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野外用火 凉山多人被严惩

  • 发布时间: 2021-01-12
  • 来源: 川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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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草原防灭火,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在凉山州已发布禁火令、防火令的情况下,近期,仍然有人违规野外用火,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了依法严惩。

1月5日,苦某某与其丈夫和女儿从家中来到金阳县老寨子溪底村的地里做农活。12时30许,由于天气寒冷,苦某某将地里的杂草集中起来堆在一起,用打火机点燃取暖,被金阳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挡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苦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伍佰元罚款的处罚。连日来,金阳县已有五名违规野外用火违法人员被拘留。

1月6日15时许,西昌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高枧社区包片民辅警在巡逻排查野外用火过程中,发现有人违反规定在葡萄地内焚烧杂草。现场民警立即根据烟点找到了违法嫌疑人,即将其传唤回派出所进行调查,嫌疑人王某某、边某某对自己野外用火的行为供认不讳。东城派出所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与《2021凉山州人民政府森林草原禁火令》之规定对违法嫌疑人王某某、边某某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的处罚

1月6日,甘洛县团结乡政府接群众举报在玛麻村玛麻组一块田地上冒起浓烟,乡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当即启动应急预案,安排玛麻村业余扑火队第一时间前往现场扑灭火源,并对涉嫌违规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人进行了处罚。经玉田派出所调查,此次火情系玛麻村村民阿衣某某在自家田地上集中焚烧秸秆导致,鉴于阿衣某某患有轻度精神障碍,火势小燃烧范围不大等情况,玉田派出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不执行行政拘留、罚款500元的处罚

1月7日14时许,盐源县平川镇政府工作人员在下乡检查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途中,发现一村民在林区河边违规野外用火,当即请平川派出所和平川镇森林经营所进行查处。经查,违法嫌疑人侯某某,男,现年53岁,住平川镇杉树坪村。侯某某未经野外用火许可,在森林草原禁火期内,擅自在杉树坪村的河沟边生火煮饭,其违规野外用火的行为在森林草原禁火期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盐源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对候某某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的处罚。这是2021年盐源《禁火令》颁布后的首例违规野外用火案。

1月8日16时50分,越西县板桥乡派出所在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巡查工作时,发现瓦岩乡后山村村民俄尔某某(女,50岁),在自家耕地里做农活时,由于天气寒冷,便将田间玉米秸秆点着取暖,存在违规野外用火,巡逻民警将俄尔某某带回辖区派出所进行进一步调查后,依法对其给予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处罚

据了解,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严厉打击违规野外用火违法活动,凉山州欢迎社会各界举报违规野外用火行为、提供森林火案线索及举报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行为,对举报行为经相关部门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何勤华)

【编辑: 陆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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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野外用火 凉山多人被严惩
发布时间:2021-01-12 川观新闻

森林草原防灭火,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在凉山州已发布禁火令、防火令的情况下,近期,仍然有人违规野外用火,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了依法严惩。

1月5日,苦某某与其丈夫和女儿从家中来到金阳县老寨子溪底村的地里做农活。12时30许,由于天气寒冷,苦某某将地里的杂草集中起来堆在一起,用打火机点燃取暖,被金阳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挡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苦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伍佰元罚款的处罚。连日来,金阳县已有五名违规野外用火违法人员被拘留。

1月6日15时许,西昌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高枧社区包片民辅警在巡逻排查野外用火过程中,发现有人违反规定在葡萄地内焚烧杂草。现场民警立即根据烟点找到了违法嫌疑人,即将其传唤回派出所进行调查,嫌疑人王某某、边某某对自己野外用火的行为供认不讳。东城派出所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与《2021凉山州人民政府森林草原禁火令》之规定对违法嫌疑人王某某、边某某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的处罚

1月6日,甘洛县团结乡政府接群众举报在玛麻村玛麻组一块田地上冒起浓烟,乡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当即启动应急预案,安排玛麻村业余扑火队第一时间前往现场扑灭火源,并对涉嫌违规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人进行了处罚。经玉田派出所调查,此次火情系玛麻村村民阿衣某某在自家田地上集中焚烧秸秆导致,鉴于阿衣某某患有轻度精神障碍,火势小燃烧范围不大等情况,玉田派出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不执行行政拘留、罚款500元的处罚

1月7日14时许,盐源县平川镇政府工作人员在下乡检查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途中,发现一村民在林区河边违规野外用火,当即请平川派出所和平川镇森林经营所进行查处。经查,违法嫌疑人侯某某,男,现年53岁,住平川镇杉树坪村。侯某某未经野外用火许可,在森林草原禁火期内,擅自在杉树坪村的河沟边生火煮饭,其违规野外用火的行为在森林草原禁火期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盐源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对候某某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的处罚。这是2021年盐源《禁火令》颁布后的首例违规野外用火案。

1月8日16时50分,越西县板桥乡派出所在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巡查工作时,发现瓦岩乡后山村村民俄尔某某(女,50岁),在自家耕地里做农活时,由于天气寒冷,便将田间玉米秸秆点着取暖,存在违规野外用火,巡逻民警将俄尔某某带回辖区派出所进行进一步调查后,依法对其给予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处罚

据了解,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严厉打击违规野外用火违法活动,凉山州欢迎社会各界举报违规野外用火行为、提供森林火案线索及举报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行为,对举报行为经相关部门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何勤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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