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领域“天府入企码”免予亮码紧急情形清单

  • 发布时间: 2026-07-13
  • 来源: 综合执法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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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领域
“天府入企码”免予亮码紧急情形清单
(试行)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法律依据

为规范全省应急管理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刚性落实“天府入企码”预约入企监管机制,统筹兼顾安全生产应急处置、重大风险隐患管控工作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四川省入企行政执法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全省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清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与边界

本清单所列情形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事前亮码预约程序的法定例外情形,仅适用于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扩大适用范围、变通适用条件。常规监督检查、计划性合规检查不属于本清单豁免范畴,应当严格执行事前亮码、线上预约入企流程,严禁借紧急检查名义规避“天府入企码”管理规定。

第三条 现场执法规范

执法人员实施免予事前亮码现场检查的,应当全员主动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双人执法、文明规范执法制度,当场向被检查企业告知检查事由、执法法律依据及执法人员身份。

第四条 事后闭环管理要求

采用免予事前亮码方式实施现场检查的,执法承办机构、执法人员应当自现场检查工作全部办结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天府入企码”管理系统信息补录、全套执法文书及现场资料归档、内部执法台账备案全流程工作,实现一查一档、全程可追溯。

第五条 监督与责任追究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内部抽查复核机制,严格依规适用本清单紧急检查豁免权限。存在违规滥用免亮码紧急检查权限、虚构紧急情形、逾期未补录、虚假填报系统信息、执法归档资料缺失等违规行为的,依规对相关执法人员、承办机构负责人予以约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扰乱安全生产监管秩序的,依规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 施行效力

本清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四川省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领域免予亮码紧急情形清单

【编辑: 刘超】
公示公告
四川省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领域“天府入企码”免予亮码紧急情形清单
发布时间:2026-07-13 综合执法监督局

四川省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领域
“天府入企码”免予亮码紧急情形清单
(试行)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法律依据

为规范全省应急管理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刚性落实“天府入企码”预约入企监管机制,统筹兼顾安全生产应急处置、重大风险隐患管控工作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四川省入企行政执法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全省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清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与边界

本清单所列情形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事前亮码预约程序的法定例外情形,仅适用于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扩大适用范围、变通适用条件。常规监督检查、计划性合规检查不属于本清单豁免范畴,应当严格执行事前亮码、线上预约入企流程,严禁借紧急检查名义规避“天府入企码”管理规定。

第三条 现场执法规范

执法人员实施免予事前亮码现场检查的,应当全员主动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双人执法、文明规范执法制度,当场向被检查企业告知检查事由、执法法律依据及执法人员身份。

第四条 事后闭环管理要求

采用免予事前亮码方式实施现场检查的,执法承办机构、执法人员应当自现场检查工作全部办结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天府入企码”管理系统信息补录、全套执法文书及现场资料归档、内部执法台账备案全流程工作,实现一查一档、全程可追溯。

第五条 监督与责任追究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内部抽查复核机制,严格依规适用本清单紧急检查豁免权限。存在违规滥用免亮码紧急检查权限、虚构紧急情形、逾期未补录、虚假填报系统信息、执法归档资料缺失等违规行为的,依规对相关执法人员、承办机构负责人予以约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扰乱安全生产监管秩序的,依规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 施行效力

本清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四川省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领域免予亮码紧急情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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