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四川省应急管理厅获悉,从今年9月1日起,新修订《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将正式施行。
据了解,《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以简称《条例》)于2006年11月30日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从2007年1 月1日起实施。《条例》对依法加强我省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法治保障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条例》修订草案于今年5月25 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据悉,新《条例》共7章,78条,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
值得关注的是,新《条例》明确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监督管理体制。推动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各自的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力求将安全责任落实到最小工作单元。
新《条例》还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对技术方案具有否决权,细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重大危险源备案的规定;加强设施设备、技术工艺变更管理,推行安全监管信息化手段,注重从业人员岗前教育和培训。对生产经营单位下属项目部、建设指挥部、分公司等独立生产经营单元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作出规定。
此外,新《条例》对人员密集场所、监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等主体的安全管理要求作出规定。强化底线思维,对生产经营单位在极端天气情况下作业,以及开展危险作业等的安全管理作出规定,突出有(受)限空间作业安全。
新《条例》推动与周边省份安全生产工作协同,建立协作机制,强化应急预案衔接,加强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提高跨区域应急救援资源共享与联合处置能力,突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协调联动。细化中央文件确定的安全生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将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等情形纳入问责范围,同时对基层呼声很高的安全生产“尽职免责”作出原则性规定。