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尾矿库闭库销库销号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 发布时间: 2021-02-18
  • 来源: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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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尾矿库闭库销库销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由应急管理厅、经济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和省林草局联合印发,文号为川应急〔2021〕14号,于2021年2月8日起实施。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执行文件,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应急管理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委(局)联合印发了《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应急〔2020〕15号),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对尾矿库实施总量控制,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我省已印发了《四川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实施方案》(川应急〔2020〕132号),从国家到省级层面尚无尾矿库闭库销号办法,闭库和停用的尾矿库既不能继续进行生产,也不能将所占土地合理利用,成为制约发展的一道屏障。按照要求,为有效防范化解我省尾矿库安全、环境风险,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停用尾矿库闭库销号,强化尾矿库闭库销号安全管理,有必要制定《办法》。

二、制定依据

制定《办法》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规程》《尾矿设施设计规范》;应急管理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2020〕15号)和《关于印发四川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应急〔2020〕132号);国家其他相关规定。

三、起草过程

在学习借鉴安徽、吉林、陕西等省经验做法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相关省直单位、有尾矿库的市州及相关区县和尾矿库企业代表、社会公众等意见。组织了经济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省林草局相关人员和尾矿库专家召开会议,对《办法》再次征求了意见,并针对合法性、可行性、公平性、社会稳定风险展开论证。经认真研究讨论,最终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送审稿,通过了合法性审查和厅长办公会审议。

四、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我省行政区域内尾矿库的闭库、销库、销号及其管理和监督工作。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闭库、销库、销号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25条。

第一章为总则部分。包括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闭库、销库、销号的定义,生产经营单位责任、监管部门责任和销号权限等8条内容。

第二章为闭库部分。包括闭库治理内容、闭库程序、特殊情况闭库规定、资质要求、验收条件等5条内容。

第三章为销库部分。包括销库治理内容、销库程序、资质要求、验收条件等4条内容。

第四章为销号部分。包括销号规定,闭库、销库后在未销号前的监管规定等2条内容。

第五章为监督与管理部分。包括企业在闭库、销库后安全环保责任,监督职责,监督与考核3条内容。

第六章为附则部分。包括管理部门、解释权限及实行时间等3条内容。

六、其它说明

(一)关于《办法》定名问题。该办法是我省首个关于尾矿库闭库销号的政策措施,采取“试行”方式,以便后期结合上级政策文件和实践经验修订完善。

(二)关于工程地质勘察问题。由于长期停用、运行时间较长的尾矿库,地质环境发生了变化,自然环境对尾矿库又产生新的影响,不确定因素多,必须对地质环境和尾矿库内部情况进行勘察,防止在施工过程中意外事件发生,为闭库、销库提供安全支撑。

(三)销号权限和销号公告问题。尾矿库闭库、销库后,销号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尾矿库销号公告均由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公告批准销号的尾矿库,不再纳入尾矿库监管。

【编辑: 廖忠杰】
政策解读
《四川省尾矿库闭库销库销号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2021-02-18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处

《四川省尾矿库闭库销库销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由应急管理厅、经济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和省林草局联合印发,文号为川应急〔2021〕14号,于2021年2月8日起实施。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执行文件,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应急管理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委(局)联合印发了《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应急〔2020〕15号),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对尾矿库实施总量控制,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我省已印发了《四川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实施方案》(川应急〔2020〕132号),从国家到省级层面尚无尾矿库闭库销号办法,闭库和停用的尾矿库既不能继续进行生产,也不能将所占土地合理利用,成为制约发展的一道屏障。按照要求,为有效防范化解我省尾矿库安全、环境风险,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停用尾矿库闭库销号,强化尾矿库闭库销号安全管理,有必要制定《办法》。

二、制定依据

制定《办法》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规程》《尾矿设施设计规范》;应急管理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2020〕15号)和《关于印发四川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应急〔2020〕132号);国家其他相关规定。

三、起草过程

在学习借鉴安徽、吉林、陕西等省经验做法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相关省直单位、有尾矿库的市州及相关区县和尾矿库企业代表、社会公众等意见。组织了经济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省林草局相关人员和尾矿库专家召开会议,对《办法》再次征求了意见,并针对合法性、可行性、公平性、社会稳定风险展开论证。经认真研究讨论,最终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送审稿,通过了合法性审查和厅长办公会审议。

四、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我省行政区域内尾矿库的闭库、销库、销号及其管理和监督工作。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闭库、销库、销号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25条。

第一章为总则部分。包括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闭库、销库、销号的定义,生产经营单位责任、监管部门责任和销号权限等8条内容。

第二章为闭库部分。包括闭库治理内容、闭库程序、特殊情况闭库规定、资质要求、验收条件等5条内容。

第三章为销库部分。包括销库治理内容、销库程序、资质要求、验收条件等4条内容。

第四章为销号部分。包括销号规定,闭库、销库后在未销号前的监管规定等2条内容。

第五章为监督与管理部分。包括企业在闭库、销库后安全环保责任,监督职责,监督与考核3条内容。

第六章为附则部分。包括管理部门、解释权限及实行时间等3条内容。

六、其它说明

(一)关于《办法》定名问题。该办法是我省首个关于尾矿库闭库销号的政策措施,采取“试行”方式,以便后期结合上级政策文件和实践经验修订完善。

(二)关于工程地质勘察问题。由于长期停用、运行时间较长的尾矿库,地质环境发生了变化,自然环境对尾矿库又产生新的影响,不确定因素多,必须对地质环境和尾矿库内部情况进行勘察,防止在施工过程中意外事件发生,为闭库、销库提供安全支撑。

(三)销号权限和销号公告问题。尾矿库闭库、销库后,销号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尾矿库销号公告均由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公告批准销号的尾矿库,不再纳入尾矿库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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