没有完成外包工程施工队伍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重新审核的地下矿山、没有完成排洪系统质量检测的尾矿库,一律责令停产整顿。

三、组织形式

从2021年3月至12月底,时间9个月,结合前期相关工作部署,共分三个阶段。

(一)企业自查自改阶段(贯穿大排查全过程)。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对照排查治理重点内容和要求,按照“五落实”要求,建立自查自改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进行全覆盖自查整改。有关中央驻川企业和省属企业要做好表率,对所属矿山和尾矿库派驻检查工作组,切实做好自查自改工作。

(二)督导检查阶段(贯穿大排查全过程)。在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各县级应急局要对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开展大排查情况进行全覆盖检查,对企业不认真开展自查自改的,一律责令重新开展自查自改,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要严肃查处。各市级应急局要督促指导县级应急局和非煤矿山企业切实做好大排查工作,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进行重点检查,检查比例不少于30%(凉山州、攀枝花市检查比例不少于20%)。

应急厅将定期调度大排查工作进度,对重点市州和企业适时开展抽查,及时协调解决大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曝光大排查中的典型案例。对于在大排查过程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敷衍塞责、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将进行督办提示、通报问责。

(三)总结提高阶段(12月21日至12月31日)。各级应急部门和各非煤矿山企业要结合本地区、本企业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实际,认真总结大排查期间好的经验做法,分析研判问题隐患存在的原因,持续强化分级分类监管,重点在清单制管理、严把安全准入、淘汰落后工艺及设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基建矿山和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尾矿库排洪系统施工质量检测监管等方面形成制度成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推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四、工作要求

(一)严密部署推进。各级应急部门和各非煤矿山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围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清单制管理的工作主线,针对全国全省典型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结合《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应急函〔2021〕74号)等文件要求,组织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深入开展全系统各环节安全大排查,组织力量逐矿逐库进行执法检查,确保做到非煤矿山自查自改100%、上级企业检查下级矿山和尾矿库100%、应急管理部门督查检查矿山企业100%。

(二)严格监管执法。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排查方式和内容,将严厉打击10类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排查整改48项重大事故隐患和矿山“六个严禁、三个严格”贯穿全过程,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一律停产停业整顿。要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从严查处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对思想不重视、组织不得力、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到位、执法不严格等问题,要采取通报、约谈、媒体曝光等形式,严肃追责问责。对督查检查中发现的民用爆炸物品运送、存储、发放、使用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严格问题整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将本次排查发现的突出问题、深层次问题和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纳入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并动态更新。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逐项建立档案并挂牌督办,确保排查、整改、验收、销号闭环管理。

(四)及时报送信息。各市级应急部门要指定专人,认真梳理汇总本地区大排查工作信息和情况,自4月份起,每月3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电子版(见附件1、2、3),2022年1月10日前报送大排查工作总结。

联系人:李廷辉、李元祥

联系电话:028—86632381、028—63855658

邮   箱:418440710@qq.com、1665843812@qq.com

附件:1.企业自查自改情况汇总表

      2.应急管理部门检查情况汇总表

      3.重大隐患明细表

【编辑: 廖忠杰】
工作通知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01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处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有关中央驻川和省属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深入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矿安〔2021〕10号)要求,结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排部署等,我厅制定了《四川省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3月31日


四川省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山东省金矿“1•10”“2•17”事故教训,深化非煤矿山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清单制管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切实解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有效防范非煤矿山安全风险,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相关要求,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部署上来,以有效防范和遏制非煤矿山较大及以上事故为重点,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隐患大排查,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集中整顿清退承包能力不足的外包工程队伍,切实解决基建矿山和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混乱、采掘施工队伍资质挂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混乱、尾矿库排洪系统质量存在缺陷等突出问题,坚决防范和遏制非煤矿山事故。

二、重点排查内容

各级应急部门要结合正在开展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统筹安排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聚焦开展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安全管理整治整顿和尾矿库排洪系统质量检测等重点,扎实推进落实各项工作。

(一)排查整治重点内容。

基建矿山和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不规范问题;采掘施工队伍资质挂靠问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混乱问题;尾矿库排洪系统质量存在缺陷问题;露天矿山边坡安全管理不规范和“掏心窝、一面墙”开采问题;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不落实问题;安全评价真实性问题;未按安全设施设计和规程规范要求组织建设生产问题;值班值守制度不落实问题。

(二)排查整治重点要求。

1.已取得安全设施设计批准手续和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地下矿山企业应对本单位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包括基建施工队伍和采掘施工队伍)的相关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逐一重新审核,形成审核报告报属地县级应急部门备查,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必须全部清退。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安全监管总局62号令)的要求,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和闭坑工程的资质等级,应当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作业工程的资质等级,应当符合:一是总承包大型地下矿山工程和深凹露天、高陡边坡及地质条件复杂的大型露天矿山工程的,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含本级,下同)施工资质;二是总承包中型、小型地下矿山工程的,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施工资质;三是总承包其他露天矿山工程和分项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的,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或者相关的专业承包资质,具体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承包尾矿库外包工程的资质,应当符合《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地质勘探工程的资质等级,应当符合《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外包工程(特别是地下矿山)施工队伍项目部必须根据所承揽工程内容,配备采矿、地质、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项目部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矿山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取得矿山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矿山安全类、建筑施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项目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与项目部或其上级法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2.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按照“应检尽检、能检尽检”的原则,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管、排水隧洞、拱(盖)板等排洪构筑物进行一次全面质量检测。对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排洪构筑物进行检测的,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主体结构工程检测资质;对采用钢结构的排洪构筑物进行检测的,检测机构应当具有钢结构工程检测资质。检测结束后,要形成影像资料和质量检测报告,由企业存档备查。排洪系统质量经检测不满足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的尾矿库,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委托设计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在5月30日前完成整改。

3.市级应急部门要组织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班入井超过30人或者边坡超过200米的露天矿山和尾矿库“头顶库”、无主库开展安全会诊,并逐矿逐库形成会诊报告,由市、县级应急部门和企业分别存档备查。

4.长期停产停建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在恢复生产建设前,必须完成自查自改(含上级企业检查下级企业)、应急部门督查,否则不得恢复生产建设。

5.对在5月30日前没有完成外包工程施工队伍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重新审核的地下矿山、没有完成排洪系统质量检测的尾矿库,一律责令停产整顿。

三、组织形式

从2021年3月至12月底,时间9个月,结合前期相关工作部署,共分三个阶段。

(一)企业自查自改阶段(贯穿大排查全过程)。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对照排查治理重点内容和要求,按照“五落实”要求,建立自查自改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进行全覆盖自查整改。有关中央驻川企业和省属企业要做好表率,对所属矿山和尾矿库派驻检查工作组,切实做好自查自改工作。

(二)督导检查阶段(贯穿大排查全过程)。在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各县级应急局要对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开展大排查情况进行全覆盖检查,对企业不认真开展自查自改的,一律责令重新开展自查自改,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要严肃查处。各市级应急局要督促指导县级应急局和非煤矿山企业切实做好大排查工作,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进行重点检查,检查比例不少于30%(凉山州、攀枝花市检查比例不少于20%)。

应急厅将定期调度大排查工作进度,对重点市州和企业适时开展抽查,及时协调解决大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曝光大排查中的典型案例。对于在大排查过程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敷衍塞责、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将进行督办提示、通报问责。

(三)总结提高阶段(12月21日至12月31日)。各级应急部门和各非煤矿山企业要结合本地区、本企业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实际,认真总结大排查期间好的经验做法,分析研判问题隐患存在的原因,持续强化分级分类监管,重点在清单制管理、严把安全准入、淘汰落后工艺及设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基建矿山和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尾矿库排洪系统施工质量检测监管等方面形成制度成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推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四、工作要求

(一)严密部署推进。各级应急部门和各非煤矿山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围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清单制管理的工作主线,针对全国全省典型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结合《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应急函〔2021〕74号)等文件要求,组织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深入开展全系统各环节安全大排查,组织力量逐矿逐库进行执法检查,确保做到非煤矿山自查自改100%、上级企业检查下级矿山和尾矿库100%、应急管理部门督查检查矿山企业100%。

(二)严格监管执法。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排查方式和内容,将严厉打击10类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排查整改48项重大事故隐患和矿山“六个严禁、三个严格”贯穿全过程,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一律停产停业整顿。要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从严查处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对思想不重视、组织不得力、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到位、执法不严格等问题,要采取通报、约谈、媒体曝光等形式,严肃追责问责。对督查检查中发现的民用爆炸物品运送、存储、发放、使用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严格问题整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将本次排查发现的突出问题、深层次问题和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纳入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并动态更新。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逐项建立档案并挂牌督办,确保排查、整改、验收、销号闭环管理。

(四)及时报送信息。各市级应急部门要指定专人,认真梳理汇总本地区大排查工作信息和情况,自4月份起,每月3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电子版(见附件1、2、3),2022年1月10日前报送大排查工作总结。

联系人:李廷辉、李元祥

联系电话:028—86632381、028—63855658

邮   箱:418440710@qq.com、1665843812@qq.com

附件:1.企业自查自改情况汇总表

      2.应急管理部门检查情况汇总表

      3.重大隐患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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