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11.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发布时间: 2021-09-02
  • 来源: 乐山市应急管理局
  • 字体:
  • 分享到:
       
  • 打印:

2017年11月24日下午18时58分,峨眉山市S103线156KM+200M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车辆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乐山市、峨眉山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时任乐山市委副书记、市长张彤作出指示,要求迅速查清事故原因,做好善后维稳等工作。目前事故善后工作处理完毕,当地社会秩序稳定。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乐山市政府批准,成立峨眉山市11.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该市政府副秘书长高波任组长,该市交委、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公安交警支队以及峨眉山市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并邀请该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时间:2017年11月24日下午18时58分

(二)事故发生地点:峨眉山市S103线156KM+200M处。

(三)事故涉及人员

1、罗某贵,男,汉族,家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大为镇大为村,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51900419630724****,事发时驾驶川L30269号重型自卸货车,(该车运营证逾期未审,但未到作废期限)。

2、万某庆,男,汉族,家住四川省峨眉山市九里镇林场村,持D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51900419520829****,事发时驾驶无牌无证“双鹰”正三轮摩托车。

3、万某奎,男,汉族,家住四川省峨眉山市九里镇林场村,身份证号:51900419500108****,事发时搭乘无牌“双鹰”正三轮摩托车。

4、万某萍,女,汉族,家住四川省峨眉山市九里镇林场村,身份证号:51118119900921****,事发时搭乘无牌“双鹰”正三轮摩托车。

5、刘某溪,男,汉族,家住四川省峨眉山市罗目镇刘山村,身份证号:51118120120429****,事发时搭乘无牌“双鹰”正三轮摩托车。

(四)死亡人员基本信息:死亡4人

万某庆,男,5190041952082914****,汉,峨眉山市九里镇林场村。

万某奎,男,5190041950010814****,汉,峨眉山市九里镇林场村。

万某萍,女,5111811990092114****,汉,峨眉山市九里镇林场村。

溪,男,511181201204292****,汉,峨眉山市罗目镇刘山村。

(五)肇事车辆情况

1、川L30269号重型自卸货车,车主:罗某贵,车辆型号:豪泺牌,车身颜色:红色,发动机号090407028397,核定载质量:12600KG,初次登记日期2009年5月20日,检验有效期止2018年5月。入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保险单号:PDZA201751110000055660,商业保险第三责任险100万元,保险单号:PDAA201751110000032281。

2、无牌“双鹰”正三轮摩托车,车主万永庆,该车未在公安机关办理入户登记,未投保。

(六)事故现场道路及天气情况

事故路段为S103线156KM+200M处,道路为中心分道线划分的双向两车道道路,事故路段平直,沥青路面、路面干燥;事发时为夜间,无路灯照明,视线一般,该路段限速40KM/h。天气:晴。

(七)事故车辆核验鉴定情况

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对川L30269号货车性能鉴定,意见为:1.川L30269号货车转向系球销松旷,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超限,不符合要求;2.川L30269号货车行车制动系所检项目符合相关要求;3.川L30269号货车前部灯光照明装置加装有外部照明装置,不符合相关要求;4.川L30269号货车轮胎第三轴右侧副胎有5.0CM长的割伤,不符合相关要求。

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对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性能鉴定,意见为:1.无牌三轮摩托车转向系除事故中受撞损坏外,其余所检项目符合相关要求;2.无牌三轮摩托车行车制动系制动摇臂陈旧性锈蚀、卡死,前制动控制装置无储备行程且前制动无制动效能,不符合相关要求;3.无牌三轮摩托车前部灯光照明装置在事故中受撞损坏严重,无法完整检验。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对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属性鉴定,意见为: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属性为机动车中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对川L30269号货车车速鉴定:川L30269号货车碰撞时的瞬时速度为40.4KM/h-55.7KM/h;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撞击损坏:车速无法计算。

(八)事故人员检验情况

1、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对罗德贵乙醇检验鉴定,意见为:未检出乙醇含量。

2、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对万永庆乙醇检验鉴定,意见为:4.4MG/ML。

3、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对万永奎乙醇检验鉴定,意见为:未检出乙醇含量。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7年11月24日,罗某贵驾驶川L30269号货车(核载12.6吨,实载37.64吨)由罗目至九里方向行驶,18时58分,当车行驶至省道103线156KM+200M处(该路段道路限速40KM/h),与相向由万某庆驾驶的无牌“双鹰”正三轮摩托车搭乘万某奎、万某萍、刘某溪正面相撞;造成万某庆、万某奎、万某萍当场死亡,刘某溪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峨眉山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政府值班副市长唐国臣,副市长、公安局局长刘杨迅速组织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交警大队、罗目镇政府、九里镇政府等单位赶赴现场进行处置,积极对接市卫计局做好伤员救治工作,及时部署社会治安、网络舆情管控、死亡人员善后等处置工作。乐山市公安交警支队支队长孙宁、副支队长李远杰接报后第一时间率领相关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通过乐山市、峨眉山市的共同努力,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置等相关工作稳妥推进,平稳有序。截止目前,四位死者遗体已全部火化并入土安葬,当地社会秩序稳定。

三、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

(一)直接原因

罗某贵驾驶川L30269号货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按规定靠右侧通行,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车速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且车辆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第四十二条(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万某庆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车辆违反规定载客,且车辆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五十条(一)款“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2、峨眉山市大为石膏有限公司金山石膏矿未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双超”治理的规定,致使事故车辆从该公司矿山超载出场、上路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3、峨眉山市大为镇交管站,未严格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2〕35号)相关要求,组织开展辖区双超治理“打非治违”工作不到位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4、峨眉山市道路运输管理所九里站对辖区内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对车辆超载超限等违法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纠正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5、峨眉山市大为镇政府对镇农村道路交通管理站督导不到位,对农村道路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6、峨眉山市道路运输管理所对交通运输安全隐患排查车辆超载超限等违法行为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峨眉山市“11.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五、处理建议

(一)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罗某贵,肇事车辆驾驶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二)建议不予追究人员

万某庆,肇事车辆驾驶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因本人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三)建议进行责任追究人员

1、罗某利,男,汉族,中共党员,峨眉山市大为镇交管站副站长,具体负责辖区内道路安全管理工作。对辖区内加强员摸排不到位,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和隐患排查不到位,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建议给予罗某利党内警告处分。

2、胡某忠,男,汉族,峨眉山市道路运输管理所九里站站长,负责辖区内道路运输行业的日常监管和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维护工作;依法查处和规范各类非法违规经营行为。对辖区内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对超载超限车辆等违法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纠正,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的规定,建议给予胡某忠降职处分。

(四)建议进行责任追究单位

峨眉山市大为石膏有限公司金山石膏矿未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双超”治理的规定,致使事故车辆超载出场、上路行驶。建议峨眉山市交通运输等管理部门对峨眉山市大为石膏有限公司金山石膏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并将查处结果报乐山市、峨眉山市安委办备案。

(五)相关问责建议

1、建议峨眉山市大为镇政府向峨眉山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建议峨眉山市道路运输管理所向峨眉山市交通运输管理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落实相关部门责任,有效防范此类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措施建议:

(一)乐山市有关部门、峨眉山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强化对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完善管理人员配置,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

(二)严厉打击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相关管理部门要在吸取事故教训的基础上,加强公路巡逻管控,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对无证、无牌车辆上路行驶、货车违法载人、违法占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对路面货运车辆超载超限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货运源头治理。

(三)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各级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大力开展交通安全进单位、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家庭等“五进”宣传工作,借助各种宣传载体,教育群众乘有证车、安全车,自觉抵制车辆非法载客、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强化对驾驶人、农村群众、学生等重点群众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峨眉山市“11.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18年1月15日

【编辑: 陆杨】
安全隐患曝光台
峨眉山市“11.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1-09-02 乐山市应急管理局

2017年11月24日下午18时58分,峨眉山市S103线156KM+200M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车辆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乐山市、峨眉山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时任乐山市委副书记、市长张彤作出指示,要求迅速查清事故原因,做好善后维稳等工作。目前事故善后工作处理完毕,当地社会秩序稳定。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乐山市政府批准,成立峨眉山市11.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该市政府副秘书长高波任组长,该市交委、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公安交警支队以及峨眉山市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并邀请该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时间:2017年11月24日下午18时58分

(二)事故发生地点:峨眉山市S103线156KM+200M处。

(三)事故涉及人员

1、罗某贵,男,汉族,家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大为镇大为村,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51900419630724****,事发时驾驶川L30269号重型自卸货车,(该车运营证逾期未审,但未到作废期限)。

2、万某庆,男,汉族,家住四川省峨眉山市九里镇林场村,持D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51900419520829****,事发时驾驶无牌无证“双鹰”正三轮摩托车。

3、万某奎,男,汉族,家住四川省峨眉山市九里镇林场村,身份证号:51900419500108****,事发时搭乘无牌“双鹰”正三轮摩托车。

4、万某萍,女,汉族,家住四川省峨眉山市九里镇林场村,身份证号:51118119900921****,事发时搭乘无牌“双鹰”正三轮摩托车。

5、刘某溪,男,汉族,家住四川省峨眉山市罗目镇刘山村,身份证号:51118120120429****,事发时搭乘无牌“双鹰”正三轮摩托车。

(四)死亡人员基本信息:死亡4人

万某庆,男,5190041952082914****,汉,峨眉山市九里镇林场村。

万某奎,男,5190041950010814****,汉,峨眉山市九里镇林场村。

万某萍,女,5111811990092114****,汉,峨眉山市九里镇林场村。

溪,男,511181201204292****,汉,峨眉山市罗目镇刘山村。

(五)肇事车辆情况

1、川L30269号重型自卸货车,车主:罗某贵,车辆型号:豪泺牌,车身颜色:红色,发动机号090407028397,核定载质量:12600KG,初次登记日期2009年5月20日,检验有效期止2018年5月。入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保险单号:PDZA201751110000055660,商业保险第三责任险100万元,保险单号:PDAA201751110000032281。

2、无牌“双鹰”正三轮摩托车,车主万永庆,该车未在公安机关办理入户登记,未投保。

(六)事故现场道路及天气情况

事故路段为S103线156KM+200M处,道路为中心分道线划分的双向两车道道路,事故路段平直,沥青路面、路面干燥;事发时为夜间,无路灯照明,视线一般,该路段限速40KM/h。天气:晴。

(七)事故车辆核验鉴定情况

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对川L30269号货车性能鉴定,意见为:1.川L30269号货车转向系球销松旷,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超限,不符合要求;2.川L30269号货车行车制动系所检项目符合相关要求;3.川L30269号货车前部灯光照明装置加装有外部照明装置,不符合相关要求;4.川L30269号货车轮胎第三轴右侧副胎有5.0CM长的割伤,不符合相关要求。

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对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性能鉴定,意见为:1.无牌三轮摩托车转向系除事故中受撞损坏外,其余所检项目符合相关要求;2.无牌三轮摩托车行车制动系制动摇臂陈旧性锈蚀、卡死,前制动控制装置无储备行程且前制动无制动效能,不符合相关要求;3.无牌三轮摩托车前部灯光照明装置在事故中受撞损坏严重,无法完整检验。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对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属性鉴定,意见为: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属性为机动车中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对川L30269号货车车速鉴定:川L30269号货车碰撞时的瞬时速度为40.4KM/h-55.7KM/h;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撞击损坏:车速无法计算。

(八)事故人员检验情况

1、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对罗德贵乙醇检验鉴定,意见为:未检出乙醇含量。

2、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对万永庆乙醇检验鉴定,意见为:4.4MG/ML。

3、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对万永奎乙醇检验鉴定,意见为:未检出乙醇含量。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7年11月24日,罗某贵驾驶川L30269号货车(核载12.6吨,实载37.64吨)由罗目至九里方向行驶,18时58分,当车行驶至省道103线156KM+200M处(该路段道路限速40KM/h),与相向由万某庆驾驶的无牌“双鹰”正三轮摩托车搭乘万某奎、万某萍、刘某溪正面相撞;造成万某庆、万某奎、万某萍当场死亡,刘某溪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峨眉山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政府值班副市长唐国臣,副市长、公安局局长刘杨迅速组织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交警大队、罗目镇政府、九里镇政府等单位赶赴现场进行处置,积极对接市卫计局做好伤员救治工作,及时部署社会治安、网络舆情管控、死亡人员善后等处置工作。乐山市公安交警支队支队长孙宁、副支队长李远杰接报后第一时间率领相关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通过乐山市、峨眉山市的共同努力,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置等相关工作稳妥推进,平稳有序。截止目前,四位死者遗体已全部火化并入土安葬,当地社会秩序稳定。

三、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

(一)直接原因

罗某贵驾驶川L30269号货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按规定靠右侧通行,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车速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且车辆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第四十二条(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万某庆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车辆违反规定载客,且车辆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五十条(一)款“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2、峨眉山市大为石膏有限公司金山石膏矿未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双超”治理的规定,致使事故车辆从该公司矿山超载出场、上路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3、峨眉山市大为镇交管站,未严格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2〕35号)相关要求,组织开展辖区双超治理“打非治违”工作不到位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4、峨眉山市道路运输管理所九里站对辖区内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对车辆超载超限等违法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纠正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5、峨眉山市大为镇政府对镇农村道路交通管理站督导不到位,对农村道路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6、峨眉山市道路运输管理所对交通运输安全隐患排查车辆超载超限等违法行为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峨眉山市“11.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五、处理建议

(一)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罗某贵,肇事车辆驾驶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二)建议不予追究人员

万某庆,肇事车辆驾驶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因本人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三)建议进行责任追究人员

1、罗某利,男,汉族,中共党员,峨眉山市大为镇交管站副站长,具体负责辖区内道路安全管理工作。对辖区内加强员摸排不到位,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和隐患排查不到位,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建议给予罗某利党内警告处分。

2、胡某忠,男,汉族,峨眉山市道路运输管理所九里站站长,负责辖区内道路运输行业的日常监管和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维护工作;依法查处和规范各类非法违规经营行为。对辖区内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对超载超限车辆等违法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纠正,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的规定,建议给予胡某忠降职处分。

(四)建议进行责任追究单位

峨眉山市大为石膏有限公司金山石膏矿未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双超”治理的规定,致使事故车辆超载出场、上路行驶。建议峨眉山市交通运输等管理部门对峨眉山市大为石膏有限公司金山石膏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并将查处结果报乐山市、峨眉山市安委办备案。

(五)相关问责建议

1、建议峨眉山市大为镇政府向峨眉山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建议峨眉山市道路运输管理所向峨眉山市交通运输管理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落实相关部门责任,有效防范此类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措施建议:

(一)乐山市有关部门、峨眉山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强化对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完善管理人员配置,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

(二)严厉打击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相关管理部门要在吸取事故教训的基础上,加强公路巡逻管控,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对无证、无牌车辆上路行驶、货车违法载人、违法占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对路面货运车辆超载超限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货运源头治理。

(三)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各级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大力开展交通安全进单位、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家庭等“五进”宣传工作,借助各种宣传载体,教育群众乘有证车、安全车,自觉抵制车辆非法载客、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强化对驾驶人、农村群众、学生等重点群众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峨眉山市“11.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18年1月15日

上一篇:
相关链接
直属单位
市州连接
网站声明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承办单位: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宣传动员处 四川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
移动端 电脑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