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了!这些案例再次敲响警钟

  • 发布时间: 2021-03-29
  • 来源: 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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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野外用火突发性强、危害性大、扑救困难。当前四川省正处于森林高火险期,防火形势尤为严峻。

眼下清明节将至,四川省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四川省林草局等6部门联合发布2021年清明节期间文明祭扫倡议书,号召群众安全祭祀、绿色祭祀、文明祭祀。

为切实加强广大人民群众森林草原火灾防范意识,有效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小编又双叒叕整理了近期四川省发生的几起违规违法野外用火案件。大家要引以为戒,咱们可真的要对史上最严防火令上点心!

在林区违规燃放鞭炮 顶格处罚!

1、2月7日上午11点,西昌市北城派出所接到四合乡护林防火巡逻队队员报警,称马什洛村有人在山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随后,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经侦查,行为人阿苏某某因长年患病,去医院治疗但不见好转,为此阿苏某某找人算命,算命人要求要通过燃放鞭炮才能将“病魔”送走。阿苏某某不顾政府禁令,携带两串鞭炮上山燃放。违法行为人阿苏某某对自己在林区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供认不讳。北城派出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条例,对其进行顶格处罚,依法行政拘留10日。

2、无独有偶,2月24日,西昌市北城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在西昌市四合乡大桥河道内有堆无名火”,接警后该所民警迅速出警赶赴现场,通过调取周边监控发现,有人在四合乡大桥下的河道内违规野外用火。经过民警多方查找,于3月10日将涉嫌违规野外用火的潘某某口头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经询问,潘某某2月24日与其亲朋在四合乡大桥下一处临近山脚的地方,为做封建迷信活动将木柴、木炭等易燃物点燃生火烤鸡,潘某某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该所已对潘某某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对其余参与人员该所正在进一步侦办处理中。

延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规野外吸烟 顶格处罚!

1、3月17日上午11时许,西昌市安宁镇巡山护林员在巡山过程中,发现在和平村与李子乡边界区域一名女子正在违规野外吸烟,随即报警。经查,罗尔某某,女性,1967年出生,在询问过程中罗尔某某对自己在林区抽烟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西昌市公安局安宁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罗尔某某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3月4日10时许,西昌市川兴镇护林防火工作人员巡山至川兴镇瓦尔村2组路面时,发现一名男子在路边石头上坐着抽烟,随后护林防火工作人员将该男子带至派出所。经查,违法行为人曲某某对自己在禁火期违规野外用火吸烟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目前,曲某某已被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

3、3月22日,阿坝州红原县公安局刷经寺派出所民警在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巡逻工作中,发现李某等3人在具有引发森林草原火灾危险的场所吸烟,存在较大火灾隐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刷经寺派出所依法对李某、余某、陆某三人作出行政拘留5日处罚决定。

4、1月13日乐至县东山镇二龙桥村8社胡某,在本社山坡上做农活,因休息抽烟随意丢弃烟头引发山火,造成撂荒地过火面积2001平方米,县林业局依法对其给予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延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场所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两孩童玩火 按村规民约处理

1、2月22日,西昌市礼州镇红旗村自发搬迁户11岁的阿牛某某和8岁的沈某某在桃园内玩耍焚烧树叶、纸箱杂物,引发草地着火,过火面积约一亩多。随即,礼州镇在全镇范围内召开了反思会和警示教育大会。

按照村规民约,联保的20户人员开展为期2个月的义务巡山护林工作。并按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延伸:十户联保,就是按照相邻相近、便于管理原则,将10户左右的农户划分为1个‘联保体’,明确1名联保组长,以村规民约明确共同履行森林草原防火义务、管控责任等。联保户之间可以通过微信群、电话、火塘夜话、见面碰头等方式加强联系,时刻互相监督提醒,相互宣传森林草原防火相关知识。

野外违规烧纸要遭!

1、2月9日12时30分许,达州万源市铁矿镇龚某某一家人到石塘镇双合村西溪沟组山林附近上坟祭祖,并引燃坟头茅草。因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和万源市防火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龚某某处以行政拘留3日。

2、1月30日9时10分,廖某在成都市金堂县栖贤街道川福号村13组上坟时,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区内用火,违规使用打火机点燃香蜡、钱纸和鞭炮。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3、2月9日12时许,巴中市通江县杨柏镇新桥河村村民余某某上坟烧纸时引发周围荒田杂草起火,过火面积约0.4亩。通江县公安局对违法人余某某处罚款200元。

4、2月8日,违法行为人马某(男,57岁,巴州区曾口镇人)在曾口镇金凤村6组烧纸祭祀引发火情,过火面积约2亩,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了治安警告。

5、2月22日,违法行为人宋某林(男,29岁,巴州区人)在化成镇赵家营村2社烧纸祭祀引发火情,过火面积约1亩,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了治安警告。

6、2月10日,违法行为人张某军(男,53岁,巴州区人)在梁永镇梁广村5组烧纸祭祀引发火情,过火面积约1分,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了治安警告。

延伸:《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川府发〔2020〕26号)第四项第一款:森林防火期内,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焚烧垃圾及其他野外非生产用火。

野外焚烧垃圾 处罚!

1、3月15日晚8点,群众举报在乐山市苏稽镇跃进村有人焚烧垃圾,接到举报后,苏稽镇工作人员及苏稽派出所民警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扑灭火源。经了解,一鸡场看守人员焚烧垃圾,根据《森林防火条例》,执法民警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当事人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承诺以后将积极响应政府森林防火行动的政策规定并写下保证书。

2、1月16日下午4点左右,西昌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民警在巡逻至航天大道东延线时,发现邛海方向出现浓烟,经过摸排调查,民警在王家村6组将正在自家地里烧葡萄叶做火土的村民边某抓获。无独有偶,同一天在自家地里烧葡萄叶的还有边某的同村村民王某,民警遂将两人一同带回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据询问调查,边某和王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派出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两人分别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处罚。

3、2月24日23时52分,西昌公安接到报警称:在西昌市北环线张林村段有人违规野外用火。经查,杨某某在西昌市张林村燃烧枯叶烂枝,此行为违反了西昌市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达的命令,杨某某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目前,杨某某被西昌公安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延伸:《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经批准野外生产性用火,未按本条例规定采取必要防火措施的;(二)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三)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或许是一根小小的烟头

或许是一次普通的野炊

或许是一个不经意的火星

……

然而

一次小小的不经意

可能会带来无法弥补的后果

请大家提高防火意识

认清火灾危害

共同创建良好的生态环境

让我们共同做万里林海的守护者!(马量)

【编辑: 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