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用火安全员当场死亡

  • 发布时间: 2021-12-30
  • 来源: 中国安全生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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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星之火可燎原,

若在一些工作场所不慎引燃,

后果不堪设想。

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内进行

焊接、切割、加热、打磨

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

可能产生火焰、火星、火花

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一旦违规操作,极其容易引发事故。

典型事故案例

01广东东莞仓库火灾,2人死亡

2021年3月2日16时,广东东莞市一产业园仓库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2人死亡。

事故原因:作业人员在厂房冷库上方的吊顶内违规进行用火作业, 施工前未对现场可燃物进行清理,未采取不燃材料对冷库表面裸露的保温材料(聚氨酯泡沫)进行覆盖或隔离,电焊作业中溅射的焊渣引燃聚氨酯泡沫等可燃物是引发火灾的直接原因。

02福建一化工厂用火致闪爆,安全员、作业人员3人死亡

2019年8月31日13时,福建建瓯市某化工气体有限公司在停产检修期间,1名安全员与2名检修作业人员在对湿式乙炔气柜进行用火作业时,乙炔气柜发生闪爆,造成3人死亡。

事故原因:公司雇佣无资质人员实施用火作业和作业前没有对气柜内乙炔气体进行置换排气和浓度检测,违章指挥用火作业,引起气柜内残余乙炔与空气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闪爆,造成事故发生。

03内蒙古一煤焦厂电焊致爆炸,3人死亡

2017年6月27日17时,内蒙古某煤焦公司发生一起脱硫液循环槽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28.28万元。

事故原因:车间负责人违反企业变更管理制度和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擅自改变提盐装置通往脱硫地下槽的管道工艺走向,在未办理特殊用火、高处作业及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的情况下,工人违章在正常运行的3#脱硫液循环罐顶部进行管道电焊作业时,产生的明火引爆了罐内爆炸性混合气体。

企业内用火的位置和条件千差万别,

作业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处于不断变化中,

所以作业前要针对作业内容,

结合作业位置、作业环境等进行危害识别,

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以下用火作业安全误区,一定要避免。

误区一

❍不严格执行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用火作业许可审批流于形式。

正确做法:用火许可审批人必须按照用火作业许可有关规定,严格办理用火作业审批手续,必须亲自到现场查看了解用火部位和周围环境情况,确认符合用火作业条件,对用火单位制定的用火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进行确认和补充完善,并根据实际情况确认用火等级、用火作业时间、用火部位及作业内容、作业人员、现场监督人、现场监护人等。

误区二

❍动用火作业前不进行作业现场危害识别和可燃物清理。

正确做法:用火作业前,作业人员必须对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清除现场及周围的易燃、可燃物品,分析检测用火点周围环境中的可燃气体浓度;检查天气等环境条件是否允许作业。

误区三

❍不按规定检查和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器具设备。

正确做法:用火作业前,用火人员须对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确保完好并符合安全要求,并按规定配备和使用灭火救援与个体防护装备。

误区四

❍不在用火许可证规定的地点用火,随意变动作业地点。

正确做法:必须严格按用火作业许可证明确的用火位置作业,并设置警戒线,严禁变更或移动用火位置,不得擅自扩大用火范围。

误区五

❍不在用火许可证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用火,随意变更作业时间。

正确做法:必须严格按用火作业许可证明确的时限进行作业,超过有效期限,须重新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误区六

❍现场监督人员和监护人员不严格履行监督与监护职责。

正确做法:通常由用火作业场所管理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现场用火监督,由用火作业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现场动火监护。监督人员必须在现场对用火作业全过程进行监督,有权纠正违规作业,对存在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用火作业有权立即终止。监护人员必须在现场对用火作业全过程进行监护,随时掌握现场的具体情况,监视作业现场条件变化,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用火区域,随时发现和消除现场安全隐患,出现火情等紧急情况时,立即终止作业并启动应急处置措施。

误区七

❍用火结束后,未清理现场即离开。

正确做法:用火结束后,作业人员应及时关掉电源气源、搬离用火设备和清理残留火种等,由现场监护人员检查确认并签字关闭用火作业许可证后方可离开。

★ 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尽量减少用火作业。日常维修用火实行每周2天集中用火。

★ 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证”,不能用一张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

★ 特级、一级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许可证不超过48小时。固定用火作业区,每半年检查认定1次。

★ 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进行可靠封堵隔离;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 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

★ 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 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 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交叉施工。

★ 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应立即停止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 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窖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采取清除、封堵等措施,高处用火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散落措施。

★ 铁路沿线25 m以内的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

★ 在受限空间内进行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时,不允许同时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

★ 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时,使用的电气设备、照明等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同时必须进行强制通风;监护人应佩带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随时进行监测,当可燃气体报警仪报警时,必须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

★ 用火作业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线,与用火作业无关人员及设备不应进入用火区域;用火作业人员应在用火点的上风向作业,并避开介质和封堵物可能射出的方向。

安全生产,确保人身安全!

【编辑: 刘超】
安全隐患曝光台
违规用火安全员当场死亡
发布时间:2021-12-30 中国安全生产网

星星之火可燎原,

若在一些工作场所不慎引燃,

后果不堪设想。

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内进行

焊接、切割、加热、打磨

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

可能产生火焰、火星、火花

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一旦违规操作,极其容易引发事故。

典型事故案例

01广东东莞仓库火灾,2人死亡

2021年3月2日16时,广东东莞市一产业园仓库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2人死亡。

事故原因:作业人员在厂房冷库上方的吊顶内违规进行用火作业, 施工前未对现场可燃物进行清理,未采取不燃材料对冷库表面裸露的保温材料(聚氨酯泡沫)进行覆盖或隔离,电焊作业中溅射的焊渣引燃聚氨酯泡沫等可燃物是引发火灾的直接原因。

02福建一化工厂用火致闪爆,安全员、作业人员3人死亡

2019年8月31日13时,福建建瓯市某化工气体有限公司在停产检修期间,1名安全员与2名检修作业人员在对湿式乙炔气柜进行用火作业时,乙炔气柜发生闪爆,造成3人死亡。

事故原因:公司雇佣无资质人员实施用火作业和作业前没有对气柜内乙炔气体进行置换排气和浓度检测,违章指挥用火作业,引起气柜内残余乙炔与空气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闪爆,造成事故发生。

03内蒙古一煤焦厂电焊致爆炸,3人死亡

2017年6月27日17时,内蒙古某煤焦公司发生一起脱硫液循环槽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28.28万元。

事故原因:车间负责人违反企业变更管理制度和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擅自改变提盐装置通往脱硫地下槽的管道工艺走向,在未办理特殊用火、高处作业及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的情况下,工人违章在正常运行的3#脱硫液循环罐顶部进行管道电焊作业时,产生的明火引爆了罐内爆炸性混合气体。

企业内用火的位置和条件千差万别,

作业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处于不断变化中,

所以作业前要针对作业内容,

结合作业位置、作业环境等进行危害识别,

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以下用火作业安全误区,一定要避免。

误区一

❍不严格执行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用火作业许可审批流于形式。

正确做法:用火许可审批人必须按照用火作业许可有关规定,严格办理用火作业审批手续,必须亲自到现场查看了解用火部位和周围环境情况,确认符合用火作业条件,对用火单位制定的用火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进行确认和补充完善,并根据实际情况确认用火等级、用火作业时间、用火部位及作业内容、作业人员、现场监督人、现场监护人等。

误区二

❍动用火作业前不进行作业现场危害识别和可燃物清理。

正确做法:用火作业前,作业人员必须对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清除现场及周围的易燃、可燃物品,分析检测用火点周围环境中的可燃气体浓度;检查天气等环境条件是否允许作业。

误区三

❍不按规定检查和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器具设备。

正确做法:用火作业前,用火人员须对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确保完好并符合安全要求,并按规定配备和使用灭火救援与个体防护装备。

误区四

❍不在用火许可证规定的地点用火,随意变动作业地点。

正确做法:必须严格按用火作业许可证明确的用火位置作业,并设置警戒线,严禁变更或移动用火位置,不得擅自扩大用火范围。

误区五

❍不在用火许可证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用火,随意变更作业时间。

正确做法:必须严格按用火作业许可证明确的时限进行作业,超过有效期限,须重新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误区六

❍现场监督人员和监护人员不严格履行监督与监护职责。

正确做法:通常由用火作业场所管理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现场用火监督,由用火作业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现场动火监护。监督人员必须在现场对用火作业全过程进行监督,有权纠正违规作业,对存在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用火作业有权立即终止。监护人员必须在现场对用火作业全过程进行监护,随时掌握现场的具体情况,监视作业现场条件变化,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用火区域,随时发现和消除现场安全隐患,出现火情等紧急情况时,立即终止作业并启动应急处置措施。

误区七

❍用火结束后,未清理现场即离开。

正确做法:用火结束后,作业人员应及时关掉电源气源、搬离用火设备和清理残留火种等,由现场监护人员检查确认并签字关闭用火作业许可证后方可离开。

★ 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尽量减少用火作业。日常维修用火实行每周2天集中用火。

★ 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证”,不能用一张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

★ 特级、一级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许可证不超过48小时。固定用火作业区,每半年检查认定1次。

★ 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进行可靠封堵隔离;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 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

★ 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 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 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交叉施工。

★ 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应立即停止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 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窖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采取清除、封堵等措施,高处用火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散落措施。

★ 铁路沿线25 m以内的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

★ 在受限空间内进行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时,不允许同时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

★ 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时,使用的电气设备、照明等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同时必须进行强制通风;监护人应佩带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随时进行监测,当可燃气体报警仪报警时,必须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

★ 用火作业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线,与用火作业无关人员及设备不应进入用火区域;用火作业人员应在用火点的上风向作业,并避开介质和封堵物可能射出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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